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本良:《通知》就打车软件监管存结构性缺陷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0-11-09  浏览:83  海淘人物

摘要:日前,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百瑞律师事务所张本良律师在接受《经济导报》记者就“打车软件获合法性地位”事件采访时认为,《通知》没有明确界定良性竞争,存在重要的结构性缺陷。《通知》要求将手机召车软件纳入统一管理,一方面倡导使用政府主管部门研发的城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通用版本软件,另一方面提出政府主管的平台运转不得影响手机召车软件的正当功能及良性竞争,但没有明确界定“正当功能”及“良性竞争”的内涵与外延,以及如何防止政府管理部门的权力越位、如何保障“良性竞争”的实现,实践中很难落实。政府部门不应当既是市场规则的制定者、监督者,同时又是市场经营行为的参与者。这既不符合基本的法律常识,也不符合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以下为该报道全文:《被交通部纳入监管将步入良性轨道 打车软件有了“通行证”》统一规范有利于推动市场的健康发展和良性竞争,但如果过于严格则会打击软件的创新性和积极性打车软件终于迎来正名时机。近日,交通运输部正式发布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促进手机软件召车等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有序发展的通知》(交办运〔2014〕137号,下称《通知》),在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层面明确了对打车软件发展的态度,为近期以打车软件为主的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发展明确了方向。接受经济导报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指出,交通部出台《通知》,将打车软件纳入统一管理,说明在监管层面上政府对打车软件已经形成了成熟稳定的看法。同时,对于打车软件公司、出租公司、出租司机以及乘客等各方,使用打车软件“有法可依”,有利于行业进一步规范化。这也意味着国家首次在政策层面确立了打车软件的合规地位。多方点赞《通知》按照“总体鼓励支持、依法规范管理、促进开放共享”的原则,提出了促进各类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协调有序发展的8条指导性意见。滴滴打车副总裁王欣表示,新政很好地厘清了政府监管和市场规律的边界。他认为,首先,有关“平台运转方式不得影响软件运行及良性竞争”的说法,为良性竞争营造了很好的环境。其次,新政明确指出,要把市场能解决的,比如移动互联网“手机对手机”的创新模式、企业调度权等,都留给了市场,把政府应该监管的,通过信息共享事后监管的方式留给了政府。这些举措无疑将为移动互联网与交通行业的融合,促进交通行业的信息化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对于交通部为打车软件正名一事,出租车司机也拍手叫好。“这下好了,可以正常使用打车软件了。如果真被禁止,那么收入将下降不少,空驶率也将大大增加。”济南的哥王培林说道。王培林告诉导报记者,在打车软件盛行时,由于初期对注册司机审核不严,不少“黑车”司机浑水摸鱼,用假的或过期的资格证轻松注册成为软件用户。而且,有不少市民在打车时屡屡召来“黑出租”,惹来一肚子火。《通知》规定,主管部门需要完善管理制度,防止不合法车辆利用手机召车软件进行非法营运。发放驾驶员终端软件时,应当与城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相关信息进行比对,验证申请注册的驾驶员和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格后方可予以发放。“这样不但打击了‘黑出租’,同时也让我们这些正牌出租车得到实惠,更好地服务市民。”王培林说。易观国际分析师王健认为,政府的规定具有两面性,统一规范有利于推动市场的健康发展和良性竞争,但如果过于严格则会打击软件的创新性和积极性,这个“度”如何把握要进一步观察和探索。难言完美尽管《通知》出台受到多方面欢迎,但部分条款仍受到诟病。王培林认为,有些条款虽然定出了违规的情况,但实际上并没有处罚方式。“条款规定,行车过程中不得接打和使用手机;违规加价、议价者将停止其使用等。但实际情况是,加价议价的都是一些急需出行的乘客,并不是我们主动加价议价。一旦乘客事后反悔而举报,那么受伤害的只能是我们这些出租车司机。对于加价的电召,宁肯不接也不会去招惹是非。”“而且,上述问题并没有明确采取哪些具体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保障落实,也没有明确违反规定者应当承担的后果,实践中难以操作和落实,对遵守规则的司机也有些不公平。”王培林说道。对只向空驶车辆推送电召信息的规定,济南市民赵亮也有不同的看法。在他看来,在济南打车本就不容易,尤其是天气不好的时候。“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空车距离很远,即使有司机回应,但需要长时间等待的话,我宁肯放弃此次电召而改乘空驶过来的出租车。”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百瑞律师事务所张本良律师认为,《通知》没有明确界定良性竞争,存在重要的结构性缺陷。在他看来,《通知》要求将手机召车软件纳入统一管理,一方面倡导使用政府主管部门研发的城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通用版本软件,另一方面提出政府主管的平台运转不得影响手机召车软件的正当功能及良性竞争,但没有明确界定“正当功能”及“良性竞争”的内涵与外延,以及如何防止政府管理部门的权力越位、如何保障“良性竞争”的实现,实践中很难落实。“政府部门不应当既是市场规则的制定者、监督者,同时又是市场经营行为的参与者。这既不符合基本的法律常识,也不符合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他说。(来源:《经济导报》 文/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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