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占领:网购无理由退货兜底条款有利有弊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0-11-09 浏览:86 海淘人物
摘要:日前,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赵占领律师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就“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问题采访时认为,无理由退货不等于无条件退货。在此方面,新消法已经限定了条件,即首先是要保证商品完好。此外,“七天无理由退货”还设定了兜底条款,规定了不适宜退货的内容,但是由于商品种类实在繁多,立法者也很难采取列举的方式穷尽,而且很多商品也会有争议。这个兜底条款利弊都有,有利的地方是,避免了穷举的方式列不全、有遗漏,不利的地方就是留下了一个争议的空间。所以在实践中就容易使双方产生争议。不过这个规定再细化也会有争议,也不可能解决实际操作中遇到的所有问题。所以,一个更好的方式就是找一个第三方机构或者政府部门,对各家不适用的范围来做个评判,提供一个指导性的参考意见,让消费者和商家都能接受和满意。以下为该报道全文:《实现“后悔权”须配套诚信体系》《设“后悔权”不如让消费者“不后悔”》,这是2009年时,有媒体在报道中探讨我国该不该引入“后悔权制度”时所使用的一个标题。四年后,当这项制度已经梦想成真之后,回看当年的这篇文章,多少有点“一语成谶”的意味。目前“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未能得到有效落实,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比如实施时间尚短,消费者和商家的理解和认知程度有限;比如有些商家仍然“雷声大,雨点小”,不愿兑现承诺,甚至设置重重障碍;当然,也有些消费者,甚至不能称其为消费者,而是善于钻制度漏洞的人,借机为自己牟利,比如某些“职业打假人”。但是,无论如何,将“七天无理由退货”实施效果不理想的“原罪”,全盘归咎于电商企业,都多少有失公正和客观。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吴景明认为,无理由退货制度从目前实施情况来看,并不理想。其中原因,一方面是因为规定仍比较粗糙,很多配套细则到现在还没有出来,所以执行起来就比较困难。身为立法专家,吴景明介绍,当初在立法时,已经考虑到会有部分消费者利用这项制度恶意退货的情况发生,以及如何遏制消费者滥用这项权利。“对这种情况,德国的民法典中就明确规定了,无理由退货时,消费者要给经营者一定补偿,你只要用了,就要承担一部分损失,通过这种方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消费者滥用这项权利。”他说。对于网上销售的电脑在被退回后发现零部件被换掉的案例,吴景明认为,这种情况下,经营者完全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来追究那些恶意的非法牟利、侵害经营者利益的行为。对于经营者来说,也应该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来维护自身权利,比如通过诉讼。“这种情况下,对方实际上已经不是消费者了,也已超出消法规定的无理由退货范围了。”吴景明对此建议,应尽快制定一些更详细的配套制度,对双方都有一个约束,使这项好制度不必沦落到形同虚设的境地,无法实现其设计初衷。在吴景明看来,最重要的是必须要有一个普遍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才能让这项制度真正发挥作用。“很多时候,不是法律本身的问题,而是这项制度的背后有好多伦理、道德、规范方面的因素在起作用。”吴景明说。“许多西方国家都有一个道德评价体系,任何人如果不诚信,触犯了这个底线,都要付出巨大代价,所以没有人会去冒这个险。而在我国现阶段,很多时候,不诚信是不付出代价的。”吴景明说,如果不遵守大家普遍认同的道德底线和规则,即便再好的制度也很难实现。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赵占领律师认为,无理由退货不等于无条件退货。在此方面,新消法已经限定了条件,即首先是要保证商品完好。此外,“七天无理由退货”还设定了兜底条款,规定了不适宜退货的内容,但是由于商品种类实在繁多,立法者也很难采取列举的方式穷尽,而且很多商品也会有争议。“这个兜底条款利弊都有,有利的地方是,避免了穷举的方式列不全、有遗漏,不利的地方就是留下了一个争议的空间。所以在实践中就容易使双方产生争议。不过这个规定再细化也会有争议,也不可能解决实际操作中遇到的所有问题。所以,一个更好的方式就是找一个第三方机构或者政府部门,对各家不适用的范围来做个评判,提供一个指导性的参考意见,让消费者和商家都能接受和满意。”赵占领建议。中国互联网协会秘书长卢卫表示,就目前而言,鉴于各电商企业对于“七天无理由退货”标准的界定不统一,处理流程不太明确,中国互联网协会将在进一步征求国家有关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行业专家及企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适时推出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销售无理由退货自律公约,分别对无理由退货的一些法定义务、承诺优先、承诺时间、法定豁免等内容,进行研究和设定。“同时,我们也提醒消费者加强自我保护意识,网购理性不盲从,清醒不随意,信用不失信,共同保障和促进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共同维护电子商务发展的生态环境。”卢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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