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磊:苏宁筹建银行是对供应链金融的创新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7-11-11  浏览:48  海淘人物

摘要:8月21日,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在接受《上海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苏宁云商筹建的民营银行成功建立,我个人很看好它的发展。因为这是对传统供应链金融的创新,电商具备商家实时的经营状况和数据,而银行只能依靠传统的三张表,此外从宏观角度看,这是在互联网金融创新领域的一种尝试与鼓励。”以下为该报道原文全文,原题:《苏宁云商证实申请设立苏宁银行》苏宁董秘办人士昨日回应称,苏宁云商正在筹办的民营银行名称为“苏宁银行”,并非“苏南银行”。昨日,苏宁董秘办人士对外透露,苏宁云商(002024)有意筹建一家民营银行,目前正在向有关部门申请设立“苏宁银行”,并已经注册域名。受苏宁云商筹办民营银行的消息影响,截至昨日收盘,苏宁云商大幅上涨8.43%。据盘中资金流向数据显示,有近3亿元资金净流入该股。准备工作正在进行中苏宁董秘办人士昨日表示,目前苏宁云商正在向有关部门申请设立“苏宁银行”,并已经注册“suningbank.com”的域名。还有一位苏宁内部人士表示,“现在政策鼓励支持民营资本设立民营银行,我们确实有意筹备建立一家民营银行,目前准备工作正在进行中。”此前市场曾热传苏宁云商正在筹办的民营银行名称为“苏南银行”。8月15日发布的《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公告》显示,“苏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已被预核准通过。而由于此前苏宁云商曾注册“sunanbank.com“的域名,所以这被市场人士”误读“为苏宁云商将设立“苏南银行”。对此,苏宁董秘办人士昨日回应称,苏宁云商正在筹办的民营银行名称为“苏宁银行”,并非“苏南银行”。早已注册相关域名苏宁董秘办人士进一步表示:“出于产业规划、商标保护的考虑,我们早已注册一些与suning相关的域名,如:suningbank、sunanbank等等,但苏南银行的工商名称并非我司注册。”电商想要进入银行业的想法由来已久。不过,虽有地方政府积极推动,银行牌照除了要获得央行和银监会的批准之外,还要获得国务院的最终审批。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日前表示:“如果苏宁云商筹建的民营银行成功建立,我个人很看好它的发展。因为这是对传统供应链金融的创新,电商具备商家实时的经营状况和数据,而银行只能依靠传统的三张表,此外从宏观角度看,这是在互联网金融创新领域的一种尝试与鼓励。”与百多家银行战略合作目前苏宁金融、云产品等业务板块发展路径进一步清晰。今年3月份,苏宁电器正式更名为“苏宁云商”。8月初,苏宁云商正式进入基金领域,开始涉足货币基金等投资理财产品,后期,“易付宝”将申请独立域名。上半年苏宁金融事业部还专门成立基金产品专项小组,并已与国内十多家知名基金公司进行紧密接触,准备合作推出针对易付宝余额理财的增值服务。易付宝,是苏宁旗下苏宁易购开通的网络支付业务,凡是易购注册会员,只需绑定苏宁电器会员卡就可开通个人易付宝账户,并可在易购上直接充值或苏宁门店任一收银台充值。苏宁云商方面的资料显示,易付宝注册会员数超过3000万,有效会员数达到2500万,其年交易量突破百亿元;目前,与100多家主流银行建立了深入的战略合作关系。据了解,后期苏宁会员既可以在苏宁易购购买货币基金、债券基金、短期理财基金等中低风险的投资理财产品,也可以通过易付宝中的余额实现增值、升值,增加个人额外收益。[新闻背景]首批民营银行最快下半年推出去年6月,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自那时起,温州、广东、泉州等地都在积极争取设立民营银行,不过首张牌照究竟花落谁家依然是未知数。今年7月5日,国务院公布《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这一文件被称为“金十条”。其中提出了“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再为民资进入银行业注入强心针。近期有消息称,首批民营银行最快有望在下半年推出。首批民营银行或锁定在两家左右,一家可能在北京,另一家可能会在民营经济十分发达的浙江温州地区。按照银监会的思路,可能会考虑由发起人自愿提出自担风险的具体模式,在获得认可之后开始试办。银监会可能在试办一段时间之后,再行研究总结经验,形成规则办法,加以试点推广。另外,银监会近日发布《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3年修改稿,并对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比2006年发布的版本,新办法有几点变化:首先,统一了设立各类金融机构的标准。新办法则不再区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三种形式,统一制定了设立标准。其次,简化了境内机构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的条件。如发起人为境内金融机构的,去掉了过去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和权益性投资余额比例上限;在境内机构设立中资银行的审慎性条件中,取消了旧办法中的“地方政府不向银行投资入股,不干预银行的日常经营”。但同时也明确发起人必须以自有资金投资,并且不得代持。第三,适当放松了对境内外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取消了旧办法中设立分行需要“拨付营运资金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超过申请人资本净额的60%”,以及支行“上一级管辖行拨付营运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拨付给支行的营运资金累计不得超过拨付行资本净额或营运资金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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