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占领:网络约车应出具更细致规定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0-10-28 浏览:31 海淘人物
摘要:日前,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赵占领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就网约车新规采访时认为,目前确实存在对顺风车车主的监管漏洞。而且顺风车车主不必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与网约车平台签订合同,如果消费者乘坐网约车平台提供的顺风车出现安全事故,能否追究平台责任存在一定困难。后续网约车平台可能会出台一些具体措施,通过对时段、频次、收费的限制,避免有人借此变相开展网约车业务。但将这样的职责完全交给企业去做也不妥当,政府部门应该进行更细致的解释,或者出台补充性文件,堵住这一漏洞。以下为该报道原文全文:《网约车新政出台 消费者出行是否更安全》7月28日,千呼万唤的网约车政策终于出炉,网约车也由此获得了合法地位。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有关驾驶员资质审核和保障消费者安全措施的规定,这是否意味着消费者乘坐网约车能更安全?安全与便利的两难困境作为互联网时代分享经济的产物,网约车自其诞生之日起,就受到消费者的欢迎。但与此同时,屡屡发生的安全事故也令消费者担忧。今年5月3日,深圳南山警方通报称,一名24岁女子通过某约车平台乘坐网约车到沙井,被司机带至偏僻处抢劫杀害,而事实证实网约车车牌为假冒。犯罪嫌疑人潘某用其真实的身份证、驾驶证和行驶证,在顺风车平台注册并通过审核,但案发车辆的牌照系潘某临时伪造。这并非第一起网约车安全事故。2015年5月29日,广州市某专车平台的司机,在接到一位醉酒女乘客的订单并接其上车后,乘对方醉酒无防范能力,将其带至白云区金沙洲一酒店客房内实施了性侵。该司机曾有盗窃入狱前科,犯罪时获释未满5年。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百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冰表示,以前,法律界对于网约车司机与网约车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一直有争议。有观点认为网约车经营者与司机之间只是合作关系,网约车经营者提供平台给司机,让其更方便地接到乘客,然后从司机收到的出租车费中抽取部分作为服务费,相互之间互利共惠,地位平等。根据此观点,乘客一旦因为乘坐网约车遭遇侵权,只能向司机本人主张权利,若想要求网约车经营者赔偿,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经营者就该侵权事件的发生有过错,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现实中,乘客很难甚至无法知道网约车经营者是否存在过错,更不用说收集相关证据了。因此,制定完善的措施,对网约车司机的资质进行审查,保护消费者安全,成为网约车政策必须解决的问题。新规破解安全难题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要让网约车更安全,就要设立一定的门槛,但这个门槛又不能过高,否则会影响其正常发展,因此《暂行办法》对安全问题采取的是综合解决的方式。《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申请许可时不需要去公安机关将非营运车辆性质变更为营运性质,这对于广大兼职私家车车主来说是个福音。意味着私家车加入网约车后,不需要遵守营运车辆强制报废和年检的强行规定。同时,又规定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还要安装卫星定位和报警装置,这都是为了保证车辆本身的安全。朱巍表示,网约车驾驶员资质审核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之一,也是保证消费者安全的重要条件。《暂行办法》对此设立了入行标准,要求三年以上驾驶经验和三个记分周期没有扣满分记录;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饮酒后驾驶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这些规定实际是提高和细化了驾驶员入门门槛,让乘客更有安全感。朱巍说,新政特别将驾驶员资格证申请人,由驾驶者本人扩张到驾驶者和平台都可以申请。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避免驾驶员本人疏于申请,将申请审核的责任扩展到网约车平台;从这个角度说,平台也具有代替申请和代替审核的责任。上海百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冰表示,《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还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王冰认为,这意味着网约车经营者与司机之间建立起了劳动合同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也就是说,乘客如果因为乘坐网约车遭受侵权,可以直接向网约车经营者主张权利,其合法权益可以得到全面的维护,并且承担较少的举证责任,大大减少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成本。顺风车或成盲点虽然《暂行办法》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安全方面做了不少规定,但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多位专家对顺风车的安全监管表示了担忧,认为这可能成为一个盲点,需要后续政策、法规补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并规范其发展,制定相应规定,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朱巍表示,《暂行办法》明确了顺风车不属于规范范畴。因为民用车辆的合乘,是民事法律调整范围,性质上属于民事法律的好意同乘。顺风车本质上区别于网约车的商业营利性,所以,《暂行办法》将其排除在外是正确的。但在目前开展网约车业务的平台中,顺风车也是其中的业务之一。如在××出行的APP上,使用者可以选择快车、出租车、专车、顺风车、代驾等几个不同的业务选项;顺风车的选项中,车主可以发布自己的出行时间与出行路线,乘车者可以发布自己要到的地点和打算支付的车费,通过APP平台撮合交易的形式成交。朱巍告诉记者,根据《暂行办法》,即使通过网约车平台发布、形成交易的顺风车,同样不纳入《暂行办法》的管理。也就是说,《暂行办法》中对车的要求(加装GPS和报警装置),对驾驶员的资质要求(无暴力犯罪记录、无交通肇事犯罪记录等),都不适用于通过网约车平台招揽顺风车同乘者的车主。这难免让消费者忧虑,顺风车的安全该如何保障,会不会有不符合网约车资质条件的车主在网约车平台上以顺风车的方式开展业务,从而使得顺风车成为监管盲点?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韬律师告诉记者,《暂行办法》实际上是将对顺风车管理的职能、政策交给了各地方政府,由各地方政府根据本地情况制定。而对于借网约车平台开展顺风车业务的车主该如何管理,《暂行办法》确实未做明确规定。知名律师,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赵占领认为,目前确实存在对顺风车车主的监管漏洞。而且顺风车车主不必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与网约车平台签订合同,如果消费者乘坐网约车平台提供的顺风车出现安全事故,能否追究平台责任存在一定困难。后续网约车平台可能会出台一些具体措施,通过对时段、频次、收费的限制,避免有人借此变相开展网约车业务。但将这样的职责完全交给企业去做也不妥当,政府部门应该进行更细致的解释,或者出台补充性文件,堵住这一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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