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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7-05-24  浏览:182  海淘指南

1、现在汇率波动对进口核算影响较大,请问海关使用的计征汇率是如何确定的?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第三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采用第四个星期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采用同一时间中国银行公布的现汇买入价和现汇卖出价的中间值(人民币元后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4位小数)。如果上述汇率发生重大波动,海关总署认为必要时,可以另行规定计征汇率,并且对外公布。
2、我司明年想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但是由于没有自己的厂房,所以想租赁厂房进行生产加工,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司需要交保证金吗?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十五条
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海关可以要求经营企业在办理手册设立手续时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3、我司的一台进口设备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故运回韩国的厂家进行维修。请问修理完毕后将设备复运进境时,海关如何确定完税价格?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二十八条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且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需要提醒您注意的是,出境修理货物复运进境超过海关规定期限的,海关将按照一般贸易的规定确定完税价格。
4、我司计划进口的一批矿石是产自和中国有优惠贸易协定的国家,现由于船舶航线的缘故,货物需要在第三国中转并逗留一段时间,请问这样会不会影响到优惠原产地的认定?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第十条
原产于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的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中国境内,不论在运输途中是否转换运输工具或者作临时储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视为“直接运输”:
(一)该货物在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时,未做除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需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
(二)该货物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停留的时间未超过相应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的期限;
(三)该货物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作临时储存时,处于该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监管之下。请参考上述规定判断是否会影响优惠原产地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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