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占领:滴滴专车司机偷拍平台有连带责任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0-10-28 浏览:69 海淘人物
摘要:日前,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赵占领在接受《检察日报》记者就网络直播问题采访时表示,孔某擅自将空姐涉及私生活的谈话内容,通过直播方式让大量用户知悉,侵犯了空姐的隐私权。此外,该司机未经空姐同意,私自将其与空姐的影音录像上传至网络,且通过直播获得大量用户关注,进而获得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侵犯了空姐的肖像权。司机的行为还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赵占领分析说,该法第42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空姐可以选择向公安机关报警,追究孔某的行政责任,也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这主要看平台与主播之间的法律关系。通常情况下,平台与主播之间并不签订劳动合同,而只是签订普通的合作协议,约定主播的直播频次、时长、内容等。因此,主播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但按照侵权责任法,在接到他人侵权通知时,平台应当及时通过删除视频、断开链接等措施制止主播的侵权行为。如果平台对主播的侵权行为属于明知或应知,就应该直接承担侵权责任。比如,平台对该主播的直播进行了推荐,就应属于明知。赵占领表示。因为直播行为具有即时性,一旦行为发生,迅速传达到受众面前,无法挽回。特别是当某些主播从事淫秽表演、发表反动言论、鼓吹暴力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甚至犯罪行为时,若不能事前防范,将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赵占领建议,对于网络直播的监管,需要结合业务模式、技术特点制定有效的措施,不仅包括实行主播实名制、黑名单制,还需要对主播建立一定的准入门槛,通过比较严格的法律法规培训,方可进入网络直播行业。对于平台而言,不仅需要针对主播制定一系列的行为规范,更需要通过技术、人工等方式实时监督主播的行为。以下为该报道原文全文:《专车司机深夜偷拍空姐 专家:直播平台有连带责任》近日,有网友爆料,滴滴专车司机孔某深夜在机场周围等待订单,而他等的目标是深夜下班的空姐通过滴滴约车平台下的订单。孔某在乘客上车后在未告知车内有摄像设备且没有征得乘客同意的情况下,诱导乘客暴露个人信息,通过网络直播平台进行直播。滴滴约车平台表示,已对该司机封禁,等待下一步处理结果,而直播网络平台也对其进行了封号处理。近年来,网络直播平台呈现出火爆的发展态势,但也不断爆出数据造假、内容侵权等问题。此次事件中,孔某的行为是否涉嫌侵权?网络直播平台和滴滴约车平台应否担责?网络直播的即时性、受众广的特点对公民权益保护提出了哪些挑战?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专家。进行网络直播的主播应否担责?网络技术的发展不断丰富着人们的生活,改变了虚拟和现实的交互体验,但同时也带来很多困扰,比如个人信息的保护。此次事件中,进行网络直播的主播是否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我认为,是否侵犯隐私权取决于直播的内容。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空姐和司机是陌生人,按常理推论,他们的谈话内容应该不会太敏感,不会去交流一些个人隐私信息,因此一般情况下不会侵犯空姐的隐私权。但如果内容涉及到空姐私生活等隐私,就另当别论了。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赵占领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孔某擅自将空姐涉及私生活的谈话内容,通过直播方式让大量用户知悉,侵犯了空姐的隐私权。此外,该司机未经空姐同意,私自将其与空姐的影音录像上传至网络,且通过直播获得大量用户关注,进而获得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侵犯了空姐的肖像权。刘德良解释说:在信息时代,个人信息具有潜在的商业价值。肖像作为个人信息,有人格利益,也有财产价值。此次事件中,直播行为利用空姐的肖像从中获得经济利益,空姐可以要求其返还获利,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司机的行为还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赵占领分析说,该法第42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空姐可以选择向公安机关报警,追究孔某的行政责任,也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直播平台有无责任?随着国内电竞行业的逐渐兴起,网络直播平台迅速蹿红,为公众提供了一个几乎没有门槛的展示舞台。主播成为一份被追捧的职业,而且在学历、素质等方面没有过多的要求和限制。此次事件中,网络直播平台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呢?这主要看平台与主播之间的法律关系。通常情况下,平台与主播之间并不签订劳动合同,而只是签订普通的合作协议,约定主播的直播频次、时长、内容等。因此,主播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但按照侵权责任法,在接到他人侵权通知时,平台应当及时通过删除视频、断开链接等措施制止主播的侵权行为。如果平台对主播的侵权行为属于明知或应知,就应该直接承担侵权责任。比如,平台对该主播的直播进行了推荐,就应属于明知。赵占领表示。刘德良则认为:根据直播平台的商业运营模式,主播靠用户的打赏和奖励获利,而平台依靠网友的点击量获得经济回报。因此,对主播的侵权行为,直播平台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据悉,网络直播平台与主播之间一般会签订合同,对主播的行为进行引导和限制,而且也会对直播内容进行审查和监管。这能否成为直播平台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呢?即便双方有合同约定,也不能对抗第三人,即也要承担对受害人的侵权责任。刘德良表示。孔某的身份除了是一名主播,还是滴滴约车平台的一名司机,滴滴约车平台应否担责呢?刘德良表示,孔某把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没有对乘客人身财产权利造成损害。因此,滴滴约车平台无需担责。赵占领对此持相同观点。公民权益如何保护?网络直播平台在资本力量的推动下快速壮大,而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借助网络会在更大范围内传播。网络直播对公民权益保护提出了更多的挑战。网络直播不同于网络发帖和电视节目,后者可以通过内容审查来实现有效的内容监管。但网络直播是即时性的,只有内容播出来以后才能发现,因此,对其监管就更加复杂和困难。刘德良表示,我认为要应对互联网侵权行为,需把预防工作做到位。应重点监管侵犯人格权的行为,针对网络直播的特点,必须实施全程、实时、动态的监管。因为直播行为具有即时性,一旦行为发生,迅速传达到受众面前,无法挽回。特别是当某些主播从事淫秽表演、发表反动言论、鼓吹暴力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甚至犯罪行为时,若不能事前防范,将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赵占领建议,对于网络直播的监管,需要结合业务模式、技术特点制定有效的措施,不仅包括实行主播实名制、黑名单制,还需要对主播建立一定的准入门槛,通过比较严格的法律法规培训,方可进入网络直播行业。对于平台而言,不仅需要针对主播制定一系列的行为规范,更需要通过技术、人工等方式实时监督主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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