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磊:目前互联网金融中消费者受侵害无处喊冤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7-11-11 浏览:30 海淘人物
摘要:近日,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在接受《每日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草根金融力量崛起,给整个金融系统带来新的出发点,也给消费者带来便利,但部分互联网金融产品游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便无处‘喊冤’。”以下为该报道原文全文,原题:《谁来捍卫金融消费者权益》花钱在网上买了中秋赏月险、元宵节理财产品,参与了P2P(网上个人间借贷)、比特币投资……虚拟金融消费者放心吗?权益受侵害该去哪里维权,又以何为“凭”?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于3月15日正式实施,将金融消费金融行政监管纳入了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专家认为,这标志着金融消费维权将有法可依,但仍需细化管理条例,提升消费者金融维权意识。忽悠屡禁不止谁之过银率网《3·15银行服务调查》(2014年)显示,有31.94%的消费者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时,被误导购买了其他金融产品。其中,保险产品是最经常被当成银行理财产品向消费者进行误导销售的,占比高达31.95%。消费者到银行办理业务,却被忽悠买了保险产品,去维权又经常遭遇银行和保险公司互相“踢皮球”。这样的遭遇,源于近几年疯狂发展的银保渠道。这也使得近年来银行存单、理财变保险的投诉屡屡发生。保监会最近发布的《关于2013年保险消费者投诉情况的通报》显示,人身险涉嫌保险公司违法违规类投诉中,各类销售违规4643个,占违法违规投诉总量的98.54%,其中涉嫌欺诈误导4257个,主要反映业务员夸大产品收益、代签名和代抄录风险提示语句、银邮代理渠道以理财产品的名义销售保险等问题。金融消费侵权就在你我身边长春市民唐小婕经常在银行办理业务。“普通窗口排队很长,当去没人的贵宾窗口时,却被告知存款不够十万元就无法办理。”她说,“感觉很不公平。”山西大同市民张鹏也经常和银行打交道。“存零钱的时候比较闹心,有时候对方以用时长、人不够不予办理。”“两位市民的‘小事’已经涉及金融消费权益。”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处副处长刘亚南说,“金融消费权益并不神秘,和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金融普惠性日益增强,涉及金融产品的消费纠纷也逐渐增多。”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副行长董龙训说。春节期间,中诚信托“诚至金开1号集合信托计划”一度传出兑付风险,虽然最终危机得以化解,但仍有不少投资者在追讨利息。“金融机构销售产品时风险揭示不够,片面强调收益,造成了类似的金融消费侵权时有发生。”吉林大学经济学院金融学系副教授丁肇勇说。随着互联网金融产品大受追捧,民众享受便捷金融服务的同时,权益却未得到应有重视。“产品收益率含糊不清,许多信息在网页上根本看不出来。”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刘博说。“关于账户被盗、信用卡被盗刷、信用信息泄露的新闻不时见诸媒体。”丁肇勇说,“金融消费权益覆盖广泛,由于金融产品的特殊性,权益侵害面临取证难、维权难的困境。”互联网金融中有多少侵权被掩盖2013年被称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元年”。这一年,以互联网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融资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实现了爆发式增长。“草根金融力量崛起,给整个金融系统带来新的出发点,也给消费者带来便利,但部分互联网金融产品游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便无处‘喊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表示。近两年淘金贷、优易网等P2P网贷平台倒闭;个人金融信息被泄露等事件屡有发生。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故意隐瞒风险、夸大收益、提供虚假或不实信息、强制搭售、巧立明目收费或暗中扣费,有的甚至肆意泄露、买卖客户隐私信息。“上述行为侵害了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自主选择权乃至隐私权,但有多少是消费者知道的呢?”《CNNIC中国网络支付安全报告》统计显示,57.6%的消费者不知道保障网上支付的办法;遇到支付不安全事件的消费者中,40%有实际资金损失。不少消费者坦言,由于金融业务的专业特性,对自身享有的消费权益不了解,对权益被侵害不知情,也不知道如何维权。应全方位无缝隙保护消费者权益“现阶段,金融机构侵害消费者金融权益的现象仍然比较普遍,但由于缺少高层级的、专门的、明确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规范和依据,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欠缺必要的工作手段与措施,消费者金融权益也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障和救济,在特定环境和多重因素作用下,很可能诱发难以预料的重大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长周学东建议,尽快制定金融消费者保护专门法律,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法律支撑。“互联网再大也大不过法网。”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会副会长刘俊海说,目前在立法方面缺乏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规定,相关规定散见于民事基本法以及金融类法律法规中,所以立法保护是第一位的。机构设置也需进一步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行长杨子强建议,建立跨部门监管体系,建立包括“一行三会”、工商、通信、司法等相关部门在内的联席会议制度。同时明确人民银行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中的牵头地位,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实行综合监管,并由银行、证券、保险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实行功能监管。中国人民大学重阳研究院发布的《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建议报告》认为,应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中设立金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给受到损害的金融消费者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并建议构建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核心的全方位、多元化、无缝隙统合体系。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依然任重道远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副行长董龙训认为,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经常处于弱势,特别是金融机构虚假夸大诱导性宣传、风险披露不充分等问题已影响到正常金融秩序,切实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势在必行。专家指出,目前“一行三会”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已经逐步引领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步入制度化轨道,但总体看来这项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金融消费品系统的健康发展很大程度上依托于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建设。”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副研究员张跃文说,“金融系统的坏账水平会影响到消费者的权益,必须切实加强系统内的诚信、监管、协调机制建设。”业内专家认为,相关监管机构应尽快制定基于“新消法”的消费者金融权益保护细则,将交易规范格式化,推行不同行业金融产品交易的规范化流程和具体要求,增加法规可操作性。通过建立金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以有效保护消费者的金融权益。“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必须与金融普惠性发展同步。”董龙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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