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延来:海外代购者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与义务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0-11-14  浏览:111  海淘人物

摘要:日前,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电子商务部主任张延来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就离职空姐代购案重审事件采访时表示:在海外代购中,实际购买人是消费者,名义购买人是代购者,从社会主流法律观点来看,两者是委托合同关系,委托的内容是购买指定的商品。但实际上,消费者和代购者之间并非完全是《合同法》意义上的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委托合同关系,因为大部分代购者是先行对其代购的内容予以展示和宣传,由消费者选择后再行代购,并非从一开始就是按照购买人的指示,这种商业模式跟进口商进口产品到国内销售没有实质性区别。 因此,海外代购是两个买卖合同关系,即代购者与商品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代购者与消费者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对此,代购者应承担与传统业态商家相等的法律责任与义务,即缴纳税收、受行政部门监管、遵守相关知识产权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规定。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统计,2012年,我国境内消费者仅通过支付宝这一支付平台,实现海淘消费的规模同比增长117%,远远高于国内网购64.7%的增长速度。在实际运作中,支付宝这类第三方代购平台,是指仅为代购行为提供技术平台支持,不参与实际代购也不从中分享获益的平台。我国法律并没有要求第三方代购平台预先承担产品审查义务,但应当预先建立用户实名备案、消费者保障、侵权处理等一系列制度,尤其是在接到权利人的投诉后,应该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否则应该就侵权行为与实际侵权人一道承担连带法律责任。详见该报道全文:《离职空姐代购案重审厘清海外代购法律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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