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旻:海淘物流作假背后的成因与防范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7-11-19 浏览:74 海淘人物
前几天,一则《太可怕顺丰、圆通、韵达出大事了!天要黑了》的文章转遍了微信朋友圈。文中通过记者暗访的形式,揭露了跨境电商物流公司集体造假的黑幕。国内物流公司通过获取国外站点单号和代码,将莆田牌货品包装成国外正品供用户在物流系统上查询,造成消费者误以为货物系从国外始发的假象。报道一出,一时激起千层浪,人们群情激愤,纷纷讨伐国内物流巨头公司,包括顺丰、四通一达等,甚至是海外知名物流公司DHL也均未能幸免。本次国内物流公司的集体造假事件,是对跨境电商物流敲响的一记为时不晚的警钟。处在全球贸易自由化的当口,中国多年累积的财富资本,只会使跨境贸易的步伐不断加速推进。问题的尽早发现,对整顿国内物流行业及真实信息披露制度尤为重要。笔者撰写本文的目的,不仅是要为跨境电商物流制度的建立献计献策,更是想使有缘能看到本文的读者,对于跨境电商物流的通用模式有更深一步的认识,避免自己以及身边的家人、朋友掉入犯罪分子预先设计的网络欺诈陷阱中去。一、跨境电商物流的通用模式(一)邮政包裹模式优点:由于渠道较多,覆盖面广,故而电商物流以此方式为主。缺点:程序较为复杂,收发货时间较长。(二)国际快递模式优点:自建全球网络,故而时间较快。缺点:费用昂贵,不适用一般贸易。(三)国内快递模式优点:不同物流企业跨境业务拓展各不相同,但出关能力较强,收发货时间处于邮政包裹模式和国际快递模式之间。缺点:制度不全具备一定法律风险,客户体验不佳。(四)专线物流模式优点:通过航空包机将大批量货物运输至某国以此降低成本。缺点:覆盖面少,时间慢于国际、国内快递。(五)海外仓储模式这种模式读者可能不甚了解,在此做简要说明。其实海外仓储模式通俗一点来讲,就是卖家在海外目的地有自营或合作的仓储地,用以进行货物仓储、分拣、包装和派送的一站式控制与管理,即卖方通过各类运输方式将货物运输至海外的仓库中,再通过远程操作系统对货物进行入库管理,仓储中心最后根据订单信息将货物通过当地物流交付到买家手中。优点:运输时间短、成本可控、客户体验较好。缺点:容易压货、对供应链及库存管理具有较高要求,前期投入较大。总体而言,上述五类跨境电商物流模式为目前世界通行做法,各有利弊需要结合企业自身情况、订单要求、客户体验、货物尺寸等产品特点,选择适合自身的跨境物流方式。二、国内物流公司的集体造假事件的成因读者对跨境电商物流的不同模式有了大致概念之后,笔者就可以针对五类跨境电商物流模式中的一类,即国内物流模式拿出来和大家重点掰扯掰扯。之所以出现国内物流公司的集体造假事件,其成因其实不难归咎于国内对跨境物流业务的立法及行业规范还不够健全所致。我们邮寄时所持有快递单上的每一个订单编号都对应着一个站点,通过扫描单号和代码即可录入物流系统。同理,要在物流系统中虚构跨境物流业务,只有在获取国外站点单号和代码的情况下才可以成立。而目前,国内电商跨境物流均处在起步的萌芽阶段,各项制度规范还在不断的摸索过程中,即便是四通一达也是刚拓展了跨境物流业务,这也就难怪诚实信用及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备造成了这一颇具影响力的事件了。据此,政府行政监管面临着无法可依的为难境地,这真空期内也客观的为违法分子造就了铤而走险的天然温床。其次,本事件的发生还在于企业内部的管理不够细致和到位。相信物流企业本身来说,企业自身并无此类虚假经营之业务,但是企业内部的害虫之马却不鲜见。只要业务员与他人内外勾结,就很容易产生虚假订单以谋取私利。在政府行业监管不明的情势下,企业的内部管理往往将会起到实用甚至是引领立法方向的作用(类似淘宝大家都很熟悉,在此不多做评述)。只有企业自身积极排查、严打,才能有效防范及规避法律风险,避免经济损失甚至是企业崩盘。如企业内部不及时建立一套严格的问责及投诉接待体系,而光重视企业公关的些许把戏,那可真真正正是搬石砸脚的可笑逻辑了。三、国内物流公司的集体造假事件的定性及防范国内物流公司的集体造假(在此假定构成了刑事犯罪)到底是一个什么行为?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集体造假的行为如果构成刑事犯罪,那无疑构成的是诈骗罪了,其满足了非法占有故意、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这三个特征。但本文并非单纯普法,更多的是和大家剖析和分享这一违法行为的性质。由于物流公司是在物流公司系统上伪造、变造运输信息,以增加用户对商品的可信度。那么,线上的欺诈行为到底该如何定性,这才是笔者想要突出分享的内容。关于这个问题,国内法律没有给出规定,但我们可以借鉴英国的司法实务来一探究竟。在英国,网络欺诈行为被专门制定了一部法典进行规定,即《欺诈法案2006》。在《欺诈法案2006》中网络欺诈犯罪的三种表现形态进行了概括,即虚假表示的欺诈行为(第二章)、未披露信息的欺诈行为(第三章)、滥用职权的欺诈行为(第四章)。显然,在本事件中国内物流公司的集体造假更可能会被归结到滥用职权的欺诈行为中去。笔者之所以以《欺诈法案2006》举例作为本案的定性依据,只是意图抛砖引玉,并进而号召无论是立法还是企业规章制度的建立,必须要细致无疑,才能将法律风控做到极致。至于防范此类事件的防范,笔者倾向于认为就目前的形势来看,建议消费者不妨先行优选邮政包裹模式及国际物流模式,该模式虽然客观上面临时间及金钱的损害,但相对货物品质而言可能更为安全。如若客观上一定要选择国内物流模式的,建议卖家将发件人所保有的快递底单以照片形式发送买家,以尽可能确定物流信息的真实可靠。作者简介:李旻,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法学硕士,中共党员,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调研员、浦东律师青联委员、浦东律师团委委员、浦东特邀律师调解员、汉盛所团总支书记。专注于互联网及电子商务法、知识产权、企业顾问风控等领域法律服务,是多家世界百强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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