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建芳:无明确先行赔付弱化电商责任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0-11-14  浏览:97  海淘人物

摘要:日前,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助理分析师姚建芳在接受《辽沈晚报》记者就草案三审稿事件采访时表示:草案三审稿没有明确先行赔付的责任,的确有减轻网络交易平台责任的嫌疑,弱化了平台的监管连带责任,可能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姚建芳表示,网购交易中的物流配送问题、钓鱼欺诈网站的监管问题、退换货的举证难问题等都应该是监管层关注的方面。同时,姚建芳认为,据商家反映,“非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品类可以进一步完善,如拆封的化妆品、贴身衣物等。以下为该报道全文:《网购无理由退货消费者承担运费修法只是维权开始》有专家认为,草案中对“先行赔付”的不明确弱化了电商责任第三次审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日前公开,进一步完善了网络销售商品的无理由退货制度以及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同时增加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向消费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条件。变化无理由退货需买家掏运费今年4月的消保法修正草案二审稿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商品,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商品除外。本次三审稿中,在线下载的数字化商品也被列入“非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品类名单。此外还规定:“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网购卖家不详时网站先赔付消费者网购到假货,如何要求赔偿?草案三审稿规定,如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在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情况下,网络交易平台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而在二审稿的规定中,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与展销会、租赁柜台适用相同的条件,这意味着如果在网络上购物,商品出现问题,消费者可以直接找网络交易平台交涉,网络平台需要先行赔付。欺诈行为保底赔偿500元此次消保法针对惩罚性赔偿的修改分两个层面:一是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草案从一审的“退一赔二”提高到二审的“退一赔三”,即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此外,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赔偿。二是对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草案从一审规定“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民事赔偿”提高到二审的“三倍以下民事赔偿”,再到三审的“二倍以下惩罚性赔偿”。详解如何认定商家有欺诈行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电子商务部主任张延来对北国网、辽沈晚报记者表示,欺诈可能是商家虚构或提供不实的商品质量、材质描述,如将涤纶说成纯棉、将镀金说成纯金。建议消费者消费时注意保留商家的描述截图、购买凭证等,用以维权。三审稿中的惩罚性赔偿指什么?业内人士称,按照草案规定,不仅包括人身伤害损失、财产损失,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张延来表示,惩罚性赔偿是民事赔偿的一种,这就像地上挖了一个坑,民事赔偿要求将坑填平,惩罚性赔偿在此之上还要求加放一盏灯。从三审稿来看,以造成受害人死亡为例,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损失赔偿金额【人身伤害损失(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误工损失+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3。死亡赔偿金以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按2012年辽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3223元计算,在不计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财产损失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下,辽宁受害人可得到139.34万元的赔偿。如果引发维权的原因是快递公司丢件等,怎样处理?张延来表示,如果卖家包邮,意味着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同时也购买了卖家提供的快递服务,可追究卖家责任;卖家指定快递公司,应认定为同样情况。但如果是消费者自己选择的快递公司,就要寻求快递公司赔偿。“无明确先行赔付”会不会引发推诿?张延来称,从三审稿规定来看,“真实名称”包含了自然人、公司法人、个体私营等多种情况,再加上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应该可以因此索赔或维权,如果找不到人,说明这不是有效的联系方式。评论修法只是维权开始关注,是因为承载着期待。作为与老百姓生活最密切相关的法律之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实施以来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打击经营者违法行为、培育百姓维权意识等方面发挥了相当作用,为广大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法律武器。但与此同时,不适应时代的变化,在消费者维权中的“乏力”等也日益引起各方注意。无论是消协组织性质变更也好,还是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也罢,关于此次消法修正,社会各界一个广泛而坚实的共识是:保护消费者权益,修改法律仅仅是一个开始。完善的法律体系固然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但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提升消协组织的工作能力、管理部门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才是确保法律落到实处的关键。人们注意到,此次消法修正草案历经多次审议,结合多年来的执法经验,并关注网络时代消费市场的新变化、新形势,顺势而为值得肯定。但全新的市场变化也给相关管理工作提出了更为复杂的要求。当务之急是,以修正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基础,相关部门建立更加完善的监管体系,压缩违法行为的生存空间;消协组织进一步畅通投诉渠道,为消费者提供更有力的援助;消费者依法增强维权意识,提高维权能力。观点消费者:担忧电商和销售者互相推诿“如果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明确到立法,对消费者确实有好处。”家住皇姑区的沈阳市民邵晓鲁表示,在实体店买东西,可以试用、试穿,在网上只能看图片,不知道是否适合自己。网络交易平台想和实体店PK,无理由退换货很必要,也能显示平台的实力。在浑南一家IT企业工作的陈超卓表示,三审稿里对于先行赔付的规定不如二审稿明确,“如果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是不是网站提供了销售者的名字、地址和联系方式之后就可以不管了?如果消费者与销售者沟通出现问题,网站也是没有责任的吗?这会不会出现互相推诿的情况?”网店:卖家同样需要立法保护在淘宝网上销售童装的网店店主“方小白”对记者表示,三审稿中提及不可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品类并不多,她希望可以增加内衣、宝宝贴身穿的衣物。“之前有顾客把衣服下水洗过之后要求退货,我也给退了,但如果这样的顾客多,店铺肯定有损失。”“作为一个小卖家,我们也希望能够有立法保护。”方小白说,“以我现在开店的淘宝为例,买家买东西,收到货后才会确认支付宝汇款;但买家退款的时候,如果他的信用等级比较高,淘宝就会在卖家未收到退货时将款打给买家,一旦货品丢失,卖家的申诉会很困难。此前还有职业差评师到店里买东西,拍下宝贝后在备注里称‘给我打10元钱,要不就给差评’这类的话,但网站对这种未达成付款的威胁并无保护。还有同类卖家利用‘抵制恶意竞争’的规定举报我的商品,不管结果如何,平台都会自动将商品下架,错过最好的销售时机。”专家:“无明确先行赔付”弱化了电商责任昨日,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助理分析师姚建芳接受记者采访,她表示,草案三审稿没有明确先行赔付的责任,的确有减轻网络交易平台责任的嫌疑,弱化了平台的监管连带责任,可能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姚建芳表示,网购交易中的物流配送问题、钓鱼欺诈网站的监管问题、退换货的举证难问题等都应该是监管层关注的方面。同时,姚建芳认为,据商家反映,“非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品类可以进一步完善,如拆封的化妆品、贴身衣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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