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县金融支持电子商务发展暂行办法》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0-10-01  浏览:32  海淘人物

沭阳县金融支持电子商务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全民创业工程,支持各类经营主体拓宽网络销售渠道,大力发展电子商务,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电子商务指基于国内知名B2C平台和B2B平台的网上交易。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贷款主体是指在B2B或B2C平台通过实名认证开设个人网店或以企业法人名义开设网上商城的经营业主。  第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贷款需遵循“金融支持、风险可控”的原则,贷款用途仅限于经营网店或商城所需流动资金。  第二章 贷款条件及所需资料  第五条贷款人需满足下列条件:  1.注册国内知名B2C平台和B2B平台会员,开设个人网店或网上商城,持续经营满1年以上,具有一定的操作记录;  2.开设网上商城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工商注册地在沭阳,并办理税务登记;开设个人网店的店主需为沭阳常住居民或招商引资客商。  3.必须合法取得商品销售权,且所售产品为非国家规定的禁止销售类产品或禁止网络销售类产品。  4.网上商城近12个月总销售额不小于200万元,且效益良好、成长性好;个人网店近12个月总销售额不低于100万元。  5.经营业主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贷款所需材料:  1.近6个月销售明细,包括买家用户名、订单号、货运物流公司、运单号、产品名、数量、售价等信息。  2.网店或商城所用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Paypal、支付宝、财付通、网银在线、国付宝、安付通等)上一年度及本年度的收款明细及支付明细。  3.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贷款方式及利率要求  第七条联保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联保贷款在电子商务融资中的运用,围绕网店和商城现金流、客户满意度、信用评级、综合评分、行业排名等情况及业主人品、经营能力、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授信,由三户以上商城或网店经营业主组成联保小组,银行办理联保贷款。联保贷款年利率上浮不得超过同期基准利率的30%。  第八条抵押贷款:以网店或商城经营业主自有资产做抵押,办理抵押贷款。抵押贷款年利率上浮不得超过同期基准利率的20%。  第九条小额保证保险贷款:参照“银行+保险”融资模式,由商城或网店经营业主购买紫金财保公司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紫金财保公司提供贷款保证,合作银行办理贷款。小额保证保险贷款年利率上浮不得超过同期基准利率的20%。  第十条担保贷款:由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财政供养人员提供反担保的方式办理担保贷款。担保贷款年利率上浮不得超过同期基准利率的20%。  第十一条信用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为经营成熟、效益良好、客户满意度高、行业排名靠前的网店和商城办理信用贷款。  1.商城持续经营满3年、年销售收入超300万,或持续经营满1年、年销售收入超800万;信用评分或综合评分(B2C或B2B平台评分)在4.5分以上。  2.网店持续经营满2年、年销售收入超300万;信用等级达皇冠级别(B2C或B2B平台评分评级),好评率达95%。  满足上述条件的商城或网店可申请信用贷款。信用贷款年利率上浮不得超过同期基准利率的40%。  第十二条产业链融资:对销售本县实体企业产品的网店,在上游实体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可优先申请办理担保贷款。  第十三条存货质押贷款:根据电子商务行业缺乏有效抵押物的现状,网店和商城可采取存货质押方式进行贷款。对存货量较大的网店或商城,由软件产业园设立库房,设立网络视频监控、在线监管、数据监测和监管管理等系统,按动产质押公司的模式委托中介公司看管贷物。  第四章 金融服务  第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需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开设特定窗口,负责办理电子商务经营贷款业务。要加强信贷人员电子商务知识培训,提高其对网店和商城经营情况的科学判断能力及风险识别能力。  第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电子商务经营贷款“短、频、急”的特点,提高受理、审批及放款速度,提高工作效率。对贷款材料齐备的,需在一周内审批、发放到位。  第十六条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全方位宣传支持电子商务业贷款投放工作,各银行要开辟专门的宣传窗口,将贷款程序、贷款条件、贷款利率、服务举措、咨询电话等广而告知。  第十七条县金融办要积极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加大对网店和商城的贷款支持,不定期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电子商务经营贷款支持政策执行情况,督促落实好有关支持政策。县软件产业园要做好园区网店和商城的融资帮办工作,协助银行开展网店和商城经营情况调查。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网店和商城融资帮办工作。  第五章 政策扶持  第十八条县政府出资500万元设立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县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发生代偿并履行法定程序进行追偿后,其净损失部分从专项资金中由县财政补偿80%。补偿资金每年元月份申报,由县金融办会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后拨付。  第二十条县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要加大对电子商务经营户的支持力度,对办理电子商务经营贷款的,其担保费按担保额度的0.6%/年收取。  第二十一条经营业主办理电子商务经营贷款,能按时归还贷款本息、信誉良好的,按贷款利息的20%贴息,贴息资金从专项资金中支付。贴息工作每年元月份申报,由县软件产业园初审,县金融办会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后发放。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县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9月起开始实施,试行期至2015年12月31日。(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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