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一天3份文件,化妆品消费税大降!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7-11-13  浏览:80  海淘人物

重磅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一天发了三份文件,剑指化妆品消费税。分别为: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6]48号)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部分商品范围的通知(税委会﹝2016﹞26号)文件的全文,附于文末,请读者朋友参阅。实际上,这三份文件都是在说一个事,即化妆品消费税调整了。第一,从10月1号起,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不再需要缴纳消费税了。此前,这类消费税高达30%,极度扭曲了产品价格。第二,对于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其行邮税从税目3调整为税目2,税率由60%将为30%。行邮税税率表(也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在税目3中的化妆品更名为高档化妆品,这类高档化妆品继续征收60%行邮税。第三,对于需要征缴消费税的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消费税也由之前的30%调整为15%。如何定义高档?很简单: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第四,对于进口化妆品,同样适用。当然,这个进口包括一般贸易进口和跨境电商进口。具体来看,如何计算相关的消费税额呢?我在刚刚出版的《进口跨境电商启示录》一书中详细总结了计算公式,如下所示:跨境电商进口税收具计算公式为:(1) 完税价格单价+保险费+运费(2)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应征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关税税率为0%)(3) 法定计征的消费税(完税价格)/(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4) 法定计征的增值税(完税价格+正常计征的消费税税额)*增值税税率(5)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应征消费税法定计征的消费税*0.7(6)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应征增值税法定计征的增值税*0.7(7) 跨境电商整合税额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应征消费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应征增值税如果是一般贸易进口,计算公式则为:(1) 完税价格CIF价(2)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3) 消费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4) 增值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正常计征的消费税税额)*增值税税率(5) 一般贸易合计税额关税+消费税+增值税因此,对于高档化妆品来说,最终的进口跨境电商综合税率为26.35%。计算过程为:假设完税价格为100元,其法定消费税为100/(1-15%)*15%17.647元,法定增值税为(100+0+17.647)*17%20元,最终的综合税为17.647*0.7+20*0.726.35元,也即综合税率为26.35%。而此前,化妆品的跨境电商综合税率为47%。这对经营跨境电商进口化妆品的商家来说,是重磅利好。然而,关于批文方面的准入,我们依旧没有看到松动的迹象。实际上,准入才是真正制约进口化妆品蓬勃发展的关键!附政策文件全文: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二、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9月30日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6]48号)海关总署:为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对化妆品的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具体如下:(一)将征收范围调整为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高档美容修饰类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界定标准为进口完税价格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调整后的税目见附件。(二)将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0%下调为15%。二、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附件: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9月30日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部分商品范围的通知(税委会﹝2016﹞26号)海关总署:为了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进行了调整,现将进境物品进口税中化妆品的征税问题明确如下: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中税目3中化妆品的名称调整为高档化妆品,征税商品范围与征收消费税的高档化妆品的商品范围一致。二、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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