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策:电商征税决不可操之过急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0-11-03 浏览:23 海淘人物
摘要:日前,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麻策在接受《经济导报》记者就“电商征税”问题采访时表示,对于C2C个人网店而言,征税依据充分但征税难度大。个人网店可以比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同时因个人必须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经营,因此第三方交易平台可以作为代缴义务人。但是,对于电子商务这一新兴业态,如何征、何时征应当是一个非常慎重的问题。而《意见》无疑是对电商征税问题的一次正面和积极的回应,电商征税决不可操之过急。以下为该报道原文全文:《电商征税从长计议》近期再度被炒热的“电商征税”或将暂缓。6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坚持依法治税更好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称要深入分析电子商务、“互联网+”等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的特点,积极探索支持其发展的税收政策措施。意见中明确指出,各级税务部门今年内不得专门统一组织针对某一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的全面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赵占领接受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尽管《意见》本意是扶持新业态,支持电子商务和“互联网+”商业模式发展,但在表述上却有些问题。“有经营行为就应该依法纳税,税务部门应该一视同仁,特意将电商等新业态拎出来,反而不是依法行政。”9日,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做客济南时也表示,坚持税收法定,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要商家发生了经营交易行为,就有纳税义务,不存在传统商业与新型商业区别。“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依法治国对税收工作的基本要求。”王振民同时表示,可以通过制定、修改相关法律,把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纳入法治的框架,引导企业行为,规范税收征管。导报记者了解到,目前电商有以下几种形式,即平台型B2C电商、入驻平台的B类卖家以及入驻平台的C类卖家。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京东、苏宁等10余家平台型B2C电商,其卖家均已工商注册,并正常纳税;而对于入驻平台的B类卖家,在入驻平台时所签定的协议中,就有依法纳税的明确规定。而没有纳入征税范畴的是C2C平台上的一些中小卖家、个人网店等。“电商征税对这些C2C中小卖家和个人网店影响也最大,因为这些网店利润本来就低,一旦征税,只会增加负担。”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研究中心专家委员唐兴通表示,但是,“C店”80%的利润空间都是以企业为单位经营的,对他们而言,征不征税影响不大。“对于C2C个人网店而言,征税依据充分但征税难度大。”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麻策接受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个人网店可以比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同时因个人必须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经营,因此第三方交易平台可以作为代缴义务人。但是,对于电子商务这一新兴业态,如何征、何时征应当是一个非常慎重的问题。而《意见》无疑是对电商征税问题的一次正面和积极的回应,“电商征税决不可操之过急。”时至今日,我国开征的每一种税收都有相对应的法律或法规依据,并且随着形势的变化,还在不断修订法律法规。业内人士表示,作为C2C的小卖家,数量大、分布广、管理性差,从征税的成本来说非常高。因此,针对电商设立新的税种并不急需,目前税种已经可以涵盖电商的所有经营环节,急需的是如何通过法律手段合理征收,降低成本。而且鉴于电商起到的拉动作用,以及为了减少对买卖双方的影响,可以考虑对电商进行税收优惠。赵占领认为,从《意见》内容来看,至少年内国家尚不准备对C2C收税,但从长期来看征税是趋势。“但在具体的税收额度上,政策肯定会进行权衡,通过减免、优惠措施来平衡税收和鼓励创业之间的天平。”《意见》中也提到,“对处在起步阶段、规模不大但发展前途广阔、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经济形态,要严格落实好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收扶持政策。”国务院7日发布的《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明确提出,营造宽松发展环境,合理降税减负。“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小微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加快推进‘营改增’,逐步将旅游电子商务、生活服务类电子商务等相关行业纳入‘营改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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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占领:电商征税是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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