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疫部门这样分析跨境电商职业打假诉讼的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7-06-30 浏览:191 海淘指南
近日,广东广州检验检疫局受理了一起投诉跨境电商销售平台案例,涉及5个品种,均为网购保税进口保健食品。投诉人称没有中文标签,且添加了不可以用于食品的“辅酶Q10”等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索赔、奖励、道歉和纸质书面回复办理结果,该投诉人疑为资深职业打假人。受理此案过程中,发现此类案件近几年呈快速增长趋势,值得反思。
现状
跨境电商发展迅猛。电子商务已逐步成为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不可或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婴幼儿食品用品、保健品、化妆品、食品成为职业打假重灾区。上述商品占跨境电商85%以上的份额,诉讼理由主要为没有中文标签、食品添加的成分不符合国标、没有检验检疫证明等。诉讼请求基本是获利性赔偿,常常10倍索赔,有勒索嫌疑,部分电商怕引起负面报道和惩罚,未诉讼就自行赔偿。
法院判决差别很大。不同区域的法院判决结果截然不同。北京朝阳区法院认为,跨境海淘境外商品,只要来源国合法生产、销售,履行了合法进口手续,就应该认定为该商品有合法来源。一些法院判决消费者败诉,比如: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2015年5月受理一例以预包装奶粉没有中文标签属不合格产品为由起诉某全球通平台,该消费者熊某购买9罐荷兰某品牌奶粉,货款1887元,要求退货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跨境电商平台只是给消费者提供委托买卖服务,本案中,消费者为委托人,电商平台是受托人,电商公司提供的是服务,不是销售者,不承担食品安全法中销售者的法律责任,法院最终驳回消费者诉讼请求。
而另一起案件,苏州市张某夫妇于2014年网购了美国、德国进口的婴幼儿奶粉、辅食等食品,总价7600多元,以没有中文标签起诉网络销售商,被告以怀疑原告消费者身份和商品为第三方发货直邮不能保证是否有中文标签为由抗辩。江苏吴中区法院认为:被告怀疑消费者身份举证不足,所售食品未标注中文标签,认定为不符合进口食品安全标准,虽由他人发货,但未尽查验诉讼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的义务,法院最终判决:退还货款7671元,并支付赔偿金76710元。还有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退回货款和3倍货款赔偿。据媒体报道,索赔成功率约30%。
原因
法律允许“知假买假”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法院支持知假买假行为;新《食品安全法》九十六条规定,消费者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除要求赔偿损失之外,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赔偿规定,此法规定了“退货”和“三倍追偿”条款。
职能部门监管法规滞后。职能部门对跨境电商存在监管空白和灰色地带,口岸检验检疫还未完善相关法规是其中之一,目前,主要依据《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动植物检疫法》和《国境卫生检疫法》进行监管,对产品质量如何监管要求不明确,假如不法商人销售的是假冒伪劣产品,检验检疫无法监管,国内消费者很难识别和维权。而海关是按个人物品监管,重点是税收。
相关法规有瑕疵,自相矛盾。一是食品安全法对进口食品有强制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和符合中国食品质量标准等要求,但没有明确跨境电商是否列入该法范畴,存在瑕疵;二是跨境电商没有按一般进口贸易监管,规避了现行法规赋予的进口食品药品、卫生行政、检验检疫等职能监管部门各项前置备案审批等条件,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和符合中国食品质量标准等强制要求,也没有赋予检验检疫鉴别假冒伪劣产品的职责,食品安全法和检验检疫法规对跨境电商监管要求存在矛盾。
对策
“人民质检,质检为民”。立足质量安全,立足法规完善,顺势改革,推进跨境电商快速健康发展。
运用现有法规应对。法规的瑕疵和矛盾导致的索赔由商家“买单”,不符合立法宗旨。应明确告知打假人士,目前检验检疫对跨境电商食品按个人物品监管,没有中文标签等强制要求,监管措施符合跨境电商法律规定。
正确引导维权。一是加强相关法规宣传,引导打假人正确选择维权依据;二是提醒商家积极应对,给商家提供相关案例;三是引导社会正确理解立法宗旨,打假打的是假冒伪劣产品,只要跨境电商不是假冒伪劣产品,不支持法院依据监管瑕疵判决。
立法赋予跨境电商特殊监管模式法律地位。国家鼓励跨境电商新业态,跨境电商作为传统贸易以外的进口商品交易方式,应该赋予特殊监管模式,只要产品符合出口国标准,应视为合格产品,不能强制要求中文标签等要求。
尽快完善相关法规。海关、检验检疫、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配套法规需尽快修订或完善,重点是进口食品安全的法规,细化食品安全不合格判定的标准和分类,明确跨境电商产品的贸易属性和监管要求,避免法规矛盾及瑕疵。
加强检验检疫监管。纳入全申报监管。跨境电商来源复杂,品类繁多,鱼目混杂,质量难以保证,只有纳入全申报才能实现有效监管;信息化监管,跨境电商来源广、品类多、数量大,传统监管方式难于适应,纳入信息化管理有利于提高监管效能;检管分离分类监管,摆正执法位置,以管为主,建议将跨境电商分为“非保税跨境电商”和“保税跨境电商”(或称“保税电商”)两大类监管。给予非保税跨境电商自由贸易地位,实行事前企业审批备案,产品负面清单管理免于备案,买卖自由,宏观管理,事中抽查,事后产品质量溯源、问责、责令下架,协助消费者和企业维权等;保税电商交易地点和产品都在境内,本质上还是进口贸易,建议参照进口贸易规定正面清单监管,但产品备案审批和品质检验等程序应比一般贸易便利简化,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保护民族产业、保护消费者利益和贸易公平公正,以及促进跨境电商均衡发展。
现状
跨境电商发展迅猛。电子商务已逐步成为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不可或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婴幼儿食品用品、保健品、化妆品、食品成为职业打假重灾区。上述商品占跨境电商85%以上的份额,诉讼理由主要为没有中文标签、食品添加的成分不符合国标、没有检验检疫证明等。诉讼请求基本是获利性赔偿,常常10倍索赔,有勒索嫌疑,部分电商怕引起负面报道和惩罚,未诉讼就自行赔偿。
法院判决差别很大。不同区域的法院判决结果截然不同。北京朝阳区法院认为,跨境海淘境外商品,只要来源国合法生产、销售,履行了合法进口手续,就应该认定为该商品有合法来源。一些法院判决消费者败诉,比如: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2015年5月受理一例以预包装奶粉没有中文标签属不合格产品为由起诉某全球通平台,该消费者熊某购买9罐荷兰某品牌奶粉,货款1887元,要求退货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跨境电商平台只是给消费者提供委托买卖服务,本案中,消费者为委托人,电商平台是受托人,电商公司提供的是服务,不是销售者,不承担食品安全法中销售者的法律责任,法院最终驳回消费者诉讼请求。
而另一起案件,苏州市张某夫妇于2014年网购了美国、德国进口的婴幼儿奶粉、辅食等食品,总价7600多元,以没有中文标签起诉网络销售商,被告以怀疑原告消费者身份和商品为第三方发货直邮不能保证是否有中文标签为由抗辩。江苏吴中区法院认为:被告怀疑消费者身份举证不足,所售食品未标注中文标签,认定为不符合进口食品安全标准,虽由他人发货,但未尽查验诉讼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的义务,法院最终判决:退还货款7671元,并支付赔偿金76710元。还有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退回货款和3倍货款赔偿。据媒体报道,索赔成功率约30%。
原因
法律允许“知假买假”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法院支持知假买假行为;新《食品安全法》九十六条规定,消费者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除要求赔偿损失之外,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赔偿规定,此法规定了“退货”和“三倍追偿”条款。
职能部门监管法规滞后。职能部门对跨境电商存在监管空白和灰色地带,口岸检验检疫还未完善相关法规是其中之一,目前,主要依据《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动植物检疫法》和《国境卫生检疫法》进行监管,对产品质量如何监管要求不明确,假如不法商人销售的是假冒伪劣产品,检验检疫无法监管,国内消费者很难识别和维权。而海关是按个人物品监管,重点是税收。
相关法规有瑕疵,自相矛盾。一是食品安全法对进口食品有强制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和符合中国食品质量标准等要求,但没有明确跨境电商是否列入该法范畴,存在瑕疵;二是跨境电商没有按一般进口贸易监管,规避了现行法规赋予的进口食品药品、卫生行政、检验检疫等职能监管部门各项前置备案审批等条件,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和符合中国食品质量标准等强制要求,也没有赋予检验检疫鉴别假冒伪劣产品的职责,食品安全法和检验检疫法规对跨境电商监管要求存在矛盾。
对策
“人民质检,质检为民”。立足质量安全,立足法规完善,顺势改革,推进跨境电商快速健康发展。
运用现有法规应对。法规的瑕疵和矛盾导致的索赔由商家“买单”,不符合立法宗旨。应明确告知打假人士,目前检验检疫对跨境电商食品按个人物品监管,没有中文标签等强制要求,监管措施符合跨境电商法律规定。
正确引导维权。一是加强相关法规宣传,引导打假人正确选择维权依据;二是提醒商家积极应对,给商家提供相关案例;三是引导社会正确理解立法宗旨,打假打的是假冒伪劣产品,只要跨境电商不是假冒伪劣产品,不支持法院依据监管瑕疵判决。
立法赋予跨境电商特殊监管模式法律地位。国家鼓励跨境电商新业态,跨境电商作为传统贸易以外的进口商品交易方式,应该赋予特殊监管模式,只要产品符合出口国标准,应视为合格产品,不能强制要求中文标签等要求。
尽快完善相关法规。海关、检验检疫、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配套法规需尽快修订或完善,重点是进口食品安全的法规,细化食品安全不合格判定的标准和分类,明确跨境电商产品的贸易属性和监管要求,避免法规矛盾及瑕疵。
加强检验检疫监管。纳入全申报监管。跨境电商来源复杂,品类繁多,鱼目混杂,质量难以保证,只有纳入全申报才能实现有效监管;信息化监管,跨境电商来源广、品类多、数量大,传统监管方式难于适应,纳入信息化管理有利于提高监管效能;检管分离分类监管,摆正执法位置,以管为主,建议将跨境电商分为“非保税跨境电商”和“保税跨境电商”(或称“保税电商”)两大类监管。给予非保税跨境电商自由贸易地位,实行事前企业审批备案,产品负面清单管理免于备案,买卖自由,宏观管理,事中抽查,事后产品质量溯源、问责、责令下架,协助消费者和企业维权等;保税电商交易地点和产品都在境内,本质上还是进口贸易,建议参照进口贸易规定正面清单监管,但产品备案审批和品质检验等程序应比一般贸易便利简化,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保护民族产业、保护消费者利益和贸易公平公正,以及促进跨境电商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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