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建芳:网店征税将增加经营成本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0-11-02  浏览:24  海淘人物

摘要:日前,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与权益部分析师姚建芳在接受《法人》记者就“电商征税”问题采访时表示,一些不知名的小品牌苦于品牌效应和粉丝效应,只能通过刷单营造销售火爆假象,吸引消费者下单。一旦被查税,卖家自己挖的坑必须自己埋单,所以严格按照要求征税是打击刷单的有力武器。姚建芳同时指出,对于C2C模式中的个人卖家而言,由于网店利润本来就低,一旦被列入征税范畴,只会增加其负担,势必会将征税压力转移到消费者身上,涨价是短期内的必然举动,而如此一来,网购的价格优势可能将不再明显。以下为该报道原文全文:《电商征税博弈中》部分电商对于征税有所抵触,最大的原因并非不能或不愿承担税费,而是在其经营过程中的营销环节上已向销售平台支付了较高成本4月初,一条“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的电商卖家被省市税务部门约谈补缴漏缴税款”的消息不胫而走,甚至在外界看来,此次电商征税已是箭在弦上。在电商是否征税悬而未决时,该消息引起了部分电商卖家的恐慌。然而形势很快便峰回路转,5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微博]对于针对电商的税务检查进行叫停。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刊发《关于坚持依法治税更好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其中指出,各级税务部门今年内不得专门统一组织针对电子商务、某一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的全面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等等。国家税务总局的一系列举动,表明了电商征税至少在短期内不会实现。但该来的总是会来,电商征税并不是征与不征的问题,而是如何征、何时征的问题。小电商不容忽视今年两会上,李克强总理将“互联网+”概念引出,这使得新兴业态中的电商再次成为政府重视的对象。中国实战电商协会资源协调中心执行主任、狂热营销机构执行总裁李阳对《法人》记者解释道,商务从古代到现代都是存在的,而电子商务作为一种通过电子渠道、支付平台或销售平台出售货物的模式,近些年愈发火爆。“究其原因,这种方式可以省去很多中间的渠道和环节,从而使成本降低,提高利润,因此电子商务的利润空间要比实体商家相对大一些。”李阳认为。但恰恰是因为电商愈发火爆,对其征税的探索也变得愈发迫切。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目前电商形式可分为平台型B2C电商、入驻平台的B类卖家以及入驻平台的C类卖家几种形式。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其便捷的线上服务、价格的优势也使得部分线下消费力投入了它的“怀抱”,导致原有线下缴税相应缩水,因此电商征税问题也突显出来。根据中国电子研究中心的数据显示,未被纳入征税范畴的主要是C2C平台上的一些中小卖家、个人网店等,而以京东、苏宁为代表的十余家平台型B2C电商,其卖家均已工商注册,并正常纳税。以京东、阿里为例,2014年京东缴税金额超过46亿元;2014年阿里缴税额为109亿元。此外,入驻平台的B类卖家,在入驻平台时所签订的协议中,就有依法纳税的明确规定。李阳认为,与苏宁、国美等有线下实体作为支撑的平台相比,小卖家和个人网店对于征税的忧虑相对多一些。苏宁、国美等B2C平台在其线下实体企业的经营过程中已缴纳了增值税或者消费税等,且它们在纳税方面有多年的经验,但小卖家和个人网店等纯线上电商,不具备这种优势。此外,当有朝一日电商面临缴税时,苏宁、国美等平台有多年积累下来的线下渠道和非常成熟的产业链,在线下进行交易行为时,其缴税情况是透明的,而纯线上的小卖家的缴税情况则不便查询,但小卖家又是许多电商平台尤其是C2C平台的主流,因此在探讨征税问题时,小卖家是不容忽视的群体。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市场营销系副教授郑毓煌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对小电商征税时,应注意征收成本,另外也要考虑到征税对于小电商竞争优势的削弱,从大层面上还要考虑税收对于整个电商行业的影响。“在看到税收有利于财政收入增加的同时,也要思考是否可以先由政府帮助将整个行业的盘子做大,以此带动财政收入,即先杀鸡取卵还是先将蛋糕做大的抉择。”郑毓煌表示。营销成本高企“从表面上,可能有些电商对于缴税有所抵触,但真正的原因并不是他们承担不起,而是由于电商卖家在营销中已经被平台提供商剥去了较高的运营费,因此缴税会使得其利润更薄。”李阳向《法人》记者表示。李阳继续解释道,电商对于征税的抵触,并不是实行征税会使其无法经营,这种抵触情绪更多是对于现在的营销环境的不满。现在中小电商卖家在进行营销时,其所依靠的平台会向其收取营销费用,该营销费用占据了整个中小电商利润的很大部分,有时甚至会超过商品的成本,而在这种环境下,电商由于承受不起额外的费用,才会出现对征税的抵触现象。李阳进一步举例说明,以在某网站平台上卖一件T恤为例,其生产成本可能只有几元钱,但如果商家想使自己的商品能够在该平台前几页得到充分的展示机会,并获得足够的点击,需要向该平台付钱,也就是营销成本。而在一些情况下,营销成本已经超过了生产成本,这部分投入会使得商家的利润被摊薄。在并不是很好的营销大环境中,有的平台会向各个端口购买广告位,买广告位的目的就是买用户流量,然后将巨大的流量引入到该平台。买家在使用搜索引擎搜索自己要购买的商品时,很难直接进入所购商品的商铺地址,而只有该平台的用户才能找到,这也使得平台的流量不为搜索引擎或者其他平台所分割,平台自己则可依此优势来建立自己的规则。比如商户在进入该平台后,要对于一些展位进行付费购买,而后平台根据付费情况对卖家在该平台上的位置进行排布,花费多的则靠前。但业内专家认为,这种做法实际上并不能令电商获得良性的发展,但由于卖家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而买家数量是一定的,因此购买力也是一定的,各个商家为了得到一个更好、更全面的向顾客展示产品的机会,只能在营销竞争中更加卖力。这一现状,可能使得商家在面对较高的营销成本后再面对税收,会显得不堪重负了。征税或促电商规范5月6日晚,国务院法制办通报,由商务部起草的《无店铺零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开始征求意见。意见稿指出:“无店铺零售经营者通过相关服务者从事销售活动,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授权经营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证照信息。”这也使得营业执照成为电商平台开店的门槛,是自2010年起实施的个人网店实名制、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后的又一新的制度。不难看出,近些年对于网购或者电商平台的现状,有关部门一直在出台各项制度,加强对行业的监管。而被问及是否此举也是在为电商征税做基础时,李阳认为算是对电商的一种约束,因为小型的网店等具有执照后,对于处理消费者对所购买商品的质保、维权等方面的问题时,可以从政策上对其进行约束。此外,郑毓煌还认为,电商征税对于约束电商的规范、规避刷单等现象也有帮助。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与权益部分析师姚建芳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也表示了相同观点,她解释道:“一些不知名的小品牌苦于品牌效应和粉丝效应,只能通过刷单营造销售火爆假象,吸引消费者下单。一旦被查税,卖家自己挖的坑必须自己埋单,所以严格按照要求征税是打击刷单的有力武器。”姚建芳同时指出,对于C2C模式中的个人卖家而言,由于网店利润本来就低,一旦被列入征税范畴,只会增加其负担,势必会将征税压力转移到消费者身上,涨价是短期内的必然举动,而如此一来,网购的价格优势可能将不再明显。对于电商纳税的方式,郑毓煌建议,为避免电商征税打击创业者积极性,应设置一定的额度范围。从实体行业来看,小微企业往往可以享受税收优惠,那么对电商也该如此,应鼓励中小卖家的发展,对于销售额微小的卖家免于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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