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入境新政本月实行 海淘还能愉快地买买买吗?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7-07-15 浏览:152 海淘动态
6月1日,海关总署于3月份发布的《关于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关事项的公告》正式施行,规定明确旅客进境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若不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海关将暂不予放行,并对物品进行暂存。新政一出,海淘族们纷纷自危。那么新政策对比原规定有什么变化吗?记者进行了一番走访。
五种情况,海关暂不予以放行
今年3月14日,海关总署签发《关于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关事项的公告》,该公告于6月1日正式实行。
根据这份文件,海关暂不予放行的情形包括五种:旅客不能当场缴纳进境物品税款的;进出境的物品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范围,但旅客不能当场提交的;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按规定应当办理货物报关手续或其他海关手续,其尚未办理的;对进出境物品的属性、内容存疑,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鉴定、验核的;以及按规定暂不予以放行的其他行李物品。规定称,“暂不予以放行”的物品不包括依法由海关实施“扣留”的物品。
对于暂不予放行的行李物品办理暂存的,海关将向旅客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凭单。旅客须在3个月内结清相应的海关手续后,方可提交凭单提取物品。
另外,新规中未对境外免税额度和进口税做出新的调整。
海关:只是更新了单据
按照新规,对于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物品,海关将暂不予以放行。对此不少海淘族慌了。
端午节,黄岩的赵先生准备去日本度假。知道赵先生要去日本,他的亲朋好友发来不少代购的需求。“什么面膜、眼罩,有些东西一买就十来盒,这样会不会超出所谓合理数量?”赵先生说,“自用合理数量”限制实在太模糊,怕过关时候被卡。
那么,什么才是“自用合理数量”呢?记者向海关总署12360热线咨询得知,所谓“自用合理数量”的概念没有具体数量规定。“比如鞋子,一般两三双是合理,五六双可能就会被怀疑,不予放行。”该工作人员说,这个规定视具体情况而定,不同海关界定也有所不同。
杭州海关信息宣传科的一位工作人员则说,所谓“自用合理数量”等规定已不是什么新鲜事,“原本工作中我们早已如此操作”。该工作人员解释说,6月1日实行的新政策本质上只是更新了一张“单据”。
据了解,关于暂不予放行的旅客行李的处置规定的原则,在海关总署1989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号)即有所规范。不过在此之前,海关办理此项业务的单证为海关代保管物品凭单,自2005年起已使用十年有余。
“因为使用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所以才有这样的一个新公告。”杭州海关信息宣传科的工作人员介绍说,6月1日后,原有的海关代保管物品凭单将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凭单替代。
另外,工作人员称,此新政对于进境物品免税上限并无影响。“目前,我国对居民旅客携带进境物品设置了5000元人民币的免税额,同时旅客还在国内口岸进境免税店享有3000元的免税购物额。”12360的工作人员说。
五种情况,海关暂不予以放行
今年3月14日,海关总署签发《关于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关事项的公告》,该公告于6月1日正式实行。
根据这份文件,海关暂不予放行的情形包括五种:旅客不能当场缴纳进境物品税款的;进出境的物品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范围,但旅客不能当场提交的;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按规定应当办理货物报关手续或其他海关手续,其尚未办理的;对进出境物品的属性、内容存疑,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鉴定、验核的;以及按规定暂不予以放行的其他行李物品。规定称,“暂不予以放行”的物品不包括依法由海关实施“扣留”的物品。
对于暂不予放行的行李物品办理暂存的,海关将向旅客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凭单。旅客须在3个月内结清相应的海关手续后,方可提交凭单提取物品。
另外,新规中未对境外免税额度和进口税做出新的调整。
海关:只是更新了单据
按照新规,对于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物品,海关将暂不予以放行。对此不少海淘族慌了。
端午节,黄岩的赵先生准备去日本度假。知道赵先生要去日本,他的亲朋好友发来不少代购的需求。“什么面膜、眼罩,有些东西一买就十来盒,这样会不会超出所谓合理数量?”赵先生说,“自用合理数量”限制实在太模糊,怕过关时候被卡。
那么,什么才是“自用合理数量”呢?记者向海关总署12360热线咨询得知,所谓“自用合理数量”的概念没有具体数量规定。“比如鞋子,一般两三双是合理,五六双可能就会被怀疑,不予放行。”该工作人员说,这个规定视具体情况而定,不同海关界定也有所不同。
杭州海关信息宣传科的一位工作人员则说,所谓“自用合理数量”等规定已不是什么新鲜事,“原本工作中我们早已如此操作”。该工作人员解释说,6月1日实行的新政策本质上只是更新了一张“单据”。
据了解,关于暂不予放行的旅客行李的处置规定的原则,在海关总署1989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号)即有所规范。不过在此之前,海关办理此项业务的单证为海关代保管物品凭单,自2005年起已使用十年有余。
“因为使用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所以才有这样的一个新公告。”杭州海关信息宣传科的工作人员介绍说,6月1日后,原有的海关代保管物品凭单将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凭单替代。
另外,工作人员称,此新政对于进境物品免税上限并无影响。“目前,我国对居民旅客携带进境物品设置了5000元人民币的免税额,同时旅客还在国内口岸进境免税店享有3000元的免税购物额。”12360的工作人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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