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天猫网购3台电视机被要求交9万运费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7-11-20 浏览:44 海淘人物
东莞一男子在天猫商城一家网店花了9597元买了3台液晶电视机。隔天,网店告知张某如需配送需补邮费9万元。因多番交涉均无进展,无奈之下,张某将该网店及天猫商城告上了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法院一审判决要求上述网店履行合同,在不需要补交邮费的情况下,向张某交付3台其所购买的电视机。但该网店拒不履行交付义务,法院执行人员赴外省到支付宝公司冻结该网店账户。商家:标错价格合同应属无效东莞一男子在天猫商城一家网店花了9597元买了3台液晶电视机。隔天,该网店告知张某如需配送需补邮费9万元。其后,张某多番与该网店交涉,希望对方履行合同发送商品,但对方坚持要求先补交9万元运费。于是,张某将该家电专营店的总公司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某科技公司)及天猫商城告上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在庭审现场,某科技公司辩称, 2015年3月17日,该公司对案涉商品价格进行了调整,但由于疏忽大意,并未对调整后的价格予以核实,导致出现了原本售价为31999元的商品误标价为3199元。该科技公司表示,在公司没有任何优惠活动的前提下,是张某利用了公司的疏忽大意,对案涉商品进行了大量恶意购买。天猫商城则辩称,本案是因为网络购物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天猫公司仅仅是提供网络交易平台,不是该交易的相对方,无需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过错在于卖家,应自行承担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的纠纷是因某科技公司电子输入发生错误,未及时更正对应的电子数据造成,其过错在于某科技公司。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该由该公司自行承担。另一方面,据法院查证的证据显示,某科技公司要求张某支付配送的邮费9万元,该主张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属于对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张某予以拒绝合法有据。法院经审理认为,天猫公司是网络平台的服务商,其并非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及合同的实际履行人。因此,张某要求天猫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理据不足。最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科技公司继续履行案涉合同,并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张某交付液晶电视机三台,同时驳回张某对天猫商城的诉讼请求。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支付宝账户遭冻结判决生效后,法院通过电话曾与被执行人某科技公司联系,但被执行人某科技公司并无履行的意愿。随后,法院执行人员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执行人某科技公司送达执行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缴纳涉案款项及返还涉案电视机,但被执行人以法定地址变更为由拒收邮件。后法院按变更后的地址重新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令等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的电话无法接通而无法送达。之后,法院拨打被执行人原来的电话号码无法与被执行人取得联系,被执行人未主动联系法院,拒不履行交付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执行遇到极大阻碍。2016年8月4日下午,东城法庭执行人员远赴浙江杭州的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冻结被执行人某科技公司的支付宝账户内存款4万余元。8月11日,被执行人某科技公司迫于执行行动的压力,主动联系法院配合执行工作,同意交付电视机给张某,并请求解封其支付宝账户。由于该款电视机已停产,经双方协商,申请执行人张某同意被执行人交付同价他款电视机。8月21日,被执行人某科技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张某现场交付三台电视机。(来源:新快报;文/田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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