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广兴:阿里赴美上市知识产权保护风险不大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0-11-08 浏览:24 海淘人物
美国时间9月19日,阿里巴巴集团将在纽交所上市,该公司股票交易代码为BABA,将发售123076931股美国存托股票。瑞士信贷、德意志银行、高盛、JP摩根、摩根士丹利和花旗银行等6大投行担任阿里巴巴的承销商。招股书显示,阿里巴巴在境内在外商独资企业(Wholly Owned Foreign Enterprise,简称WOFE)分别是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和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对应的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简称VIE)是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两家VIE均由马云和谢世煌共同持股,而两人为阿里巴巴的创始人和股东。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广兴认为: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不直接承担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阿里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风险并不大谈到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目前没有直接的法律对其加以规范,只能靠现行有效的其他法律规范进行法律责任分析,因此针对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法律责任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并不是买卖交易的双方,在电子商务平台的买卖交易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不一定和平台有关系。无论是B2C、C2C,甚或是B2B,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所提供的仅是一个经营平台,也可以叫做电子商铺,电子商铺的装修、经营都是由经营者完成的,并不是第三方平台本身直接完成。因此,原则上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针对电子商铺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是侵权主体,也不存在主观过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第二点,如果第三方平台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无疑就赋予了第三方平台审查是否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的义务,而知识产权侵权的认定是法律赋予政府机关或者司法部门的权力,并没有赋予第三方平台,因此第三方平台确认或处理一个经营者或者一个交易行为是否构成知识产权侵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有两种例外:第一,权利人向第三方平台投诉并附有有效的权利证明,要求第三方平台提供经营者准确的经营主体信息,第三方平台不提供或者不能准确提供的;第二,政府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已经明确认定了经营者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并且第三方平台已经明知的情况下,仍允许经营者在第三方平台上经营的。总得说来,阿里巴巴集团上市,天猫、淘宝作为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风险并不大。(编辑: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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