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延来:网络交易跨区域造成消费者维权成本高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7-11-07  浏览:109  海淘人物

摘要:日前,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国内知名电商律师张延来在接受新华08网记者就“网购维权难”问题采访时表示“网络产品交易并不是面对面的,支付、发货、收货阶段都存在第三方参与,这些过程中产生的证据很难搜集,造成消费者举证困难;同时,有一些网上交易很难找到卖家真实身份信息,消费者想要维权却找不到维权对象。如果消费者要通过司法维权,要在被告所在地法院进行起诉,然而,网络交易一般都是跨区域的,这就造成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以下为该报道全文:《网购维权难电子商务呼唤法制化环境》记者近日调研发现,随着互联网电子商务企业的发展,方便、快捷、便宜的网络购物越来越受到国内消费者青睐,巨大的交易市场又催生更多的网络购物平台。与此同时,网购纠纷投诉在近几年急剧增多,消费者在维护正当权益时面临很大困难,现有监管体系暴露出诸多不适应虚拟交易平台的新盲点。--年投诉量近10万买假难究卖假人据中国电子商务投诉与维权公共服务平台监测数据显示,2012年度通过在线递交、电话、邮件、即时通讯等多种形式,共接到全国各地用户的电子商务投诉93600起。此外,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调查,年度网购热点投诉问题包括退款问题、节能补贴、账户被盗、虚假促销、货到迟缓、网络诈骗、退换货难、物流快递、网络售假、支付问题。--时空差异巨大网购立法缺失家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的刘迪被一家购物网站巨大的价格优惠所吸引,去年11月花费近千元购买了一张大闸蟹提蟹券,商家显示是在江苏无锡,并保证货真价实,8只4两以上的正宗阳澄湖大闸蟹。但收货时却发现8只大闸蟹已冻死5只,对方联系电话也无法接通。刘迪说:“本想找消协投诉,可我在河北,网站是北京的,商家是江苏的,不知道该找哪里投诉。”一些业内人士分析,网购投诉难主要在于其虚拟性和开放性,与传统实体店购物相比,网购在时空上存在的巨大差异加大了维权难度。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张延来表示,网络产品交易并不是面对面的,支付、发货、收货阶段都存在第三方参与,这些过程中产生的证据很难搜集,造成消费者举证困难;同时,有一些网上交易很难找到卖家真实身份信息,消费者想要维权却找不到维权对象。如果消费者要通过司法维权,要在被告所在地法院进行起诉,然而,网络交易一般都是跨区域的,这就造成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目前我国专门针对网购的立法非常少,只有一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消费者要维权只能通过传统法律比如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来解决。此外,在网购监督方面,也只是买方和卖方的相互监督,没有形成独立于买方和卖方以外的第三方监督机构,这就为网购市场的不规范埋下了隐患。”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宇律师说。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网络零售部分析师姚建芳认为,在规范网购的法律法规上主要有两层次问题,一是法律不够健全,现有法律法规在一些细节上,如收货、退货、退款等没有具体规定和约束。二是已有法律执行不严,很多已有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落实到位。例如在快递方面,已有规定对要求送货要“先验货再签字”,但很多时候实际操作正好相反。河北省张金龙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罡律师表示,很多消费者在网购维权时,只能提供聊天记录、购买记录等电子证据,这些证据可以采用,但需要提前公证,所以实际操作很麻烦。--电子商务呼唤法制化环境政、企、消费者须三管齐下许多消费者和专家表示,网络购物权益保护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当务之急是从立法角度出台服务规范和投诉处理办法,由于网购还涉及到政府、行业、消费者自身等多个层面,加强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网购维权宣传也非常必要。“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在网络交易中仍然适用,这是原则性法律,但可以增加网购的细则,考虑线上纠纷的特殊性,灵活执法。相关法律法规的标准要细化,包括交易记录至少要保留一定期限等内容。另外,商务部正在修订网络零售管理条例,希望能在这项条例中对网购维权做出更为明确的规定。”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赵占领说。一些专家认为,由于网购后期维权难度大,加强前期预防非常关键,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加强对电子商务企业的监管,消费者协会和工商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对消费者的投诉引起重视,开设比较通畅的渠道,邀请专业律师指导消费者。加大运营商连带责任,也被业内人士认为是源头治理的良策之一。长春市消协副秘书长钟萍认为,既然商家是借用运营商平台完成交易,平台应该考虑到网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贴近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交易安全。而现在很多运营商平台本身就在钻空子和推卸责任。“例如个人网店给运营商平台交纳的保证金,一般是1000元,而消费者有时购买的商品达到几千元甚至上万元,保证金完全不能满足需求。在这一方面,国家相关部门应该出台一定标准,不能任由企业自行制定。”一些个人网购店铺的店主表示,要想减少网络销售纠纷,消费者自身应该加强网购安全和法律意识,在网购过程中及时保存证据,应考察卖家身份交易记录,做好防范,要挑选能给发票的店铺并留存。张延来认为,网络经济有着较高的风险与不确定性,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对于交易纠纷的事前防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建议政府或法律授权建立权威中立的信誉评价机构,由它建立信誉查询系统,消费者可以对网络经营者进行信誉查询,这对于网络交易欺诈、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经营者可以起到警诫作用。(来源:新华08网 文/朱峰)
海客讨论(0条)

头像

0/300

微博发布

部分图片内容来自于网友投稿

1085.85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