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我国电子商务的立法现状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0-10-04  浏览:21  海淘人物

电子商务以一种异于传统的商业经营模式出现在当今社会,突破了传统商务的实间和地点的限制,彻底颠覆了传统商务的交易模式,极大的促进了商务活动的效率,得到众多消费者尤其是年轻消费者的青睐,已经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但电子商务在我国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消费者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低信任度己成为其发展的最大障碍,我国在电子商务领域中的立法这方面不甚堪忧。本文主要从电子商务立法的现状、现存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简要地提出相关建议。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和特点  “电子商务”是指消费者、经营者或者其他第三方主体利用网络及其他电子信息(电报、电子邮件、传真等)进行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如今,各大网站的营销活动都做的有声有色,例如淘宝(综合购物网站)、京东商城(中国最大的电子商品网站)、亚马逊等等。  它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开放性和虚拟性:  首先,开放性。网络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它的开放性的特点决定了电子商务的开放性。20世纪以来,网上购物成为一种时尚与潮流,通过网络,消费者真正的实现了足不出户却知晓天下事的情形,也是许多宅男宅女的福音。他们可以通过电脑买到自己想要的商品,通过货比三家来购买物美价廉的商品。但是,这种开放式的购物方式也给消费者带来一定的麻烦,这种远程式的购物方式增加了消费者维权的难度,纵容了一些不法商家的不正当经营。使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其次,虚拟性。电子商务最主要是以一种虚拟化的形式进行交易。如笔者前段所说,淘宝、京东这类网上购物中心会在网站首页展现出各类商品,通过网页上的文字说明、图片以及使用过的顾客评价来体现其价值的高低。很多消费者也仅仅是凭借着这些虚拟的文字和图片来作判断,此乃第一点。其二,最终的支付方式冲破了传统的现金交易和当场交易,而是通过网上银行、支付宝、信用卡等形式支付,如果买家收到的货物与自己预想的差别很大或者商品有什么瑕疵,买家完全可以退货,并且拿回自己的资金。可以说,这种消费方式是一把双刃剑,一旦运营的不好,消费者不仅退货难、收货时间拖延,甚至可能会钱货两空。正由于以上阐述的电子商务的最主要的两个特征,导致了我国电子商务平台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  二、我国的立法现状及缺陷  虽然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的比较晚,但是速度比较快,所以我国也已经有一些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主要有:197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9年3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与三十三条的规定,第十一条主要认可了电子合同的合法性,第三十三条则是规定了电子合同的生效要件。其它的则主要是根据合同法的一般条款来对待,如第十六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电子合同生效的时间,承诺的生效时间和合同成立的地点等。  同时,国务院也颁布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和规章,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字签名法》。”[1]  另外,一些地方上这类行政规章施行的还比较少,仅在一些沿海较为发达的城市有法律规范。广东省的电子商务与北京、上海并列为全国电子商务发展领先的三大地区。广东省互联网用户超过250万,居全国第二。现在,广东等地已制定了对外贸易实施电子数据交换暂行规定,如上海的“电子认证条例”,广东的“数字签名条例”,海南也在搞电子商务的地方法规。[2]  从上面我们可以得出,我国在电子商务的立法方面还存在很大的不足。  1、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滞后  在电子商务发展如此迅速的环境下,迫切需要专门的法律法规来引导和规范其活动,相比与世界上发达国家,我国的立法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这非常不利于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2、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体系不够完善  我国目前的立法体系并不完善,现有的法律并不能解决在电子商务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甚至在一些问题上还存在着空白,这需要我们通过不懈努力进一步加以完善。  3、我国的电子商务缺乏统一的指导方针。  我国在电子商务法规方面的不健全显示了我国目前在电子商务发展缺乏统一的指导方针、发展规划和实施战略。  尽管国家的多个部门都出台了相应的政策,但由于彼此之间侧重点不同,缺乏相互之间的协调以及配合,所以在实施方面也有很大的障碍。  三、相关建议  虽然我国对网络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已经建立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但是由于实施的力度不够,使得其保护的作用也没有最大化的发挥。中国在互联网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与自律公约有四十余个,但是这些规定对于网络合法权益的保护还远远不够,无法适应互联网发展的需要。我们主要应该立足于现在和未来。  一方面,从现有立法方面,《消费者权保护法》是现有的一部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的大法,其中没有对电子商务消费者进行专门的解析和规定,因此我们可以在里面添加新的章节,或者参考联合国贸法会的法律范本制定相关的章节。另一方面,从新立法方面,我们要结合中国国情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我们应依照国际惯例,与国际接轨。尤其在隐私和安全保护方面要规范。首先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套电子商务专有的法律,地方上在不违背法律的原则下应当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的设立地方性法律规范,使得地方上的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获得最大的保护。(来源:《大观周刊》 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参考文献:  [1]刘惠荣,张敏,宋杰.电子商务法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5):42-46  [2]王月红.浅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机制构建[J].法律园地,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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