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占领:网购“后悔权”需降低对企业的冲击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7-10-26  浏览:65  海淘人物

摘要:日前,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国内知名互联网法律律师赵占领就“网购后悔权”表示:“如果采取强制实施的方式,除非充分考虑了操作中遇到的困难,尽最大可能降低后悔权制度对企业的冲击,否则企业主动执行的动力不足,甚至会采取各种方式进行规避,最终可能会导致后悔权制度成为一纸空文。”以下为该报道全文:《缺少实施细则交易纠纷或不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本月下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其中规定对包括网络方式在内销售的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网购消费者可在七日内退货的规定是否合理的问题,引起了行业内关注,由于细则未明,业内担忧会引发网购者与经营者间的争议。草案第9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后悔权”事实上赋予了购买者在七日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目前,有不少行业、不少商家为了提升服务水平、参与激烈的市场竞争,已经自行推行了退换货政策。这种方式的优点是企业自愿推行,执行难度较小,缺点则是消费者的后悔权被附加了很多限制条件。但退换货规定统一后,执行也存在不小难度。互联网法律律师赵占领认为,如果采取强制实施的方式,除非充分考虑了操作中遇到的困难,尽最大可能降低后悔权制度对企业的冲击,否则企业主动执行的动力不足,甚至会采取各种方式进行规避,最终可能会导致后悔权制度成为一纸空文。根据消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对于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电话购物、邮购方式,只要商品的性质不属于“不宜退货”一律适用“后悔权”。相比之前的修改案,此次交付审议的草案已经缩小了适用的行业范围,但是适用的商品范围没有明确,只排除了“不宜退货”的商品。赵占领认为,这个规定若不进一步明确,在执行中会产生大量的纠纷,甚至企业会以此规定架空后悔权制度,很多退换货范围需要征集各个行业的意见,然后进行汇总、提炼。另一方面,草案给予退货的时间是七日,事实上现在的大部分电商都已经做到,甚至给予消费者更长时间的退货期。所以,业内认为草案的规定其实是将已经出现的电商交易规则纳入法律框架,具有滞后性。后悔权制度的实施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比如对滥用后悔权的行为如何界定、限制和处罚,如果不做相应的规定,可能会导致部分消费者甚至竞争对手恶意利用后悔权制度,给企业的正常经营造成严重的冲击。此外,行使后悔权制度涉及的退货运费由谁承担也是问题。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助理分析师姚建芳认为,若“后悔权”没有具体情况的限制,或被消费者滥用,恶意退货,对商家的经营造成困难,或将影响网络经济正常有序发展。(来源:《上海商报》 文/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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