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石景山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暂行办法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7-10-16  浏览:29  海淘人物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和《商务部关于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商商贸发〔2009〕540号),优化石景山区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根据国家、北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区现行的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石景山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电子商务企业。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企业为利用互联网及移动终端实现业务,通过信息网络以电子数据信息流通的方式进行经营活动的企业。本办法所称规模以上电子商务企业为年零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本办法所指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企业是自2012年1月1日在石景山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电子商务企业。  第三条 鼓励电子商务企业落户石景山,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资金奖励,具体标准按照《石景山区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办法》执行。  第四条 鼓励打造“电子商务主题楼宇”。对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电子商务企业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楼宇业主单位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资金,用于楼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和租金补贴等。  第五条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电子商务企业(不包括享受“一企一策”企业)购买办公用房并经营生产的可以享受房屋补助资金。其中,新购的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一次性补贴标准为1000元/平方米,补助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00平方米,补助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享受上述补助的企业,5年内不得对外出售、出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退还其已经获得的补助资金。  第六条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且在“电子商务主题楼宇”内办公的电子商务企业,自注册后之日起两年内达到规模以上电子商务企业水平,给予办公用房租金补助,补助标准为0.5元/天/平方米,补助期限为自注册之日起两年,最高补助资金累计不超过50万元。享受此政策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退还已经获得的补助资金。  第七条 对年零售额首次突破1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八条 鼓励电子商务企业进行开拓市场的宣传,协调优先安排石景山区宣传资源。对规模以上电子商务企业参与展会活动、广告宣传费用投入按照企业支出额的10%给与补助,补助年限为两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支持传统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手段拓展业务。对区内企业通过在落户本区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且网上零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其实际发生的服务年费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年限为两年,累计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对年零售额1亿元以上且在“电子商务主题楼宇”办公的电子商务企业租用数据专线和宽带使用费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数据专线租赁费用或宽带使用费电信账单的30%,补助金额最高30万元/年,补贴期限为2年。  第十一条引导和支持经认定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和支付服务企业建设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等行业平台。支持标准为项目固定资产投入的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鼓励、支持企业争取北京市市级以上财政扶持政策,对获得北京市市级以上财政扶持政策的电子商务企业,按照上级补助金额的10%给予资金配套,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三条鼓励企业上市。对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协调解决。对首次通过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向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的电子商务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支持电子商务企业贷款融资。对电子商务企业获得的自用扩大生产经营的贷款,经认定后,可享受一次性补贴。自贷款之日起两年内给予50%的贴息,每年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五条鼓励和支持驻区大专院校、区属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院及社会培训机构与企业联合建立人才实训基地,培养电子商务企业所需专业人才。培训机构建立电子商务专业,经认定,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金支持。  积极推荐经认定的电子商务培训机构培训的人才到石景山区电子商务企业实习、实训和就业。电子商务企业每接收一名此类人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月工资收入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奖励企业2000元,奖励资金累计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六条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吸纳本地就业。对电子商务企业招用本区登记失业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3000元/人/年的岗位补贴,对招用本区首钢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给予一次性10000元/年奖励,补贴办法及标准按照《石景山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措施实施细则》(石人社发﹝2010﹞38号)和《石景山区支持首钢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就业创业办法》(石中小﹝2011﹞2号)执行。  第十七条完善人才配套服务体系。建设人才公寓,对石景山区建设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电子商务企业创业者、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优先提供低于市场价的优惠住房。为上述人员优先解决其子女教育问题,就读于辖区内条件好、教学质量高的幼儿园、小学和中学。  第十八条建立石景山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组建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委,负责落实相关政策,协调解决企业(项目)落户、建设及发展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协调有关部门为企业做好服务。  第十九条推行新企业(项目)入驻绿色通道制度。对联席会议确定的重点项目,推行项目代办制、服务承诺制和项目会审、签批制,由有关部门全程代办手续。  第二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遇国家和北京市政策发生较大调整时,本办法将相应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财政支持政策与石景山区现行相关财政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有关具体规定由区商务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勇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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