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奢侈品平行进口第一案是怎样影响跨境电商的?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7-05-19 浏览:178 海淘动态
之前其他对平行进口起诉案例来看,一般被告都是同时提起“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两项诉讼请求,多数关于”不正当竞争“诉求都被驳回,而“侵害专用商标权”大部分被支持。而此次上海奢侈品平行进口第一案例,却是和南通大王起诉杭州俊奥一样,对平行进口特定使用环境下不构成“侵害专用商标权”做了解释,所以本案判决对国内盛行的平行进口模式和跨境进口电商有风向标意义,对未来类似案件的判定,具有较大的指引和规范意义。
平行进口模式获得法律支持,是市场竞争的大势所趋,对平行进口模式的商家和跨境进口电商来说,解决了国外品牌持有人对平行进口商品行为的打击威胁,有助于更多商家进入到平行进口模式和跨境进口电商行列,提供更多平行进口商品;对中国消费者来说也是个利好,让消费者可以以更低价格买到品牌商品,可供选择的品种也日益多元。
在“上海奢侈品平行进口第一案”之前,2016年4月大王制纸株式会社、大王(南通)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俊奥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一案,杭州法院也不予支持原告诉求,因杭州俊奥贸易有限公司提供证据证明进口产品的合法路径,宣传中并未损坏大王商品权益,不构成商标权侵害行为。
而最早的平行进口因“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的诉讼可查询的是,中国知识产权网里2009年米其林轮胎对长沙两家个体户发起的。原告米其林轮胎起诉的理由:俩被告销售的“米其林”轮胎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而被告却认为,其销售的“米其林”轮胎却并非假冒伪劣产品,是货真价实的“米其林”轮胎,来源是平行进口渠道。当时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两家个体户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
从这以后,不断有平行进口官司发生,都是围绕的两个方向“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展诉讼。如2015年普拉达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沈氏富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虽被告能提供证据证明采购入境渠道的合法性,最终判决被告新疆沈氏富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停止使用普拉达商标,赔偿原告50000元。
而在跨境进口方面,最近因花王投诉商品侵权而被要求下架产品的电商,早前已经在各个跨境群里讨论避险措施,延伸到早期一点,今年7月份跨境朋友圈和群里都在说因销售佳乐定 、地球妈妈、雅漾、童年时光、skip ship,被几个品牌方代理律师机构发起侵权投诉。一家知名母婴跨境电商被投诉以后下架了地球妈妈,跨境保税仓库里一度囤积了许多产品不敢销售。因为当时其中有一场跨境官司余威还在,原告上海禧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美国禧贝母婴)诉北京背篓科技有限公司(蜜淘)侵害商标权及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一案,同样是围绕的两个方向“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当时判定蜜淘停止使用和进口上海禧贝商标专用权行为,蜜淘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驳回上海禧贝其他诉讼要求,一些跨境电商遇到这种情况都是避而让之,或要求供应商提供完整授权采购链路证明。
平行进口模式,近年来逐渐风靡。所谓的平行贸易,我们最熟知的是进口汽车的平行贸易,平行贸易指的是国内销售方跳开了品牌持有者的定价体系,从境外代理商或者其他其他渠道那里直接进货,引入国内销售,故而商品售价往往会比品牌经销商及直营店便宜不少,但这恰恰影响到了境外品牌自身和境内品牌持有人的利益,故而对平行进口线下和跨境进口线上都开始纠纷不断。
当然虽然最后上海和杭州两家国内企业的平行进口模式获得了法律支持,但对于品牌与普通消费者而言,最关心的一个问题就是商品真假的问题。最近的几年里出现了很多平行进口线下商店和跨境进口电商,在这些平台里国外商品几乎是没有多少国外品牌的授权的,所以平行进口线下和跨境进口线上所销售出来的国外商品的真假问题一直都在质疑中挥之不去,比如最近某某自媒体电商所遭遇一般。而我们看国际品牌经常发表申明,“没有授权某某电商做销售,以及不是我们授权的经销商所卖出的物品品牌商不提供售后服务”的原因。
由于品牌专柜和国内授权代理所卖商品有严格的品牌管理与品牌商做为其坚强的后盾,能对所售物品提供有力的认证保障。而我们的这些平行进口的“小伙伴”就没有一个很强大的机制来提供这强大的后盾及严格的市场监控了。
市场如果没有强力制度和法律去规范,只靠商家自身监督行为,一定会出事,因为劣币驱逐良币,总有铤而走险的商家。一些跨境试点地区推出的溯源平台也是这个作用,而跨境大平台目前要求的跨境商品采购链路证明,就是为了保障商品真品,比如天猫国际为没有能提供原始采购链路需要在本地交货,用他的菜鸟GFC发货来监管一样,都是企业自身净化真品所做的努力。
上海的这个案件之所以这么受跨境小伙伴关注转发,也是在这两年实际操作中遇到很多类似问题,而对哪些要去花昂贵代理费去拿国外品牌代理的公司来说,在平行进口模式进一步开放和完善的大势中,估计要思考下怎么重新布局了。ps:因本文素材而收集的一些平行进口诉讼案例的小资料,希望对大家了解更多知识有用,如果收集的观点有误,请指正。
商标权用尽原则
上海奢侈品平行进口第一案中法院判定“FENDI”适用商标权利用尽原则,驳回了芬迪爱得乐诉讼请求,益朗公司得以正常销售。
什么是商标权利用尽原则?
尽管没有明文规定,但通常认为其含义指商标权商品如经包括商标权所有人和被许可人在内的商标权主体以合法的方式销售或转让,主体对该特定商品上的商标权即告穷竭,无权禁止他人在市场上再行销售该产品或直接使用。
在“FENDI”一案中,益朗公司进货的法国SHP公司是芬迪的授权经销商,店面销售的产品是FENDI正品(案中已经送检证实),而且所制作的各种印有FENDI的宣传物,都是合理的陈述自家销售“FENDI皮包”的事实,并未造成商标与商品不符。所以,法院认为芬迪爱得乐公司的请求不合理,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什么时候适用商标权用尽原则?
商品来源合法。只有经过合法渠道购买(进货)的商品才是商标权用尽的主体。举个例子,水货手机是不合法的,销售水货是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为渠道不合法。所以,别再抱怨水货手机无售后,因为从法理上说,不合法的水货机没有产生权利的基础。
不能贬损商誉。商标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保证商品质量。人们追求正品,就是信任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只有与商标一致的商品才能适用商标权利用尽原则,简单点说,就是正品才行。
不能导致消费者混淆。如二次销售中含他人商标的产品,进行宣传时,只能合理的陈述销售的事实,不能假称“授权专卖”。对于利用环保回收来的含他人商标的包装物,需要遮盖或抹去他人商标才可以使用。只有不造成消费者误认地使用他人商标,才适用商标权用尽原则。
上海奢侈品平行进口第一案中上海浦东法院判定要旨:
法律赋予商标权人禁止他人擅自使用其商标的权利,是为了维护商标权的商誉及防止他人不当使用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但并不赋予商标权人在相关商品或服务上享有绝对的垄断权。商标权人不能阻止他人为了说明商品与服务的真实来源而使用商标。
被告店铺仅销售其自行购置的正牌商品,所售产品系从原告经销商处合法取得,其在出售时保持了正牌商品的品质和样态,而且采取措施显著标明被告公司标识。被告在此情况下,由于经营折扣商场的营业面积较大,为便于消费者寻找到其欲购买的品牌,有必要在店招标明其出售产品的品牌。这种使用方式只是为了向相关公众传递其出售的商品来源于原告的客观事实,用以指示其提供商品的真实来源,属于商标合理使用。
涉案产品系被告从原告经销商处大批量购买所得,原告应当意识到这种批量购买商品的方式,必然是为了实现商品的再次销售,原告应当对这种再销售过程中使用原告商标的行为予以容忍,允许其为了实现再次销售对原告商标的合理使用及以此为目的的宣传和推广。倘若原告为了维护其专卖店的利益,则应当通过合同形式约束其生产商和经销商向专卖店以外的客户群体批量出售货物,而不应在完成首次出售行为后,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对再出售商品的行为予以限制。
平行进口如何避免侵权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齐湘泉指出,商标平行进口又被称为“灰色市场”,是指注册商标持有人在某国(出口国)生产并销售带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后,第三人(进口商)将该商品进口到另一国(进口国),而该注册商标所有人或其他被许可人也在该进口国取得同一商标专用权。应当注意的是,平行进口有一个前提条件,即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首次投放市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自己或者经其许可的行为,其进口商品的渠道是合法的。
那么,平行进口行为是否必然导致侵权免责呢?齐湘泉表示,我国目前并无法律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在国内法层面,即使在商标法第52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中也找不到到这样的规定,即进口带有合法商标的外国制造商品是对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而在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中,Trips协议本身回避了平行进口,从这条解释不能推断出商标权人在此问题上的排他性权利。
面对法规的不明确性和实践的不统一性,齐湘泉建议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借鉴欧盟《欧共体商标法一号指令》的做法。比如,该指令第5条第3款中从正面规定商标专用权人可以禁止“进口或出口使用该标示的商品”使得商标法和对外贸易法顺利对接,但必须醒目标明实际生产者和产地等等,甚至对于本地产品的主要性能不同作出说明。
平行进口模式获得法律支持,是市场竞争的大势所趋,对平行进口模式的商家和跨境进口电商来说,解决了国外品牌持有人对平行进口商品行为的打击威胁,有助于更多商家进入到平行进口模式和跨境进口电商行列,提供更多平行进口商品;对中国消费者来说也是个利好,让消费者可以以更低价格买到品牌商品,可供选择的品种也日益多元。
在“上海奢侈品平行进口第一案”之前,2016年4月大王制纸株式会社、大王(南通)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俊奥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一案,杭州法院也不予支持原告诉求,因杭州俊奥贸易有限公司提供证据证明进口产品的合法路径,宣传中并未损坏大王商品权益,不构成商标权侵害行为。
而最早的平行进口因“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的诉讼可查询的是,中国知识产权网里2009年米其林轮胎对长沙两家个体户发起的。原告米其林轮胎起诉的理由:俩被告销售的“米其林”轮胎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而被告却认为,其销售的“米其林”轮胎却并非假冒伪劣产品,是货真价实的“米其林”轮胎,来源是平行进口渠道。当时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两家个体户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
从这以后,不断有平行进口官司发生,都是围绕的两个方向“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展诉讼。如2015年普拉达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沈氏富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虽被告能提供证据证明采购入境渠道的合法性,最终判决被告新疆沈氏富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停止使用普拉达商标,赔偿原告50000元。
而在跨境进口方面,最近因花王投诉商品侵权而被要求下架产品的电商,早前已经在各个跨境群里讨论避险措施,延伸到早期一点,今年7月份跨境朋友圈和群里都在说因销售佳乐定 、地球妈妈、雅漾、童年时光、skip ship,被几个品牌方代理律师机构发起侵权投诉。一家知名母婴跨境电商被投诉以后下架了地球妈妈,跨境保税仓库里一度囤积了许多产品不敢销售。因为当时其中有一场跨境官司余威还在,原告上海禧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美国禧贝母婴)诉北京背篓科技有限公司(蜜淘)侵害商标权及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一案,同样是围绕的两个方向“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当时判定蜜淘停止使用和进口上海禧贝商标专用权行为,蜜淘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驳回上海禧贝其他诉讼要求,一些跨境电商遇到这种情况都是避而让之,或要求供应商提供完整授权采购链路证明。
平行进口模式,近年来逐渐风靡。所谓的平行贸易,我们最熟知的是进口汽车的平行贸易,平行贸易指的是国内销售方跳开了品牌持有者的定价体系,从境外代理商或者其他其他渠道那里直接进货,引入国内销售,故而商品售价往往会比品牌经销商及直营店便宜不少,但这恰恰影响到了境外品牌自身和境内品牌持有人的利益,故而对平行进口线下和跨境进口线上都开始纠纷不断。
当然虽然最后上海和杭州两家国内企业的平行进口模式获得了法律支持,但对于品牌与普通消费者而言,最关心的一个问题就是商品真假的问题。最近的几年里出现了很多平行进口线下商店和跨境进口电商,在这些平台里国外商品几乎是没有多少国外品牌的授权的,所以平行进口线下和跨境进口线上所销售出来的国外商品的真假问题一直都在质疑中挥之不去,比如最近某某自媒体电商所遭遇一般。而我们看国际品牌经常发表申明,“没有授权某某电商做销售,以及不是我们授权的经销商所卖出的物品品牌商不提供售后服务”的原因。
由于品牌专柜和国内授权代理所卖商品有严格的品牌管理与品牌商做为其坚强的后盾,能对所售物品提供有力的认证保障。而我们的这些平行进口的“小伙伴”就没有一个很强大的机制来提供这强大的后盾及严格的市场监控了。
市场如果没有强力制度和法律去规范,只靠商家自身监督行为,一定会出事,因为劣币驱逐良币,总有铤而走险的商家。一些跨境试点地区推出的溯源平台也是这个作用,而跨境大平台目前要求的跨境商品采购链路证明,就是为了保障商品真品,比如天猫国际为没有能提供原始采购链路需要在本地交货,用他的菜鸟GFC发货来监管一样,都是企业自身净化真品所做的努力。
上海的这个案件之所以这么受跨境小伙伴关注转发,也是在这两年实际操作中遇到很多类似问题,而对哪些要去花昂贵代理费去拿国外品牌代理的公司来说,在平行进口模式进一步开放和完善的大势中,估计要思考下怎么重新布局了。ps:因本文素材而收集的一些平行进口诉讼案例的小资料,希望对大家了解更多知识有用,如果收集的观点有误,请指正。
商标权用尽原则
上海奢侈品平行进口第一案中法院判定“FENDI”适用商标权利用尽原则,驳回了芬迪爱得乐诉讼请求,益朗公司得以正常销售。
什么是商标权利用尽原则?
尽管没有明文规定,但通常认为其含义指商标权商品如经包括商标权所有人和被许可人在内的商标权主体以合法的方式销售或转让,主体对该特定商品上的商标权即告穷竭,无权禁止他人在市场上再行销售该产品或直接使用。
在“FENDI”一案中,益朗公司进货的法国SHP公司是芬迪的授权经销商,店面销售的产品是FENDI正品(案中已经送检证实),而且所制作的各种印有FENDI的宣传物,都是合理的陈述自家销售“FENDI皮包”的事实,并未造成商标与商品不符。所以,法院认为芬迪爱得乐公司的请求不合理,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什么时候适用商标权用尽原则?
商品来源合法。只有经过合法渠道购买(进货)的商品才是商标权用尽的主体。举个例子,水货手机是不合法的,销售水货是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为渠道不合法。所以,别再抱怨水货手机无售后,因为从法理上说,不合法的水货机没有产生权利的基础。
不能贬损商誉。商标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保证商品质量。人们追求正品,就是信任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只有与商标一致的商品才能适用商标权利用尽原则,简单点说,就是正品才行。
不能导致消费者混淆。如二次销售中含他人商标的产品,进行宣传时,只能合理的陈述销售的事实,不能假称“授权专卖”。对于利用环保回收来的含他人商标的包装物,需要遮盖或抹去他人商标才可以使用。只有不造成消费者误认地使用他人商标,才适用商标权用尽原则。
上海奢侈品平行进口第一案中上海浦东法院判定要旨:
法律赋予商标权人禁止他人擅自使用其商标的权利,是为了维护商标权的商誉及防止他人不当使用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但并不赋予商标权人在相关商品或服务上享有绝对的垄断权。商标权人不能阻止他人为了说明商品与服务的真实来源而使用商标。
被告店铺仅销售其自行购置的正牌商品,所售产品系从原告经销商处合法取得,其在出售时保持了正牌商品的品质和样态,而且采取措施显著标明被告公司标识。被告在此情况下,由于经营折扣商场的营业面积较大,为便于消费者寻找到其欲购买的品牌,有必要在店招标明其出售产品的品牌。这种使用方式只是为了向相关公众传递其出售的商品来源于原告的客观事实,用以指示其提供商品的真实来源,属于商标合理使用。
涉案产品系被告从原告经销商处大批量购买所得,原告应当意识到这种批量购买商品的方式,必然是为了实现商品的再次销售,原告应当对这种再销售过程中使用原告商标的行为予以容忍,允许其为了实现再次销售对原告商标的合理使用及以此为目的的宣传和推广。倘若原告为了维护其专卖店的利益,则应当通过合同形式约束其生产商和经销商向专卖店以外的客户群体批量出售货物,而不应在完成首次出售行为后,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对再出售商品的行为予以限制。
平行进口如何避免侵权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齐湘泉指出,商标平行进口又被称为“灰色市场”,是指注册商标持有人在某国(出口国)生产并销售带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后,第三人(进口商)将该商品进口到另一国(进口国),而该注册商标所有人或其他被许可人也在该进口国取得同一商标专用权。应当注意的是,平行进口有一个前提条件,即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首次投放市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自己或者经其许可的行为,其进口商品的渠道是合法的。
那么,平行进口行为是否必然导致侵权免责呢?齐湘泉表示,我国目前并无法律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在国内法层面,即使在商标法第52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中也找不到到这样的规定,即进口带有合法商标的外国制造商品是对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而在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中,Trips协议本身回避了平行进口,从这条解释不能推断出商标权人在此问题上的排他性权利。
面对法规的不明确性和实践的不统一性,齐湘泉建议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借鉴欧盟《欧共体商标法一号指令》的做法。比如,该指令第5条第3款中从正面规定商标专用权人可以禁止“进口或出口使用该标示的商品”使得商标法和对外贸易法顺利对接,但必须醒目标明实际生产者和产地等等,甚至对于本地产品的主要性能不同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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