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占领:互联网竞争具有开放性和互通性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0-11-07 浏览:30 海淘人物
摘要:日前,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赵占领律师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就“3Q大战”事件采访时表示:互联网行业是竞争最为充分的行业之一,竞争本质是平台化竞争,具有开放性和互通性的特质,对相关市场的认定不宜过细,也不宜过窄。同时由于这一行业进入门槛低,网络效应和用户锁定效应难以持续维持,创新和竞争使得行业发展变化迅速,对竞争格局的判断需要开放性和动态性,法律和权力的干预也应审慎。最高法院的终审判决明确认可了互联网具有动态竞争和平台竞争的特点,在界定相关市场时,需要考虑在可预见的未来具有现实可能性的市场反应和变化,在识别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和市场控制力时予以考虑平台竞争的特点。而且,最高法院对于软件捆绑问题,认为软件的打包安装可以实现软件功能整合,提高软件性能与价值,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这涉及到软件行业盛行的打包安装模式的法律认定,会给行业带来很大影响。以下为该报道原文全文:《3Q大战余音未绝最高院判决为互联网竞争立规》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冠斌有点沮丧。“我们尊重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但我心里还是觉得比较遗憾。”最高人民法院宣判后,他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说。反垄断法出台6年以来,最高法院审理的首例互联网反垄断案,昨日终于尘埃落定。10月16日上午9:30,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王闯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艳芳、代理审判员朱理组成合议庭,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宣判上诉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法院根据此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奇虎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并被判承担79.6万元全部诉讼费用。围绕3Q大战的三场官司,都关系到为互联网行业的公平竞争树立标杆。在业内专家看来,判决结果不是休止符,而是对整个中国互联网的未来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标杆意义,为业内的各种竞争乱象进一步划定了清晰的法律界限。而在谢冠斌眼里,中国反垄断法出台的时间不长,互联网的反垄断更是一个新问题,“相信本案判决后,在如何从司法角度划清了互联网行业的正当竞争与垄断行为的界限问题上、互联网企业的竞争秩序如何规范问题上,都会引发更多、更深入的讨论。”“3Q大战”落幕截至目前,3Q大战一共引发了三场诉讼,两场是腾讯诉360不正当竞争,目前均已终结,腾讯胜诉;最后一场是360诉腾讯垄断,昨日以驳回奇虎全部诉讼请求告终。360总裁齐向东昨日回应称,“作为中国《反垄断法》在互联网领域的第一个典型案例,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本身引发了行业、用户和法律界各方的关注,本身就促进了中国互联网企业创新生态的营造,也推动了中国市场经济的开放与竞争。”而腾讯方面则表示,很欣慰“3Q大战”在法律的轨道上获得解决。“面向未来,我们清醒意识到责任和挑战,我们将与更多优秀互联网同行一道,坚持用户至上,恪守商业准则,创造更好更多的互联网产品和服务,回报广大用户和社会各界。”2010年,奇虎360推出“360扣扣保镖”,引发双方争议。“360扣扣保镖”直接屏蔽了QQ的弹出广告以及QQ秀等增值产品,而互联网增值业务是腾讯占最大的一块收入来源。腾讯在随后做出了“艰难决定”,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要求用户二选一。此次事件随着国家工信部的介入而暂时得以平息。随后,3Q大战拉开了长达四年的诉讼。直到昨日,围绕3Q大战的最后一场诉讼终于落槌。“3Q大战这么长时间以来,经历其实蛮痛苦的。”就在最高院宣判的一天前,腾讯副总裁江阳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如是说。随着3Q大战的三场诉讼收官,最高法对互联网企业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的定义愈发清晰,今后互联网企业的竞争乱象也将有司法先例可循,这将对中国互联网产业特别是互联网商业环境产生深远影响。司法标杆树立在竞争激烈且巨头林立的互联网领域,市场份额领先,是否等同于垄断?腾讯在2010年做出的“二选一”如何落槌?QQ安装时推荐其他软件,是否属于非法行为?昨日最高院在判决中强调称,“反垄断法所关注的重心并非个别经营者的利益,而是健康的市场竞争机制是否受到扭曲或者破坏。”关于争议点之一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问题,最高院认为,即时通信领域的市场竞争比较充分,市场进入较为容易,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腾讯QQ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对于业界最为关注的“产品不兼容”,即360所称的“二选一”行为,最高法认为,此举排除、限制即时通信服务市场竞争的动机并不明显,且仅持续一天,却给即时通信服务市场带来了更活跃的竞争,对安全软件市场造成的影响极其微弱。判决表示,这一方面说明腾讯实施的“产品不兼容”行为不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也从另一方面佐证了被腾讯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结论。关于腾讯是否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搭售行为,最高院认为,本案没有可靠的证据表明被诉搭售行为使得腾讯将其在即时通信市场上的领先地位延伸到安全软件市场。其次,QQ即时通信软件与QQ软件管理打包安装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并不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搭售行为。“纵观国内外反垄断法的规定,法律反对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侵权,必须具备两个要素,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和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地滥用行为。”反垄断法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盛杰民指出,法律本身并不反对企业通过竞争获得市场支配地位,而是反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获胜的是“开放精神”“360输了官司赢了用户,腾讯赢了官司懂了开放。”也有业内人士评价称。在各种竞争的背后,互联网是一个通过技术创新驱动发展的产业。“3Q大战在当时看是坏事,但现在看是好事,BAT(百度、阿里巴巴和腾讯)三大巨头醒了,生态开放了,千百万创业者开发者有生机了;貌似恶性竞争,但实际是充分竞争,是真刀真枪的充分竞争,双方无论官司输赢都不丢脸。”DCCI互联网数据中心胡延平如是说。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赵占领则认为,互联网行业是竞争最为充分的行业之一,竞争本质是平台化竞争,具有开放性和互通性的特质,对相关市场的认定不宜过细,也不宜过窄。“同时由于这一行业进入门槛低,网络效应和用户锁定效应难以持续维持,创新和竞争使得行业发展变化迅速,对竞争格局的判断需要开放性和动态性,法律和权力的干预也应审慎。”赵占领进一步解读称,最高法院的终审判决明确认可了互联网具有动态竞争和平台竞争的特点,在界定相关市场时,需要考虑在可预见的未来具有现实可能性的市场反应和变化,在识别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和市场控制力时予以考虑平台竞争的特点。而且,最高法院对于软件捆绑问题,认为软件的打包安装可以实现软件功能整合,提高软件性能与价值,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这涉及到软件行业盛行的打包安装模式的法律认定,会给行业带来很大影响。”自2011年6月15日到现在,腾讯正式宣布“开放”已有三年。腾讯方面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在腾讯开放平台上创业的团队已经超过300万;截止到2013年底,腾讯开放平台已经累计为开发者创造收益50亿元;预计到2014~2015年,腾讯开放平台将再为开发者创造收益100亿元。(来源:《第一财经日报》;文/刘佳 秦夕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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