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岱青:网络促销新规让电商更加有规可依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0-11-05 浏览:28 海淘人物
近日,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网络零售部主任莫岱青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网络促销新规可以使电商做促销活动时更加有规可依,对保护市场具有一定积极作用,尤其是消费者如果遇到相关问题,可以按照规定进行举报投诉,相应经济损失也可能因此而减少。以下为该报道原文全文,原题:《用什么缰绳拴网络商品促销》网购商品后,有些商家还会给出一些赠品,这本来是一件好事,可消费者却遭遇了这样的尴尬——发现赠品存在质量问题后找商家联系退换,商家往往会以“赠品不适用于7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为由予以回绝。如今,类似的尴尬情景将有望不再上演。2015年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第17条就明确规定,“网络集中促销中附赠的商品,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提供‘三包’服务。”此外,征求意见稿中还涉及到了网络促销中的宣传信息真实性保证、预售商品规范、订金退还保障、积分使用规则公示等多方面问题。中投顾问高级顾问刘建修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未来若相关规定得以出台并实施,势必会纠正当下网络集中促销时出现的种种问题,届时整个行业竞争将更加公平有序,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网络作为一种商品销售渠道也将迎来更好的发展”。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中关于预售商品规范与订金退还保障等相关条款也引发了一定争议。有业内人士更是指出,网络促销新规在某些具体规定以及监管力度与实施等方面仍存在一定需要完善的空间。规范适用范围待明确一提起网络促销活动,很多消费者马上想到的往往是“天猫双十一”、“京东618”这样的品牌大咖,而一些规模相对较小甚至只是某一个体电商所发起的网络促销活动,又是否属于此次规范的对象呢?征求意见稿中第2条称,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是指在特定时间内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组织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在网络交易平台内,通过提供优惠条件开展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针对上述定义,有专家认为规范对象应是类似“双十一”那样的特定促销活动,因为第2条中明确了“集中”二字,一些分散性、零散性的促销活动应该不在此范围当中。不过也有专家认为,此次征求意见稿应适用于所有门类的促销活动,如果仅是对某些特定的集中促销活动进行规范,适用范围显然过窄,出台意义也将会因此大打折扣。对此,北京市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蕾认为,对于某一新规范的解读出现类似分歧的情况并不奇怪,相关部门恰可从中获得启示,进一步对产生争议之处进行明确界定。细化对电商监管内容法治周末记者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发现,除了对赠品问题加以明确外,其中多处都明显增加了对电商的监管力度与消费者权益保障的成分。如第8条规定,“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应当在网站显著位置并以显著方式,事先公示网络集中促销活动的促销期限、促销方式和促销规则等信息。”第14条还列举了电商促销活动中多种禁止采用的不正当手段,如“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或者服务的项目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等。第18条更是明确规定,“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赠送消费积分的,应当将消费积分的使用条件、方法和时限告知消费者”。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分析师莫岱青表示,网络促销新规可以使电商做促销活动时更加有规可依,对保护市场具有一定积极作用,尤其是消费者如果遇到相关问题,可以按照规定进行举报投诉,相应经济损失也可能因此而减少。“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必然会是一个促进市场正向发展的改进机制,对消费者保护越强,越有利于市场发展,因为这样会促使商家进行正向选择,淘汰落后商家促进行业规范。”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王健告诉法治周末记者。预售商品可无理由退货在2014年的某一大型网络促销活动中,有消费者发现,部分商家打出的特价促销产品宣传中,出现了该商品处于“预售”阶段的提示,且明确标识称,此类商品不能享受“7日无理由退货”待遇。如今,商家类似的规定将很可能面临着违规的风险。征求意见稿中第9条对此进行规定称,“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自行解释商品完好、增加限退条件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可就是针对这一规定,业内却出现了不同的声音。有业内人士指出,预售不应受无理由退货的约束,消费者不能无理由退货,得有理由才能退货。因为按照消法,只有特殊商品才不能无理由退货,其他商品绝大部分是可以无理由退货的,但是现在消费者享受了预售的特殊待遇,订了预售合同,就只能有理由才能退货。通过电商平台达成的预售交易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时候,买家或者消费者来解除合同的话,会产生很多问题。而王健则认为,7日无理由退货条款在任何条件下应该都适用,预售活动自然也包括在内,卖家既然选择此种销售行为,就要自己来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一旦将这种风险转嫁给消费者,消费者很可能就会对网购行为产生排斥,反而不利于电商行业发展。1号店相关负责人就表示,第9条中列举的组织者不合理规定限制了消费者权利,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不符合1号店以客户体验为中心的企业文化。“关于第9条内容,京东自去年推行新消法开始,就在无理由方面严格按照新消法要求去执行,对于无理由适用范围和商品完好方面,都以法律描述和真正服务消费者为出发点,预售商品更是和普通商品一样对待,所以以上规定对京东来讲,并无影响,相反还能更好地规范整个行业内的服务现状,对电商行业的发展大有好处。”京东相关负责人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不过仍有电商平台相关负责人说,鉴于可能存在部分不适合“7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应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区别对待,而非一概规定为“预售商品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预售商品订金不退有争论在网络促销的预售商品中,除了此前某些商家打出的不适用于“7日无理由退货外”,需要预付订金,并且在订金支付后不能予以退还的规定也时常让消费者颇为头疼。此前有报道称,有消费者在某大型电商促销活动中,在某化妆品旗舰店中选择了一款护肤品,并提前支付了30元订金,可后来店家又反悔了包邮承诺,消费者就想要退订商品,但订金却不能退还。而随着征求意见稿的出台,订金不退这种一度被消费者广泛质疑为“霸王条款”的行为即将得到进一步有效规范。不过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则认为,从另一个角度来讲,依据合同法等法律关于订金的规定,企业也有权与消费者订立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条款,只要双方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合法有效,就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聚美优品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一方面,对于消费者而言,利大于弊,因为相关规定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网购商品相关权益保护的细化和落实,最大限度的体现消费者的权益,在消费者网购时出现权益被侵害时,有法律可依。不过,另一方面,对于网络交易平台或者网络平台商品经营者而言,本条相关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仍需要相关部门针对具体情况明确细化条文,便于实际操作。某电商平台负责人对此解释称,希望能区别不同商品性质,对于电商平台根据消费者要求或需求定制的产品,若出现消费者中途退订,还需退还订金的,肯定会给平台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对于平台有失公平,加大了网络平台的责任;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三)》关于预约合同的规定,若平台履行了相关义务而消费者取消订单或退订,平台有权要求消费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选择不予退还订金来弥补平台损失。监管力度强弱现分歧刘建修坦言,事实上电商平台本就有责任对商家进行选择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不过在现实市场竞争中电商平台基于市场份额、人流量等考虑往往监管不严,征求意见稿将会以惩罚方式来倒逼电商平台履行责任。有观点就指出,网络预售不仅是一个简单的商品交易,它还带有商业模式、消费习惯变革的特点,需要比较长时间的养成,立法机关不应过早对其定性,说它好不好,合不合法,能不能做,而应让消费者和电子商务平台去做更多创新。1号店相关负责人也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网络销售同线下零售一样,也只不过是一种销售渠道,当然这种销售渠道有其特殊性,国家立法应该根据网络销售的特殊性,从维护消费者基本权利的角度加以管控,而不能仅仅因为其是网络销售而过度监管,否则将不利于电商行业的健康发展。1号店相关负责人认为,国家从法律法规角度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大方向是正确的,不过有些条款的过于严格,超过了对传统线下零售的监管力度。希望在制定相关政策的时候能够考虑到网络交易的特点,做到切实监管而又不过度监管,同时加大扶持力度,促进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不过在王健看来,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并不是一味地任其野蛮生长,要让其能够在市场中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实现优胜劣汰,以实现更加规范的发展,因此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程度的增强并不为过。多部门监管的尴尬“虽然网购集中促销行为这几年的火爆发展中确实存在一些需要规范的问题,但基本都是发展中的问题,尚处于快速发展变化之中。”阿拉木斯告诉法治周末记者。阿拉木斯指出,一方面,现有的消保法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基本都可以涵盖;另一方面,频繁的规范出台的行为难免产生规则的交叉重复,不利于行业的自我约束和调整,应该给予行业自我调适更多的空间和机会。张蕾也表示,此次征求意见的《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不一定需要单独立法,其中的一些条款都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中存在的,因此一些细化的有针对性的条款可以考虑合并到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对于网络交易需要监管的问题,张蕾认为并不存在什么争议,关键在于怎么管、由谁来管?据张蕾介绍,目前针对网络销售行为,除了工商总局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外,商务部也出台了如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商务部关于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和电子商务模式规范、网络交易服务规范等国内贸易行业标准。针对涉及特殊商品的,如医药、期刊等等,还要接受其他的行政监管部门监管,对于互联网,还要接受工信部等部门的监管。“对于网络交易平台及经营者来说,需要面对不同部门制定的名类繁多的各种规定、意见和办法,缺乏一个明确的行业主管部门,缺乏一个规范全面的法律效力层级较高的行政法规。”张蕾表示。在张蕾看来,这对于网络交易的经营者来说,本就缺乏自我规范和约束的法律指引;而在监管层面,也会出现互相推诿或多头管理的乱象,这对于整个行业的规范发展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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