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钢铁电子交易平台”交易商入市协议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0-10-12 浏览:20 海淘人物
甲方: 乙方:上海钢之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甲方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成立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乙方系合法登记成立并被批准,提供电子交易平台服务的服务商。现经双方平等、友好的协商,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第一条甲方自愿成为乙方的交易商,并已仔细阅读了《特别提示》中所告知的刊载在乙方网站()上的与电子交易有关的各项业务规则,乙方已就甲方提出的有关问题作了全面细致的解释,甲方同意在成为乙方入市交易商后,严格按照乙方各项业务规则的规定从事交易及交收活动,接受乙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条乙方以电子交易平台服务商的身份为甲方提供交易管理及服务,甲方同意且接受乙方在电子交易中的管理和服务,并确认乙方的服务仅向依法注册且有效存续并能够合法签订合同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交易商提供,且仅由其本身使用。甲方和乙方之间不因本协议的签订而构成任何代理、合伙、合营、担保、雇用关系。乙方对参与交易、交收的所有买方和卖方不提供履约担保。 第三条甲方认可乙方的网站()及相关软件只作为一个电子交易平台,供已在乙方合法注册、登录的交易商在遵守乙方制订和颁布的各项业务规则的前提下进行电子交易和交收等业务。甲方知悉且同意,本公司的入市交易商都是以特定的交易席位和密码进行登录和交易的,不同于现实生活中买卖双方直接面对面的交易方式,甲方对其交易席位下发生的交易、交收等行为负责。 第四条甲方承认乙方所制订的各项业务规则中所赋予的权利,并承诺自愿承担乙方行使前述权利所应负担的相应义务,同时甲方接受乙方为确保正常交易和控制市场风险,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而修订相关的业务规则。 第五条乙方有义务将各项业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明示于乙方的网站(http://www.steely uan.com),甲方有义务及时审阅及获得该等规范性文件,乙方对该等文件作出的修订自乙方通过网站公告之日或该公告载明的生效日期生效。 第六条乙方应通过网站()及相关软件及时发布有关行情、信息,但该等行情、信息仅作为电子交易参考之用,不构成对甲方进行电子交易的任何指引或误导,由此发生的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任何个人包括且不限于乙方交易商、乙方工作人员对外发表的对钢铁电子交易的阶段性行情、走势分析、评论,均系个人行为,与乙方无关。甲方不得以受此评论分析影响导致经营失误为由向乙方主张赔偿。 第七条因电子交易具有即时性、复杂性的特点,甲方同意在接受乙方提供的服务过程中始终合法行事;甲方向乙方提交确定、真实的资料,并保证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甲方同意:如作为电子交易的买方,会按照本协议所提及的各项业务规则和相关合同约定履行了解、审查、检验和按时付款、提货的义务;如作为电子交易的卖方,不会出售涉及法律禁止或权利受到限制的货物,并对货物的质量承担保证责任。 第八条乙方根据甲方选择参与的交易种类及期限收取数额不等的交易席位费,具体标准见附件一。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三日内向乙方交付席位费。 第九条根据甲方的需要,乙方可以为甲方提供网页宣传、短信等多种服务,收费标准参见附件一。 第十条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并按时向乙方交付了席位费和提供了相关文件资料后,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甲方资格的审核并及时向甲方提供交易席位、交易密码、电子信箱等入市交易必需的配置。 第十一条甲方应自行保护其交易席位及交易密码的安全,并有权修改自己的交易密码。甲方交易席位下发出的交易指令及其它指令均被视为甲方的有效行为,甲方对此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甲方应按照乙方各项业务规则的规定和所签订的合同的约定,及时交付货款、仓单、仓单担保金、价差等,否则乙方有权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和所签合同的约定进行相应的处理。双方认为,业务规则和所签合同的相关条款赋予乙方的权利实为确保交易正常进行和控制市场风险之必需,甲方承诺自行承担因此可能发生的全部风险。 第十三条甲方参与电子交易成交后,应向乙方交纳交易手续费、交收手续费等相关费用。除业务规则另有说明外,本协议所提及的所有费用均以人民币计价。 第十四条每一交易日,乙方应以电子邮件方式将甲方当日的交易结算资料发送到已在乙方网站登记指定的甲方电子信箱内,乙方电子邮件发出即视为交易结算单已经送达。甲方如对结算单有异议,应于下一工作日上午9: 00之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否则视同无异议;截至当日17: 00仍未收到乙方的交易结算单电子邮件的,甲方有责任立即向乙方发出书面查询。若由于乙方的工作失误导致交易结算单的记载事项与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甲方的确认并不构成甲方实际交易和权益的变化。 第十五条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因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黑客攻击等突发事件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不得据此向乙方提出经济赔偿或其他补偿要求。因上述事件造成交易或交易数据中断,恢复交易时以故障发生前系统最终记录的交易数据为有效数据。 第十六条乙方对甲方的交易记录、委托事项及相关资料均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的之外,非法定有权机关或相对方的特别指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第十七条如甲方在席位使用期满时仍有未了结的交易事项而又未提出注销交易席位的,视为自动与乙方续展下一年度席位的使用并交纳一年期的席位费。届时甲方迟延交纳席位费时,乙方有权按照当时的席位费收取标准直接从甲方资金账户中扣除该年度的席位费。 第十八条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因履行和解释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如果在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要求协商解决的书面通知后30日之内争议仍未得到解决,请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但在对争议进行协商、和解、调解、诉讼、仲裁的过程中,除争议事项外,本协议应继续履行。 第十九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并盖章之日起生效。签章日期不同的,以后一签署日期为生效日期。本协议有效期至交易商资格被注销为止。 第二十条本协议前的特别提示及所附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来源: 钢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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