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策:专车服务无须取得行政许可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0-11-03 浏览:25 海淘人物
2015年1月7日,使用滴滴专车软件在济南西站送客的陈超,被市客管中心的执法人员认定为非法运营,罚款2万元。因不服处罚决定,陈超向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市客管中心撤销处罚。2015年3月30日,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此案,于4月15日开庭。这是全国首例因提供专车服务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件,也被称为专车第一案。针对此事件,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麻策律师认为:专车服务是一种汽车租赁服务,无须取得行政许可用户围绕车辆这一标的物在实践中衍生了诸多商业模式,实际上可以分为出租汽车服务和汽车出租服务两类。出租汽车服务即类如城市出租车营运、城市公共交通,因事关民生问题和公共利益,因此需要获得行政许可并取得营运资质;汽车出租服务的商业模式非常之多,如租车服务和代驾服务等,该类服务是为满足特殊化个性化用户需求而定制,只需要运营主体进行工商登记即可,无须取得行政许可。目前专车公司皆将自己定义为信息服务的媒介,为用户、司机、汽车租赁公司和劳务公司提供交易摄合。因此专车服务应当定义为一种汽车出租服务,只不过在互联网+的大发展趋势下,专车公司有更好的平台技术依托,能够实现用户、汽车租赁公司、劳务公司信息的瞬间结合。对于专车第一案而言,行政主管机关实际上混淆了两类商业模式背后不同的法律关系,这才是专车合法还是非法的界限症结所在。专车第一案中原被告双方纠结于济南客运管理中心是否具有行政处罚权,以及处罚程序和证据问题,对于专车行业正常发展的社会意义并不大。详见该快评原文:《【电商快评】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评专车第一案》(编辑: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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