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港澳中转优惠贸易安排项下货物单证提交要求调整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7-05-17  浏览:146  海淘指南

问:关sir你好,我们企业从马来西亚进口橡胶,有原产地证书,但由于船运公司破产,需到香港换船换集装箱,请问还能享受原产地优惠政策吗?
答:优惠贸易项下直接运输规则实施,目的是确保受惠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连续性与可控性,防止第三方原产国货物“搭便车”骗取税款优惠,确保优惠贸易协定和安排有序实施。符合“直接运输”规则是我国各优惠贸易项下货物享受关税优惠待遇的前提,由于地理原因或者运输需要货物经过其他非协定成员方的,进口人必须提交第三方海关或中国海关认可的其他机构签发的未再加工证明文件。
基于香港、澳门临近中国大陆的地理优势及其重要的航运中心地位,港澳尤其是香港成为了我国优惠贸易项下货物最主要的中转地,港澳中转监管的优化将直接整体提升我国优惠贸易中转监管水平。为促进贸易便利、简化中转监管程序及单证提交需求,海关总署于2015年发布了60号公告,时隔1年不到,近期海关总署又发布了2016年52号公告,于2016年10月1日起再次调整经港澳中转优惠贸易安排项下货物单证提交要求,让我们一起看看都有哪些变化:
变化一:中转证明文件实现电子联网
简单说来,就是继香港海关之后,澳门海关和香港中检公司实现与海关总署的《中转确认书》电子联网,而香港中检公司的操作模式也由“在纸质原产地证书加盖未再加工印章”变为“签发《中转确认书》”。
变化二:中转证明文件免除条件
(一)在空运或海运进口货物可免除中转证明文件的前提条件上,限定可出具单份运输单证的主体为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及其委托代理人、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等,与2015年60号公告相比,进一步明确了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的委托代理人和经营国际快递业务企业的委托代理人不在其列。
(二)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已实现原产地电子数据交换,明确其项下集装箱运输货物若可提交能够证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集装箱箱号、封志号未发生变动的全程运输单证,则无需提交中转证明文件。
变化三:《中转确认书》签发主体分工调整
(一)经澳门中转的货物,均改由澳门海关签发《中转确认书》,澳门中检公司不再参与未再加工证明签发工作。
(二)将经香港中转需实施预检验的货物统一交由香港中检公司签发《中转确认书》,也就是原先经港中转需实施预检验的散货的签发主体由香港海关改为香港中检公司。(预检验是指香港中检公司在香港对鲜果﹑动物皮毛和水生动物等货物,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要求,预先实施检验)
至此,经香港中转货物的签发分工应为:
变化四:增加《中转确认书》进口申报规定
增加了进口申报时需在报关单备注栏填写中转证明文件信息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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