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旻:如何辨别真正的P2P公司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7-11-30  浏览:82  海淘人物

笔者作为浦东新区P2P专项整治核查组一员,最近负责清查了许多P2P企业,久而久之也逐渐悟出一些心得。在笔者参与的法律公益活动中,经常会有上了年纪的人问我,他们把钱投给了P2P平台并购买了平台上的产品,过一段时间却突然发现P2P公司在一夜之间消失得无影无踪,害的他们血本无归,甚至把棺材本都输走了。每每听到他们谈及此,虽然我都尽可能的为他们设法告知法律救济途径,但另一方面心里却实是感觉爱莫能助。因为多数情况老人们的资金是一定被全额卷走了,唯一留下的也只有白发苍苍者的两行泪花尔尔。面对着近年来沸沸扬扬,纷繁复杂且负面报道多如牛毛的P2P金融机构,如何一眼就能够辨识出其中的李鬼,并且不被他牵着鼻子走是我写这篇文章的目的。一、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起源及发展P2P(Peer to Peer)网络借贷平台,是借贷与互联网金融相结合的一种模式,该模式起源于欧美地区(一般仅局限于小额借贷),近年来在中国生根发芽且急速生长。通俗来讲,就是将民间借贷合法化、全线上化,它可以说是未来金融服务的发展趋势。人们常说物极必反,虽然P2P有其存在的空间和必要,但是也丝毫逃不出这样的一种规律。在我国P2P发展的初期,由于准入门槛、运营模式、监管体制、法律规则均未明确,虽有大量平台经营者涌入分羹,但却并未对社会资金需求的补充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有人跟风创设,也有人跟风投资。这样混乱的市场行情,久而久之势必造就了大量P2P金融机构的垮台。大量P2P金融机构在非法自融、私设资金池、虚构投资项目后圈钱跑路,投资者的资金全部打了水漂。2016年8月2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四部委联合向社会公众制定并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紧接着在2017年3月底,北京金融管理部门向部分P2P平台发出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以下简称《要求》),该《要求》被称为史上最严格的P2P监管措施。从以上信息可见,P2P监管已被纳入政府的重点审查内容。从政府监管层面看来,P2P的违规问题不仅仅是简单的金融问题,更是关乎民生的严肃问题。随着《办法》的纲要性出台,可以预测各地的金融管理部门将纷纷响应出台相应法规政策,将P2P平台的整顿加速化进行。二、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红线要了解P2P的红线,首当其冲需要了解《办法》对P2P的定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金融管理部门将P2P平台称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这意味着P2P仅是一种居间人,他不应参与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P2P平台的义务就是审慎的对借款人的项目真实性等问题进行审核,并撮合其与出借人顺利借款,仅此而已。《办法》主要确立了P2P平台的十三条禁令:(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三、如何辨别真正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根据笔者的核查经验,普通群众可以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对P2P平台中的李鬼加以辨别。(一)P2P金融机构及平台的资质审核1、P2P金融机构的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2、P2P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中没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表述;3、P2P平台没有ICP备案资质。(二)P2P平台资金的违规募集1、有自融行为的;2、出借人及借款人资金并未由第三方资管平台托管;3、发行基金、期货、理财产品的;4、允许自然人借贷上限超过20万,企业超过100万的;5、单一融资项目募集期超过20日的;6、同一个项目多次借贷或拆标借贷的;7、借款合同等法律文件与平台签订的;8、P2P平台有承诺保本保息、提供担保或类似增信服务的。(三)其他辨别方法1、P2P平台对借款人发起的项目没有尽到审慎核查的义务;2、法律文书及其他风险告知书拼凑不齐全的;3、非法使用借款人和出借人个人或公司信息的;4、大规模线下开设门店营销的。作者简介:李旻,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法学硕士,中共党员,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调研员、浦东律师青联委员、浦东律师团委委员、浦东特邀律师调解员、汉盛所团总支书记。专注于互联网及电子商务法、知识产权、企业顾问风控等领域法律服务,是多家世界百强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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