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对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管的思考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0-11-08 浏览:22 海淘人物
一、电子商务经营存在的问题(一)交易行为存在安全隐患1.网站和用户的身份真实性难确定由于非法用户可以伪造、假冒电子商务网站和用户身份,因此,登录电子商务应用系统的客户无法得知所登录的网站是否属于可信的电子商务网站,同样,电子商务网站也无法验证登录该网站的客户是否是经过认证的合法用户。在交易双方身份真实性难以确定的情况下,非法用户可以借机谋取不正当利益。2.信息的完整性存在风险信息数据具有很强的技术性,相关人员极易利用专业知识对电子商务网站上的信息进行修改。特别是敏感信息和交易数据,在传输过程中有可能被恶意篡改。3.交易信息具有不确定性在电子商务经营过程中,网上交易行为一旦被进行交易一方否认,另一方没有可认证的记录作为仲裁依据。(二)第三方店铺准入把关不严一些大型综合类电子商务网站在自主经营的同时,还通过收取技术服务费和保证金的方式,在其电子商务平台为其他联营企业提供信息发布、产品销售、货币结算和售后等一整套服务。对于联营企业资质和产品质量,大多数综合类电子商务网站都有自己的准入制度和监管模式,但在实际操作中,网站自主监管的效果参差不齐。以天猫商城为例,商户自行办理入驻天猫成功率只有18%,但如果通过代办公司入驻天猫,成功率能达到90%以上。根据代办公司的建议,这些企业通常异地注册,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工商机关很难帮助消费者有效维权。对于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企业来说,只要硬件设施跟得上,平台对商家的数量基本没有限制,入驻越多的商家也就意味着获取越多的流动资金。这也是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放松准入的一个重要原因。(三)商品信息审查不严不论自营电商,还是第三方交易平台,普遍存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质量不合格、无合法进口来源证明、虚假宣传及广告违法等行为。从多起违法案例的调查结果看,电商领域违法行为主要是集中在商品销售领域,主要原因是销售商家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发布的商品信息审查不严。(四)内部管理不合理涉及电子商务经营的投诉举报主要有两类:无货擅自取消订单和拖延不发货。对此,经营者一般辩称网页上明示的商品及服务信息没有问题,但同一时间,对同款商品同时下订单的消费者太多,由于服务器或网络数据延时等原因,客观上产生了大量重复订单。对于这两种行为,经营者完全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控制,以客观原因为借口把不利后果转嫁给消费者是不合理的。(五)物流发展滞后电子商务交易物流的发展程度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特别是消费者的消费能力密切相关。以北京市平谷区为例,虽然成立了多家物流公司,初步形成了区域联营、交叉配送、立体物流的现代物流体系,但物流管理水平低,配送能力不足,不能适应电子商务物流“快速、高效、安全”的需求,丢件、损坏、调包的现象时有发生。(六)电子商务立法和安全标准不完善电子商务采用电子支付方式,通过无纸化电子票据进行结算。对于交易安全等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一定程度阻碍了电子商务健康发展。二、电子商务交易隐患的成因(一)自律意识不强部分企业明知经营行为超出自身经营范围、未取得授权或许可,依然从事不法交易。一些平台提供商,明知联营企业销售的商品无合法来源、手续不齐全或未核实联营企业资质,仍为不法经营提供销售平台。究其原因,主要是企业诚信守法经营的自律意识不强。(二)打假成本高在实践中,执法人员处理电商涉嫌销售假冒知名品牌商品过程时,多次遇到商标持有人不愿派人鉴定的情况。部分企业出于维护企业声誉、降低负面新闻曝光率及降低打假成本等考虑,一方面通过主流媒体、官方微博等途径表达打假决心,一方面又对网售假冒侵权商品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给消费者的维权活动造成了很大障碍。(三)缺少系统的诚信体系目前,实现联网数据共享和全民信用档案查询,通过信用评估来确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信用风险的机制尚不完善。如果能够实现信用评估与经营者本人的医疗、保险、信贷等切身利益挂钩,就能有效制约违法行为。(四)网络消费安全形势严峻电子商务消费具有点对点、不见面的特点,对资金安全和商品质量有很高的要求。目前,网购消费资金的往来除了相对安全的支付宝、财付通等三方担保支付平台外,还有在线支付、货到现金付款和POS机刷卡消费等几种形式。其中,在线支付方式最容易发生资金诈骗和消费纠纷。据平谷工商分局12315中心数据统计,因在线支付购物引发的网店无货擅自取消订单及拖延不发货的投诉占投诉量七成以上。三、对规范电子商务发展的建议(一)完善电子商务监管系统智能搜索、筛选、识别、跟踪、监测经营主体及其行为,构建起以北京红盾网为支撑,以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信息数据库为基础,与工商业务管理系统和企业联合诚信系统有效对接的监管平台,实现以网管网。(二)加强对经营主体市场准入的监管引导电子商务经营者申领电子营业执照,设置专门图标置于其网站主页下方醒目位置,同时,电子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在北京红盾网提供查询。明确电商平台验证准入主体资质的义务,加强相关业务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甄别资质材料的真伪能力。严格规范三方店铺的实际经营范围,禁止出现应取得前置许可而未取得前置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三)加大对电子商务领域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积极做好电子商务投诉、举报受理处置工作,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以打击互联网虚假宣传和违法广告为突破口,集中查办一批虚假宣传、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网络传销、商标侵权、侵害消费者权益、无照经营、合同欺诈等网上违法案件。通过电子取证设备将网站页面、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数据库等电子证据进行固定,除通过当事人确认外,必要时可通过公证机关公证,公安网监、通信管理等相关部门鉴定,以及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出具的证明等多种方式予以确认。(四)大力实施主体信用监管工商部门与电子商务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建立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信用档案。以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信用状况为主导,划分电子商务主体的监管等级,建立电子商务违法经营主体黑名单,采取不同监管措施。将被投诉举报主体信息、举报量、举报类型等相关信息通过官方平台予以公示,指导电商对平台内违法经营主体进行信息公示。(五)积极推动电子商务监管立法建设加强电子商务立法调研,明确电子商务监管工作中亟待解决的相关法律法规问题,如侵权商品强制鉴定、订立电子合同的有效性、合同的执行和赔偿、电子合同的数字化印章和签名的法律效率、电子数据的证据力、交易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等,适时出台规范性文件。(六)大力发展物流体系为满足不同层次的电子商务交易需求,不仅要鼓励邮政部门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提供各种新型服务,还应通过政策进行引导,规范发展第三方物流企业,逐步开放市场,使物流配送体系日趋完善。同时,为规范物流企业,应在立法中明确物流中发货、转接、收货、确认等各环节的影像留存和取证制度,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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