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策解读《“e代驾”司机用e拼车遭遇车祸 索赔78万元案》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7-11-30  浏览:108  海淘人物

6月7日,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发布《2016-2017年中国互联网+法律报告》(报告全文下载:www.100ec.cn/zt/1617bg/)。报告发布“2016-2017年度十大互联网+领域典型法律案例”,以下为麻策律师解读《“e代驾”司机用e拼车遭遇车祸 索赔78万元》。  报告显示:两家APP“刷单”公司被告侵权索赔案、“e代驾”司机用e拼车遭遇车祸索赔案、京东、腾讯协助破获“50亿条公民信息泄露”案、商家疑似售假“拼多多”冻结商家账户货款引风波、“美团”接纳“李鬼”遭绿茶索赔案、“饿了么”外卖送餐出交通事故赔偿案、“高德”诉“滴滴”不正当竞争索赔案、“好厨师”App网约工劳动争议案、“搜房网”网络拍卖不正当竞争案、“中网互赢”借“网络关键词”诈骗案是“2016-2017年度十大互联网+领域典型法律案例”。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电子商务领域最权威经济数据将定期发送给包括:商务部、工信部、农业部、统计局、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等十余个部委,以及全国数百个电商/互联网行业协会,已成为全国上万家电商企业、数千家VC/PE、数百家高等院校、3000+财经媒体记者、2000+家电商园区和诸多传统企业、上市公司等的重要数据来源及决策依据,是电商行业最具权威性、影响力的“风向标”及高层决策智库。  以下为《“e代驾”司机用e拼车遭遇车祸 索赔78万元案》解读: 【案例类型】平台责任【所在领域】互联网+出行【案例简介】 北京代驾司机徐先生将乘客送到家中后,使用供职的e代驾公司提供的内部约车软件,约到了李某驾驶的车辆,乘车返程过程中,遭遇了严重事故,被撞成重伤。徐先生将李某和e代驾公司告上法庭,今天上午此案宣判,李某和e代驾公司被判承担连带责任,而e代驾公司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作虚假陈述,还被法院顶格处罚100万元。 代驾司机返程出事故 5月5日,北京晚报报道了这起案件的二审开庭情况。当时距离事故发生已经过去了两年多,但徐先生仍然在进行车祸的后续治疗,没能亲自出庭,而造成车祸的司机李某也同样受了重伤。 徐先生认为,自己是在将代驾乘客送至望京家中后,使用了供职的e代驾公司提供的内部约车软件约到了李某驾驶的车辆,而这辆车的号牌和车辆保险都已过期。事故的发生,是因李某闯红灯,才与另外两车相撞,因此司机李某和提供约车软件的e代驾公司应承担自己因车祸造成的损失。 而e代驾公司并不认可徐先生和李某是自己的聘用员工,对李某提供的约车专用手机和软件也不认可,公司并没有开发过徐先生所称的“e拼车”软件,也无法确认李某提供的手机是事故当晚使用的手机。 今天上午,本案在三中院公开宣判,徐先生和李某都出席了宣判。徐先生走起路来还有些蹒跚,李某则还需拄拐行走。e代驾虚假陈述被处罚 三中院经审理认为,经鉴定,可以认定e拼车软件的所有者、发布者、后台维护者是e代驾公司。而在庭审的实际操作中,向软件输入李某工号后,软件显示“您已被屏蔽”而非不存在,据此可认定李某是e拼车登记注册的返程拼车司机。通过证据也可认定,两人当晚通过软件互相取得联系有高度盖然性。 虽然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李某与e代驾公司存在雇佣关系,但e代驾作为平台提供者,对入驻平台的车辆具有审核管理义务,双方有管理关系。公司为员工提供便利优惠的返程服务,可以从中获利。依据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获利的同时应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 李某驾驶的车辆本质属于套牌车,本身属于违法行为,客观上增加了乘车风险,而e拼车没有停止其拼车服务,导致侵权行为得以继续进行,对事故发生具有明显过错,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三中院二审判决,李某与e代驾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赔偿陈先生各项损失共计55万余元。 宣判后,三中院还宣布了对e代驾公司的处罚决定。因e代驾公司拒不承认e拼车软件由其开发,但经鉴定,e拼车软件的所有者、发布者、后台维护者是e代驾公司,可以认定e代驾公司已构成虚假陈述,严重妨碍了法院审理,依法对e代驾公司罚款100万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一数额是顶格处罚。 e代驾公司对处罚决定表达了异议,其认为送检手机存在问题,而公司在陈述时都是如实陈述的,依照相关法律,只有伪造、销毁证据才能进行处罚,目前认定的处罚畸高。 【法律法规】《道路安全法》、《侵权责任法》、《劳动合同法》 【律师点评】   对此,国内知名律师、《2016-2017年度中国互联网+法律报告》联合主编、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麻策(专家微信互动:macelawyer)律师认为: 目前,我国法院在认定劳动关系(职务行为)是否成立时,一般按《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第12号〕】规则,即“三要素”原则:劳动关系成立需要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如果不符合其中任一条件,法院一般是不会认定双方之间构成劳动关系的。然而在互联网平台模式下,平台一有利益得利,二未审核相关服务内容(如车况),故法院在一定条件下,即使无法认定为职务行为,法院仍可依据消法“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要求平台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简介】 麻策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在读法律硕士。 执业经验:长期专注于互联网电商领域。杭州律协互联网信息、税务专委会委员、《杭州市网络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立法专家小组成员、杭州市优秀岗位能手、杭州市律师协会公益新星。(文/若贝) 相关阅读:麻策:开放平台数据共享合规在《网络安全法》下愈显重要麻策:互联网公司掘取用户个人信息需提示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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