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占领:7天无理由退货实践中易产生争议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0-11-11 浏览:22 海淘人物
摘要:日前,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赵占领律师在接受《上海金融报》记者就“网络交易管理办法”采访时表示:该条例在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首先,“不宜退货”缺少判断的标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不适用于四类商品,并有兜底条款,即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但是,《办法》并没有明确谁有权判断“不宜退货”。实践中,电商网站或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或者自己制定标准,这两种情况下,消费者与电商网站都非常容易产生争议。其次,意外损坏责任难定。立法针对的是消费者的原因导致商品不完好时,不支持无理由退货,但是物流环节造成的损坏与消费者无关,难以因此不支持消费者退货。但是到底是物流、卖家还是消费者的原因导致商品损坏难以判断,也容易引发争议。最后,恶意退货增加经营成本。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易被个别恶意消费者或竞争对手利用。该制度为了制约消费者,规定了退货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但是这种限制规定对于恶意消费者,特别是竞争对手支持的消费者而言,几乎没有太大作用。《办法》实施后很有可能会出现恶意退货行为,增加经营成本,甚至影响特定商品的正常销售。以下为该报道全文:《网购消费有法可依具体细则仍待明确》3月15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其中“7天无理由退货”、“名人、明星、网络‘大V’等在为产品进行推广等并因此取得酬劳时,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等条款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多位特约研究员和专业电商律师表示,《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应电商行业参与者的呼声出台,是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补充和完善,具有积极意义。“7天无理由退货”存争议毫无疑问,对于消费者而言,《办法》所规定的“7天无理由退货”可以避免消费者在非现场购物情况下,因信息不对称或者冲动消费而造成损失,更有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对于商家而言,该制度大大提升了消费信心,有助于推动网络购物的长远发展。但是,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指出,该条例在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首先,“不宜退货”缺少判断的标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不适用于四类商品,并有兜底条款,即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但是,《办法》并没有明确谁有权判断“不宜退货”。实践中,电商网站或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或者自己制定标准,这两种情况下,消费者与电商网站都非常容易产生争议。其次,意外损坏责任难定。立法针对的是消费者的原因导致商品不完好时,不支持无理由退货,但是物流环节造成的损坏与消费者无关,难以因此不支持消费者退货。但是到底是物流、卖家还是消费者的原因导致商品损坏难以判断,也容易引发争议。最后,恶意退货增加经营成本。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易被个别恶意消费者或竞争对手利用。该制度为了制约消费者,规定了退货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但是这种限制规定对于恶意消费者,特别是竞争对手支持的消费者而言,几乎没有太大作用。《办法》实施后很有可能会出现恶意退货行为,增加经营成本,甚至影响特定商品的正常销售。“名人推荐”莫轻信除了“7天无理由退货”外,《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对于此前一直备受争议的“名人推荐”也做出规定。《办法》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明确,通过博客、微博等网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评论商品或者服务并因此取得酬劳的,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认为,这条规定以给推广者设立披露义务的方式,维护了消费者的权利,但相关处罚规定仍缺位。一方面,该条款中“取得酬劳”很难确定。而且《办法》中也没有对未进行披露或披露不真实的推广人、评论人规定相应的惩罚规定。另一方面,即使发布人披露推广性质,如果消费者购买了发布人推广的产品,出现产品质量后该如何归责,《办法》也没有给出明确答案。而对于发布信息的“大V”来说,即使确定为广告行为,对涉及虚假宣传的明星追责也有一定的法律困难。董毅智表示,新《消法》中虽规定,名人明星、社会团体代言虚假广告导致损害,将承担连带责任。但这并不能完全保护全部受害消费者。明星代言担责还要分情况讨论,比如是否有主观故意。再者明星代言有一定的定义,发一条推荐微博,并不能算是代言,无法追究明星的相关责任。如果微博推广的大V发布的是对某产品的个人体验,或者只是在个人微博发布产品信息,则属于公民个人的言论自由。董毅智律师建议,消费者要学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看到营销微博宣传商品后,要通过其他正规渠道,多方面了解产品的真实信息,再判断是否购买以及在哪种渠道购买,不要跟风消费。(来源:《上海金融报》 文/李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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