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涉税的难点及对策分析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7-10-21  浏览:34  海淘人物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普及,我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网购作为一种经济、高效、低碳的购物方式已经逐渐成为主流消费方式。但是,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以及电子商务特殊的商品交易方式、劳务提供方式和支付方式,给税务机关对其交易行为实施有效监管带来了困难。文章从对电子商务纳税的必要性出发,分析了电子商务征税存在的难点,进而对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提出对策建议。  电子商务是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远程通信技术,实现整个商务过程中的电子化、数字化和网络化。截至2010年底,中国网络零售交易总额为5131亿元,是2009年的近两倍,较2007年翻了七番,约占2010年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3%。目前,国内最大的网络零售平台淘宝网的注册用户已超过3.7亿,在线商品总数超过8亿件,这两个数字仍呈指数式增长态势。可见,电子商务在我国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如何合理地征收电子商务税已成为学术界探讨的热点话题。   一、对电子商务课税的必要性   (一)对电子商务课税体现税负的公平   公平税负是关于税收负担公平地分配于各纳税人的原则,它指国家征税要使每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当,并使各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平衡。其基本功能就是政府通过各种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来促进公平竞争,进而实现社会公平。具体来讲,就是按照国家税制设置的原则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税收负担的标准和比例建立在一个相对公平合理的基础上,使每个经济组织和个人能够履行税收责任和承担纳税义务。从横向公平的角度来讲,同等条件的纳税人应承担相等的税收负担,不能因为纳税人是从事电子商务还是从事传统商务而有所区别。如果对电子商务免予征税,则必然使通过传统方式交易的市场主体处于不利的地位,进而对市场主体经营产品的价格、消费者对相关产品的选择与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等产生重要的影响,并最终影响到资源的合理、有效的配置。此外,电子商务的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对传统产业造成冲击,所以,应该对两种产业都进行征税,交易方式的不同不应作为税收差异的原因,对电子商务免征税税也是有理论依据的。   (二)对电子商务征税有利于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   我国财政收入主要源于税收、规费、罚没几个方面。其中规费收入、罚没收入在财政收入中所占份额甚微,因此,税收收入对国家财政收入起决定性意义。虽然我国目前电子商务发展水平还很低,即使征税所带来的收益也较少,但从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的迅猛势头来看,对电子商务的长期免税势必会使我国的税收蒙受巨大损失。信息产业部的官员就公开表示:我国网上交易没有开发票的程序,容易导致偷税、漏税,随着网上交易的普及,这个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目前期货、股票的上网交易额已占总额的1%,一旦上网交易大规模的启动,交易印花税等有关税收的核定和征收即成问题。据悉,有关部门正考虑草拟《互联网税收实施细则》,以杜绝网上偷、漏税的情况。   二、对电子商务征税所面临的难点   (一)电子商务征管缺乏法律规范   电子商务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新型交易方式,网络贸易的飞速发展使得越来越多的企业将交易移至网上交易平台进行。现行税法虽然规定,商品买卖须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收,但由于现行税制是以传统实体贸易为基础建立的,因此目前无论国家还是地方层面都没有电子商务网络交易的相关法律规定。现行税法中既没有针对电子商务交易行为的相关条款,也没有对网上个人交易收入所得的性质进行明确,在电子商务税收立法方面目前我国仍然处于空白状态。   (二)课税对象性质难以确定   现行税法的征收对象共分4种,分别是对流转额,所得额,财产、行为以及自然资源课税。交易的性质,决定了对该项交易是否征税,以及适用哪一税种对其征税。然而,电子商务不同于传统商务的特点模糊了交易的分类和所得的定性,使得税收征管者难以确定征税对象。如在传统商务中的图书销售,按现行税法应征收增值税,但在电子商务中,如顾客在互联网上通过购买数据权便可随时浏览或下载图书,那么对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应视为销售产品征收增值税,还是视为营业税的增收范围缴纳营业税?这已成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三)税收征管的归属地原则无法落实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登记是以常设机构,即企业或自然人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经营场所来确定经营所得来源地,纳税人应向管辖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但电子商务的主要特性是虚拟性和“无址化”,电子商务活动是基于因特网虚拟平台上,它无时空和地域限制,它可以是一个自然人,也可以是一个机构,并可以在我国的任意地区(只要这个地区能上网)开展经营活动。电子商务“无址化”的特性为税务机关确定应纳税对象开展属地征管带来了难度。在实际征管活动中,是以网站的登记地,还是以商家的户籍地或居住地作为税务登记地开展征管,至今我国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四)电子商务“无纸化”特性,使传统税务管理以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   在网络这个独特的虚拟环境下,电子商务交易采用无纸化方式进行,所有买卖双方的合同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数字信息的形式存在,传统的纸质账册、凭证、报表转而由服务器中数字代码来代替。这种网上凭据的数字化在方便存贮和取用的同时,又具有可随时被修改而不留痕迹的不利之处。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从事电子商务的网店或网站还可以采用先进的加密技术来掩盖其真实的经营信息,给税收稽查带来了难度。而面对这种网络技术趋势,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的有关账簿凭证管理规定就显得有些滞后。   三、电子商务征税应采取的对策   第一,应加大电子商务征税宣传力度。由于国家对发展初期的电子商务采取扶持态度,加之现行的税收法规也没有就电子商务征税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不少人理所当然地认为电子商务无需缴税。网上交易的隐蔽性,卖方普遍不索取发票等客观条件也助长了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逃税行为。因此,在对电子商务征税初期应加大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宣传力度,让交易各方明白电子商务并不免税,知晓电子商务纳税是国家税收的原则要求。要通过宣传,让交易各方了解电子商务如何纳税,清楚逃避电子商务纳税义务属犯罪行为。并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进行信用评级,将纳税量和他们的信用等级挂钩,对于按时按量缴纳税款的企业,给予一定的鼓励与支持。   第二,适当的税收优惠,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推动就业。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合理解决好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税收中性原则包含两个方面含义:一是国家征税使纳税人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其带来额外负担;二是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特别是不能使税收超越市场机制而成为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将税收中性原则运用到电子商务中,就是指税收不应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有阻碍作用。电子商务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贸易规模较小,从促进技术进步、降低交易成本等方面考虑,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商贸形式,应该从政策上给予大力支持。因此,可以设置一档优惠税率,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或者可以借鉴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办法,对电子商务税设置一个起征点,低于起征点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可以免税。   第三,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和申报制度。国家可以借助行政力量,责令所有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和个人,均应将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建立详细的户管档案,以便于税务机关控制。对电子商务征税可比照传统商务,制定电子商务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制度,要求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电子商务执照的基础上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工作,使每个从事网上交易的主体都拥有专门的税务登记号。这样税务机关就可以依据登记资料和申报纳税情况对电子商务税收缴纳情况进行征管,有效解决谁在从事电子商务以及对谁进行税收管理的问题。另外,税务机关要与网络服务机构和银行等部门加强信息交流,对网络贸易实行追踪和交叉监控。  第四,完善交易记录的备份制度,加大税收稽查力度。建立完善的电子账簿,要求纳税人在网上交易行会计记录,保存并传送一份相关资料给税务机关做备份。税务机关应建立一套完善、综合的电子账簿和计账方法,要求电子商务纳税人按文件保存的要求,将大量的业务记录用计算机自动保存下来,包括接收的电子订单、银行卡及其发货记录和相关的电子合同等;要求纳税人在交易完毕后的第一个申报期内,把相关资料给税务机关一份备份,以利于完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电子商务资料的收集研究。在此基础上有重点地加大税收稽查力度。一是加大商户的资质稽查,对未按规定进行电子商务税务登记的,未取得交易平台软件合格证的进行停业查处;二是重点做好交易量大、资金流频繁的商户专项稽查,就其交易资料的备份情况以及税款缴纳情况等进行稽查。   第五,与银行合作,从支付体系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从支付系统整体来看,电子商务征税更多的要依赖银行,不管是现阶段银税系统未联网的条件下,还是以后银税系统联网的情况,对与电子缴税息息相关的商业银行进行合格选择显得很重要。选择商业银行的原则是必须具备一定条件的商业银行才有权参与电子缴税工作。首先,所辖营业网点覆盖面广,以往经营中未出现严重违规行为及资金案件,人员素质较高,商业信誉较好,能够为税务部门和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其次,具有一定的软件开发能力,实现了计算机联网,并能达到税银联网的数据传输要求;再次,开办了通存通兑业务,参加了同城票据交换;最后,能够及时、准确扣划纳税人的申请划缴税款,不滞留和挪用,能够积极与国税、国库两部门加强交流和协作。在银税联网系统中,商业银行更多的是辅助税务部门进行课税,如实提供交易数据,便于税务部门掌握交易主体的纳税依据,这样,也只有具备一定条件的商业银行才能进行银税合作。   第六,加紧研制电子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建立电子商务单独核算制度税务机关要对网上销售公司的服务器进行强制性的税务连接,企业在日常销售中直接用电脑开票,税务机关自动将其销售情况存档,并根据档案资料做出抵扣进项税额和出口退税的决定。由于电子商务的交易成本趋近于零,实物交易与电子交易应分别建账核算,以减少分税种征税带来的税收收入损失。(来源:《中国集体经济》杂志 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参考文献:   1、刘伟.电子商务发展中的税收问题及对策[J].江苏商论,2004(10).   2、李丽,郭凯峰.电子商务税收可行性分析[J].法制与社会,2009(1).   3、王东.电子商务及其涉税问题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0(5).   4、黄丽蓉.如何从支付系统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J].特区经济,2008(1).   5、王沁.我国电子商务C2C模式课税问题研究[J].商场现代化,2009(5).   (作者单位:西北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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