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策:审查义务倒逼大V自律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7-10-31  浏览:35  海淘人物

日前,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互联网法律部副主任麻策律师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以前服务商将付费搜索定义为商业推广,也就是说以前我们打开网页时所看到的付费内容标注为推广,而没有标注为广告。搜索软件这么做的原因是标注为推广的话,就不需要承担《广告法》所规定的审核责任。他们需要做的工作只有一项,即在有投诉的情况下删除该推广即可。但若定义为‘广告’,结果则截然相反。对于广告而言,搜索软件运营商需要承担的是前期的审核责任,他们必须承担审查广告的合法性,这是推广与广告之间最大的不同。明确定义之后,对于平台的责任也随之明了。广告的发布平台应当承担审核责任,对于一些医疗以及保健品广告都需要前置审批;另外,对于广告主的主体资质,平台亦应该承担审核义务;再者是在广告投放中的监管义务。以前大V们投放广告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以硬广的形式推广广告,但他们不会标示为广告;还有一种就是软文,表面上看不是广告,但实际上就是为了产品的宣传。尤其是后者,一旦发布出去可能对许多消费者造成一定误解,因此存在潜在的危害性。麻策表示,除大V亦或者是网红需要对其发布的广告进行标示之外,普通人发布的广告也应该进行标识。近期在甘肃发生了全国第一例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广告被工商局行政处罚的案例。而在《办法》实施之后,受规制的不仅仅是微博大V或者网红,普通民众亦在规制范围之内。以下为该报道原文全文:《互联网广告监管再祭重拳》新规落地之后,搜索引擎的竞价排名将视同广告而面临责任追究,微博大V发布的内容也将需要承担审核义务。若能完善实施,或将给互联网广告带来一片蓝天在相关部门的大力整顿之下,互联网广告监管再迎规范。今年9月1日起,我国首部专门监管互联网广告的法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将正式施行。《办法》对互联网广告的概念定义、付费搜索广告区分以及违法行为管辖原则等问题予以明确规定。《办法》再一次强调,明确区分付费搜索广告与自然搜索结果,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结束了我国互联网广告尤其是搜索引擎广告长期缺乏监管的状态,多部门联合监管的合力逐渐显现。付费搜索平台将担责
海客讨论(0条)

头像

0/300

微博发布

部分图片内容来自于网友投稿

1697.92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