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淘宝店主未经许可售进口药被判销售假药获刑十年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0-10-26 浏览:26 海淘动态
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情况下,王永刚等人开办多家淘宝网店,用以销售境外生产的共计190万余元药品。2016年6月,王永刚等7人被判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王永刚、王海亮两人不服上诉。近日,澎湃新闻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今年3月15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王永刚因销售假药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50万;王海亮被判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万。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此案也是江苏省公安厅日前公布的2016年10起食品药品犯罪典型案件之一,其他的还包括生产销售伪劣保健品、性保健品、地沟油、注水牛肉等案。开淘宝店卖进口假药2010年起,王永刚与其妹夫林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情况下,建立香港鸿丰医药代购网销售境外生产的药品。药品由林某组织运至国内,由王永刚负责在网上销售,所销售药品统一由王海亮在广东省深圳市负责储存保管、收发、邮寄等工作。为增加销量,从2013年下半年起,王永刚相继使用多人身份证注册开办了香港鸿丰医药、香港百宝园商行、香港好品正货行等十余个淘宝网店,并雇用被告人张某等人负责相应淘宝网店的管理和销售工作,从被告人刘某开设的华侨实业、被告人周某开设的香港鸿伟代购骨节灵灵等淘宝网店购进未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公牛牌系列等境外生产的药品,将所购买的药品图片、链接放在上述淘宝网店进行销售。截止案发,王永刚销售上述药品的金额合计人民币190万余元。经江苏省淮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王永刚销售的上述药品均应按假药论处。淮安市清河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王永刚、王海亮等明知是未获得国家批准进口的假药,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药罪,其中王永刚、王海亮属情节特别严重。2016年6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永刚等七名被告人均犯销售假药罪,其中判处王永刚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元;判处王海亮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二审维持原判王永刚、王海亮对判决表示不服,提起上诉。王永刚及其辩护人提出,涉案药品在香港都是真药,只是没有国家的批文,且没有证据证明涉案药品对人体造成了危害后果;一审判量刑过重,请求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罚金刑过重。王海亮及其辩护人提出,其涉案金额认定有误,一审量刑偏重。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依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按假药论处。就此案而言,王永刚从2010年开始销售假药,刚开始部分药品来源是他人从香港购买后带到深圳,2014年下半年之后,王永刚从网上购买假药再销售,而本案认定王永刚销售假药的金额是2014年10月1日至案发期间的销售额,共计190万余元。法院称,至于是否对人体造成危害后果,目前无证据证明,但并不影响本案的定性。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销售假药50万元以上即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2倍以上的罚金,共同犯罪的,对各共同犯罪人合计判处的罚金应当在生产、销售金额的2倍以上。因此,王永刚销售假药190余万元,无法定减轻情节,一审法院综合全部量刑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万元,量刑并无不当。综上,淮安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下一页:
姚建芳:O2O是淘品牌“出淘”的一种体现
部分图片内容来自于网友投稿
0/300
微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