赵占领:网店的离婚分割案解读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0-11-17 浏览:100 海淘人物
日前,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发布《2011-2012年度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报告》(报告下载:www.100ec.cn/zt/2012law/)。以下为对2011-2012年度电子商务典型案例的解读之网店的离婚分割案(财产纠纷案)。【案情简介】2011年11月,王先生和妻子吴女士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吴女士无条件将其在淘宝网(微博)上实名开办的网店转给他经营管理,与网店相关的淘宝密码、客服旺旺密码、支付宝(微博)密码等无偿提供给他使用。签订离婚协议后,吴女士擅改密码,导致王先生无法继续经营网店。而且吴女士通过支付宝大量提取现金,多达110万余元。王先生将吴女士告上法庭。【判决结果】2012年5月2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最终认定离婚协议有效,在王先生关闭新开的另一网店后,涉案淘宝店可转到王先生名下经营。此外,吴女士退还通过支付宝提取的现金80余万元给王先生。【法律分析】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律师认为,有关虚拟财产的话题早已不是新闻,十年来,多次产生有关虚拟财产的争议,比如盗窃QQ号码能否适用刑法盗窃罪的规定,离婚时游戏道具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死亡时电子邮箱能否作为遗产进行继承。解决这些问题的前提是确定虚拟财产是否属于财产。网店账号、即时通讯账号、电子邮件地址、网游账号与虚拟道具、微博等SNS账号等通常意义上的虚拟财产已经具有财产的属性,凝结着用户的情感、时间、劳动甚至金钱。但是,这些虚拟财产仍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目前所有相关法律,比如物权法、刑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等都没有明确把虚拟财产列为财产的法定类型。司法实践中对于虚拟财产,法院的态度也比较明确,判决支持虚拟财产属于财产没有明确法律依据,所以几乎没有判决支持虚拟财产的继承、离婚分割,针对虚拟财产盗窃也不适用盗窃罪进行处理。但是,法院也会尊重网络服务提供商与用户之间,或者其他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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