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占领:“专车第一案”存四点争议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0-11-03  浏览:22  海淘人物

2015年1月7日,使用滴滴专车软件在济南西站送客的陈超,被市客管中心的执法人员认定为非法运营,罚款2万元。因不服处罚决定,陈超向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市客管中心撤销处罚。2015年3月30日,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此案,于4月15日开庭。这是全国首例因提供专车服务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件,也被称为“专车第一案”。针对此事件,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赵占领律师认为:——“专车第一案”存处罚主体资格、处罚程序、处罚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四点争议本案主要有四点争议:一是被告是否具有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二是处罚程序是否合法,三是做出处罚的事实证据是否充分,四是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庭审过程中围绕这四点争论很激烈。关于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只有行政机关才有行政处罚权,当然也有例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经过法律、法规授权也可以。被告客管中心的性质确实是事业单位,原则上来讲没有处罚权,关键看它有没有法律法规授权,被告提供了一些证据,其中一个是济南市政府办公厅的文件,其中规定了把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划归济南市交通运输局,并规定把客运管理办公室改名成客运管理服务中心,也就是被告现在的名字,并负责公共客运的监管。依据这个文件基本可以认定被告是有行政处罚权限的。除了这个证据之外,被告还让济南市交通运输局提供一份材料,目的是证明客管中心得到授权,没有看到这份证据的具体内容,但是如果这不是一份具体的法律法规,只是交通运输局单独出的一份证明材料的话,单靠这个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有授权。出租汽车行业是管制行业,从事营运活动需要资质,得具备三证: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者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显然原告没有这些资质。但是,需要这三证的前提是认定原告从事了营运活动,而认定营运的关键要看两点:一是看车主和乘客之间是什么关系,是否认识,要认定构成营运,一般是陌生人关系;二是看是否收取费用,是否以营利为目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主要是现场录像、现场笔录,其中证明陌生人关系主要是乘客当时的口述,但乘客口述前后不一致,刚开始不承认,而费用方面,乘客当场承认,但是现场没有支付,事后被告也没有取得这个证据。所以被告据以处罚的证据还是存在瑕疵的,关键看法院能否采信。详见该快评原文:《【电商快评】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评“专车第一案”》(编辑: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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