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超强:“刷单”实质上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7-10-28 浏览:97 海淘人物
6月20日,全国组织刷单入刑第一案在杭州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刷单炒信平台零距网商联盟组织者李某某通过创建网站和利用YY语音聊天工具建立刷单炒信平台,非法获利90余万元,余杭法院据此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并一审判决5年6个月,连同原判有期徒刑9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9个月。此案是阿里巴巴运用大数据主动发现并向警方输送刷单线索,进入刑事宣判的第一案,也是余杭成为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互联网司法研究中心杭州基地以来审结的第一例涉互联网犯罪案件。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方超强律师认为,对刷单商家的同业竞争者而言,刷单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消费者而言,刷单行为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对电商平台而言,刷单行为既是侵权行为也是违约行为,也正基于此,电商平台可以利用平台规则对刷单行为及其商家进行处罚。从当前的法律法规看,直接对刷单行为作出规定的是《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十九条即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明确规定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的行为。该办法也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了,刷单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刷单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虚假宣传论,可处以一万到二十万元的行政处罚。方超强律师认为刷单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几方面:利益驱使,隐蔽优势带来的违法成本低;电商平台的处罚力度不够。遏制刷单行为可从两个方面着手加强:加重对于刷单行为主体及其负责人的失信成本,将工商查实、法院判决确认的刷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等信息列入个人征信之中;加强平台与执法部门、司法部门的合作,利用其技术优势积极向执法部门举报并移交刷单线索;在民事纠纷中,配合法院调查取证,便于被侵权人诉讼维权。加大平台的监管责任,促使平台充分利用其技术和数据优势,加大力度查处刷单行为。详见快评原文全文:《【电商快评】刷单炒信也是犯罪评全国刷单入刑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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