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跨境进口电商平台法律关系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0-11-02  浏览:22  海淘人物

2015年我国跨境电商交易额增速高达30%。2016年1月15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关于促进网络服务交易健康发展规范网络服务交易行为的指导意见》。随着更多监管政策的逐渐落地,各参与主体的地位与角色更加清晰,对交易各个环节的监管更加明确。本文结合最新跨境进口电商平台模式,从法律关系对我国跨境进口电商平台进行初步分析。交易主体 在跨境进口电商供应链中,最基本的主体有三个,即为境外品牌商、渠道商或海外个人卖家(以下统称海外卖家)、电商平台及境内的消费者,跨境电商平台是基于境内消费者的需求向海外的卖家提供交易平台或直接向海外卖家进行采购。为保障交易完成,还需要其他的相关主体提供综合支撑服务。在物流方面,有物流公司、清关公司以及监管部门海关的参与保障物流的畅通;在资金流方面,有第三方支付等支付机构参与为交易提供担保支付,同时还为境内和境外的消费者和卖家的本外币汇兑提供了方便的通道。在跨境进口电商平台方面,除了平台型和自营型平台外,随着市场的不断细分与专业化,还有境外自营平台、保税区自营平台以及导购返利平台(具体见图一)(图一,本图根据易观智库及南方周末资料整理)跨境进口电商主要模式及其法律关系分析1.平台型跨境进口电商模式及其法律关系(图二,本图以天猫国际为例,由作者根据相关资料制作)在平台型的模式中(如图二所示),平台向海外的品牌商、渠道商或个人卖家招商,后者入住平台后需按照平台的一系列相关规则在平台上发布商品或服务,由平台向消费者展示。消费者在平台上直接下单,形成电子的买卖合同,然后通过平台自有的或第三方的网络支付平台进行支付,并由网络支付平台进行担保人民币交易。海外商家确认订单后直接通过海外直邮或保税区集货(存在保税区的商品并没有清关,待订单确认后再清关并快递至消费者)的方式将商品运送至境内消费。其中的清关手续由报关服务公司或物流公司办理,商品的进口税已经包含在商品的成交价中,并由报关公司或物流公司一并缴纳。待消费者确认收货后,网络支付平台将货款扣除平台佣金及相关手续费之后放款给海外商家并提供外币兑换服务。至此,一个完整的跨境进口电商交易即告达成。根据上述平台型跨境进口电商模式的分析,平台最大的法律特征是其居间者服务的角色,撮合海外商家和境内消费者达成买卖交易合同。相关主体之间的具体法律关系分析如下:(1)消费者和海外商家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这一买卖合同关系是直接在跨境电商平台上达成,同时另一重大特征即这一买卖合同关系的双方系为不同的国籍或受不同的法律管辖,因此具有跨境的性质,有适用CISG(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可能(即境内的买家并非购买私人日用品而是进行批发)。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我们建议在买卖双方达成电子交易时明确适用中国大陆的法律,或者在海外商家和平台的招商合作中明确和消费者的买卖关系适用中国大陆的法律。当然,在国际冲突法中,根据特征性履行原则(即根据能区分合同的本质特征来确定适用法律的原则,买卖合同关系中即货物的交付地为履行地),适用我国大陆的法律可能性也比较大。(2)海外商家和平台之间的居间合同关系。这两者之间的居间合同关系体现在商家和平台签订的招商协议以及平台的准入规则之中。这一居间合同关系的主要特征是平台向商家提供其商品展示通道,促成消费者购买海外商家的商品。(3)平台和境内消费者的居间合同以及委托关系。这两者之间的居间合同关系可以说是平台盈利的基础,即是平台为了满足消费者的相关需求,向海外商家招商,为双方提供平台达成交易,实现境内消费者的需求。另外,笔者通过比较天猫国际、苏宁易购等平台的相关规则,这些大的平台在和消费者用户协议之中存在委托关系,即在用户协议中约定特别授权条款,用户授权平台或一致同意的第三方,根据协议及有关规则的规定,处理用户在平台上发生的所有交易及可能产生的交易纠纷。(4)平台和物流公司或清关公司的无名合同合作关系。这种合作合同的实质是平台和物流公司或清关公司的之间的相关数据系统对接的合作关系,因为物流公司或清关公司需要凭支付订单、运单以及报关单才能顺利清关,同时平台也通过对接物流系统向消费者提供物流信息。(5)商家和物流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这种运输合同关系可以视为主合同即消费者和海外商家之间的买卖合同的从合同。(6)网络支付平台和消费者、平台及海外商家之间的委托关系。这种委托关系主要体现在网络支付平台为后三者提供担保交易服务。(7)最后就是海关部门、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以及工商部门对跨境进口电商各主体的行政监管关系。特别是海关部门的监管政策对跨境尽快电商的发展有重要的影响,随着监管政策的逐渐落地,跨境进口电商企业、平台等各主体的地位更加明确,有利于跨境电商的发展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2.自营型跨境进口电商平台的模式及法律关系分析(图三,本图以考拉海购为例,由作者根据相关资料制作)自营型和平台型跨境尽快电商平台最大的不同点在于,平台直接与消费者和海外商家形成了买卖关系。具体来讲,平台根据境内消费者的需求的分析,直接到海外进行采购,将相关商品运输到保税仓或者根据消费者的订单直接从境外直邮运输到消费者。同时由于消费者是和平台直接达成交易,因此不涉及资金的跨境流动。其他环节和平台型并无太大差异。根据上述自营型平台的特征,其法律关系也比较简单,适用的法律也一般是国内法。其区别与平台型的法律关系具体分析如下:(1)平台和海外商家的买卖合同关系。即如上述,平台根据境内消费者的需求分析,直接由其团队或海外子公司到海外采购,类似于直接在海外建仓。这一关系完成后,相关商品的所有权直接属于平台或平台的关联方。但是,此时的商品并没有入境清关,而是存放在海外的仓库或运送至境内的保税区仓库。(2)平台和消费者的买卖合同关系。消费者在平台下单,形成电子合同。平台根据订单,将相关商品交由国际物流公司直接运输到消费者,或者从保税区清关运输到消费者。(3)海外商家和境内消费者可能产生的特殊侵权追责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在产品质量侵权等情形中可能产生。消费者可以依据我国《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以及相关国际私法规范要求海外商家承担严格的产品质量责任。但鉴于有跨国性质,这种追责权可以授权给平台,起到更好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若平台不履行或怠于履行,消费者可以根据相关的用户协议对平提起仲裁或诉讼。(4)平台和物流公司的运输合同关系。可以视为平台和消费者买卖合同关系的从合同。其他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与平台型比较接近。我国对跨境进口电商法律监管的梳理(图四,本图由作者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制作)跨境进口电商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跨境进口电商的交易额近几年呈现出稳步上升的趋势,但与此同时,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涉足跨境进口电商业务,各平台的服务规则参差不齐。以下对跨境进口电商平台可能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简单的梳理:(1)平台的资质及备案跨境进口电商属于电子商务的一种,从法律性质上来讲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根据相关规定,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需取得工信部核发的《互联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但从实际情况来看,除了一些大的跨境电商平台之外,中小以及新晋的跨境进口电商平台对此并不重视,有的即使知道但并不清楚应该针对哪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申请许可证。如果平台的资质存在瑕疵,在监管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以及未来融资上市的合规尽调方面都存在不利的影响。(2)平台交易管理制度实践中,跨境进口电商平台兼具自营业务和平台业务。因此,平台经营除了拿到资质或备案之外,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还应该建立健全并公开保障消费者权益特别是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交易管理制度,以符合民商法中的公示主义原则。(3)消费者权益保护整个跨境进口电商平台监管的架构、平台交易规则的建立健全都是以消费者保护为中心的。跨境进口电商平台以及相关的支撑服务商都是以境内的消费者为导向的,平台的服务越规范、进驻的商家品质越高、商品质量越好以及物流时间越短,消费者的粘性越强。(4)知识产权这一问题主要涉及到平台如何避免商品或服务商标、专利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纠纷问题。在实践中,无论是自营的商品或是进驻商家的商品都有可能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第三人一旦发现侵权行为首先要找的是平台,因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平台经营主体必须建立相关知识产权审查规则以避免相关纠纷或诉讼。(5)商品或服务流转、跨境清关及关税问题这一问题,主要涉及海关及相关监管者对平台交易的、物流通关的监管。在相关监管规则未出台之前,跨境进口电商平台交易中的商品清关处于灰色地带。随着监管规则的落地,这一问题逐渐得到规范和解决。(6)支付结算及担保交易问题跨境进口电子商务是海外商家和境内消费者商品交易的达成,因此支付结算也是最重要的问题。由于交易的跨境性质以及我国对本外币汇兑的严格监管,电商平台上大量而零散的支付结算、本外币汇兑和担保交易存在一定的障碍。但是引入第三方支付机构或平台自身拿到网络支付牌照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来源:大成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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