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龙湾区加快网络经济发展实施意见》(试行)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0-09-29 浏览:20 海淘人物
温州龙湾区加快网络经济发展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网络经济发展环境,推进电子商务发展及应用,实现电子商务跨越式发展,促进我区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24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温政办〔2012〕137号)、《温州市促进网络经济发展扶持办法(试行)》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企业主体、市场导向、政策支持,充分利用电子商务“全天候、全方位和零距离”的优势,推动我区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积极推广电子商务普及应用,强化电子商务宣传教育,加快电子商务人才培养与引进,推动电子商务生态链建设,完善电子商务配套体系,促进龙湾区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实现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建立健全我区电子商务政策支撑体系,努力打造电子商务总部楼宇和电子商务产业园,搭建行业电商联盟公共服务、技术支撑和人才培养服务、物流公共服务等平台,完善网络、信用、物流、宣传推广等配套体系,初步形成龙湾产业政策健全清晰、管理体制合理高效、配套体系基本健全、公共服务平台基本完备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到2015年,建设市级电子商务产业园1个,区级电子商务产业园(总部楼宇)3个以上,力争培育电子商务行业联盟公共服务平台5个;培育电子商务领军人物10位,区级电子商务示范龙头企业30家,引进与培育电子商务企业100家以上;建立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基地及研发机构各1家以上,培训人次万人以上,龙湾制造的电子商务销售额占全区批零业销售额的比重逐年提高,使我区网络经济规模和竞争力全市领先。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优化环境,鼓励支持开展网络经营活动 鼓励高校毕业生、下岗待业人员、残疾人员等个人,利用电子商务灵活便捷、成本低的优势,依托网上交易平台开办各类网店。对申请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的网上经营者,符合登记条件的,鼓励登记注册,对网店注册登记及要求转型升级的经营者,适当放宽各方面的市场准入条件和前置许可条件。已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的,可直接在网上亮照经营,不需再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积极引入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区设立总部,国内外知名的综合性或专业性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区设立总部、或建设对我区电子商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及审批“绿色通道”服务。 (二)筑巢引凤,鼓励支持自建平台和引进第三方平台 鼓励我区企业做大做强自建的电子商务平台;鼓励和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将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龙湾;鼓励中小企业利用第三方平台开展电子商务,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积极探索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等新型电子商务;支持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辟龙湾产业特色专区,集中展示、宣传和推广龙湾企业;培育重点电子商务企业和平台,筛选电子商务各领域中基础扎实、成长性良好的企业、平台和项目,进行重点培育和支持,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 (三)夯实基础,构建网商集聚平台 鼓励个人网商和电子商务企业向楼宇聚集发展,并结合“三改一拆”工作,整合闲置用房、旧厂房等资源,确定若干区域用于开发电子商务功能区建设,吸引更多电子商务企业入驻龙湾,打造基础设施先进、功能配套齐全、政策环境优越的综合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 (四)立足品牌,组建电商联盟平台 借助龙湾全国知名的“合成革之都”、“制笔之都”、“不锈钢管无缝管生产基地”、“阀门基地”、“紧固件基地”等产业特色,以及女鞋、服装、箱包、眼镜等时尚消费品的产业优势,依托完整的产品供应链、强大的品牌影响、健全的商业网络等传统商业元素,加速推进网络经济与传统市场、线上与线下的融合,发挥推介、物流、售后等方面的支撑作用,再造市场优势。 (五)强化支撑,完善电商物流配套体系建设 充分发挥我区交通区位优势,整合现有工业、商业、仓储和运输等物流信息资源,大力发展第三方仓储物流,推进第四方仓储物流,提高物流配送的社会化、组织化和信息化水平。推动第三方仓储物流与电子商务平台合作,为网上交易提供快速高效的仓储物流支撑。发展快递物流,培育一批信誉良好、服务到位、运作高效的快递物流企业;引进一批国内外先进的快递物流企业到我区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加快龙湾现代物流与现代仓储集中化建设,逐步形成与电子商务发展相适应的现代物流配送体系。 (六)创新培养,打造电子商务产业人才队伍 依托各大中专院校以及电子商务专业培训机构,加强与淘宝大学等专业机构合作,建立健全电子商务各类高端人才、专业人才、应用普及人才等人才培训基地,对全区行政干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业企业、专业市场、行业协会等,实行电子商务理念普及、操作技能、能力提升等分类培训。加强对网货摄影、网络分销、培训推广、创意设计等第三方电商专业服务人才的培养;开展校企合作,实行订单培养,提升企业的电子商务应用能力;优化专业人才发展环境,结合保障房建设,不断改进人才公寓供给方式,优先保障高层次人才的住房需求;重视解决外来人才子女的就学问题,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积极改善周边交通娱乐等生活配套设施,建立电子商务人才俱乐部,丰富人才业余生活,推动龙湾电子商务人才队伍不断发展壮大。 三、建立健全保障体系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龙湾区推进网络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我区网络经济发展中的问题。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负责人为组长,成员由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交通局、区统计局、区商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分局、区工商分局、区规划分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质监分局、区邮政分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局。各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形成电子商务发展合力。并要加强电子商务管理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更好地发挥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和综合协调作用,全面推进电子商务提升发展。 (二)加大宣传推广。一要努力营造氛围。普及电子商务知识,组织一系列针对龙湾传统经济的电子商务领域高峰论坛、主题演讲和专题培训,举办龙湾网货和网商交易展会,引导传统企业主切实转变经营理念,充分认识发展电子商务的重要性,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二要加强宣传推广。在媒体上开展温州龙湾形象、龙湾特色产业、龙湾品牌和龙湾电商宣传,提高龙湾产品在全市甚至全国的影响力。三要强化网络形象。引进高端的宣传、策划、推广人才和技术服务企业,强化龙湾产品网络形象设计和宣传,并通过政府引导,不断扩大示范效应。 (三)完善政策扶持制度。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择优扶持、突出重点的原则,出台并健全政策扶持制度,加大财税支持力度,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每年安排电子商务发展专项扶持资金。支持电子商务及相关服务企业参与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符合条件并通过认定的,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加大融资支持力度,支持重点电子商务企业与银行加强融资合作,开发面向中小企业的交易支付、网络结算、信贷等业务。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发展电子商务产业,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等前提下,鼓励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电子商务企业和园区,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 (四)建立统计监测制度。开展电子商务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建立完善发展评价体系,提升电子商务统计监测、分析的科学化水平。研究制定电子商务产业统计指标体系,加强电子商务企业信息统计和采集,建立电子商务运行检测系统,将网络零售额纳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五)规范行业监管。发挥商务、公安、文化、工商、税务、质监、通信等部门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监管职能,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监督管理规范。加强对电子商务从业人员的职业化、思想化、品德化、素质化教育与管理,实施持证上岗、行业协会监管等措施,维护龙湾电子商务活动的正常秩序,提高电子商务企业的整体从业素质。充分发挥电子商务中介组织、政府桥梁、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与行业监管,促进龙湾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 (六)构建网络诚信安全体系。以建设“信用龙湾”为载体,发挥政府引导、行业自律和网商践行的信用合力,积极培育网商信用资产,健全网商信用评价体系,深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大力提升我区网商信用水平。支持开展诚信电子商务企业评选,发挥信用在电子商务行业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完善网络市场主体准入机制,支持网络交易平台开展会员实名认证和信息审核,依法规范网上营业执照信息公示或身份信息公示。引导电子商务企业强化安全防范意识,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网络信息安全防护,提高电子商务系统风险监控能力,提升我区网络经济整体发展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附件:1.龙湾区促进网络经济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2.龙湾区规范电子商务发展办法 3.龙湾区电子商务示范龙头企业认定办法 附件1 龙湾区促进网络经济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龙湾区加快网络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进一步优化我区网络经济发展环境,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龙湾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电子商务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企业为利用互联网及移动终端实现业务,通过信息网络以电子数据信息流通的方式进行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二章设立专项资金及支持范围 第三条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 第四条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项目: (一)鼓励和支持个人和企业从事网络经营活动; (二)支持企业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 (三)支持企业应用电子商务; (四)支持电子商务企业聚集发展; (五)对于区内企业开展电子商务进行统计; (六)支持企业参加各类电子商务展会; (七)支持企业参加电子商务各类人才培训; (八)拓展电商企业融资渠道; (九)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周边及配套产业; (十)探索跨境电子商务运营途径。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申请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个人和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及纳税地在龙湾区; (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企业经营过程中没有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 第六条电子商务企业申请扶持的,应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商务局)。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拟扶持电子商务企业名单报领导小组审定,并按规定程序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资金扶持 第七条对租赁经营办公场地的网络经济企业,且运营满一年的,按照实际租赁的用于网络经济经营办公的面积(以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为依据,不包括仓储用房面积),给予租金补助。网络经济经营办公面积在200平方米(含)以下的,给予企业每平方米20元/月的租金补助;办公面积超出200平方米以上部分,给予每平方米10元/月的租金补助。租金低于补助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每年享受的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享受此政策期间,不得将自用经营办公用房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需退还已经获得的全部补助资金。 第八条 对在龙湾纳税的网络经济企业,前三年新增实缴税款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全额奖励,后两年按50%予以奖励。对网络经济的关键共性技术研究项目,按不高于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 第九条鼓励网络经济企业向园区(楼宇)集聚。对用于网络经济经营办公使用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园区和经营办公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楼宇,吸纳网络经济企业数达50家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20万元的奖励。园区和楼宇内网络经济企业上年度实缴税款地方留成部分总额首超5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5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支持建立电子商务物流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建立电子商务物流公共服务平台,对电商联盟、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基地、楼宇)中物流场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能够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物流服务、仓储用地、物流信息发布等功能,并经区商务、财政部门认定的,对其开展配套设施投入的,按照已申请备案的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入额(基建和土地款除外)给予不超过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支持传统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手段拓展业务。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50万元以上的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且当年度网上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年销售收入均以纳税申报数额为准)以上的,按照其实际发生的服务年费的5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50万元以上的企业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的,按项目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不包括人员和基建费),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支持企业、行业、专业市场、特色街区组建电商联盟。对本区电子商务联盟,并成立电子商务运营中心开展B2C平台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或本区专业行业联盟开展B2B平台正常运营满二年以上,且收费注册用户首次突破1万个、3万个、5万个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支持发展境外网络销售。企业通过自建平台和第三方平台进行跨境电子商务运营的,在通关、结汇、退税方面,依法给予办事流程便利化及银行贷款信用担保。跨境电商资金扶持参照第十二条执行。 第十四条被龙湾区评为电子商务领军人物、示范龙头的企业、平台、园区(基地、楼宇)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第五章人才扶持 第十五条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2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引进的年度工资、薪金(含税收)20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端营运人才、核心技术人员,按其当年工资、薪金所得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三年内给予全额奖励。一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5人,同时可享受区同级其他部门相关人才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网络经济业务培训及专题技术研究和宣传普及工作,对电子商务企业参加区级组织或者指定的电子商务培训会的,给予100%培训费用补贴。 第十七条对电子商务企业吸纳大学生就业,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的,且已为该大学生购买社会保险的企业,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50万元以上(含)的企业限定补助人数50人以内(含),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50万元以下至20万元以上(含)的企业限定补助人数20人以内(含),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20万元以下的企业限定补助人数10人以内(含),按每人1000元经费补助企业,不足人数按实测算。 第六章会展活动扶持 第十八条在我区举办的具有重大影响的电子商务大型会展活动,在活动开展前由主办或承办机构向区商务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经区政府批准后给予活动资金支持,其中:对电子商务的公益性推广会展活动,按照合同或协议书给予全额资金支持;对电子商务的商业性推广会展活动,按照合同或协议给予最高不超过活动总费用的50%的资金支持。以上两项补助合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同一项目已享受省、市及同级其他部门相同补助(奖励)的,不再重复补助,以最高额为准,不足部分给予补足。对电子商务企业的奖励、扶持每年集中进行一次,并由区财政承担。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龙湾区规范电子商务发展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龙湾区加快网络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充分发挥政府网络经营行为监管职能,推动电子商务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依托我区块状经济和行业优势,整合政府部门、行业协会、行业企业的资源,建立行业信用网站,以信用促规范,以信用促发展,搭建龙湾网络大市场,提升龙湾网络市场公信力和影响力,促进电子商务与区域性块状经济和传统产业的融合,提升网络信用在促进行业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中的作用。 第三条支持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电子商务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 第四条对申请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的企业,名称可依其申请使用“电子商务”等;对申请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的个体工商户,不开展实体经营的,名称可依其申请使用“××网店”等。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的,经营范围依其申请使用“网上经营××”或“网上提供××服务”。 第五条放宽企业名称中的行业限制,企业符合总部企业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可以在名称中使用“总部”、“地区总部”、“研发总部”等字样。 第六条对申请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的个体工商户,不开展实体经营的,允许其利用已取得合法产权或使用权的住宅作为经营场所进行工商登记。 第七条对已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即可。 第八条对暂不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自然人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审查和登记的真实身份信息,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务活动的网页上。 第九条支持网上市场和网商实施品牌战略,对电子商务服务品牌争创驰名、著名商标、知名商标和知名商号的,积极予以帮助辅导,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成立由区公安、经信、商务、工商等部门组成的维权队伍。对性质较轻且情节轻微的网上违法行为,当事人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予以行政指导、行政告诫,可不予行政处罚;对违法性质较轻、影响不大、社会危害程度较低的案件,当事人能积极纠正并消除不良后果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利用网络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从事非法传销、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等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查处,以净化网上交易环境,促进网络经济健康发展。 附件3 龙湾区电子商务示范龙头企业认定办法 为贯彻落实《龙湾区加快网络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保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评定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本办法。 一、对象范围 在龙湾地区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企业(总部企业与所属分公司不得重复申报)。 二、示范类型 (一)面向消费者的专业网络购物平台。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网络渠道面向消费者从事服装、家电、家居装潢、图书音像、通讯数码、电脑及配件(包括但不限于)等商品零售业务或提供铁路、公路、民航、船舶客票、旅游及酒店预订、远程教育、家政(包括但不限于)等服务,以及面向企业和个人经营者提供经营上述业务网络店铺开设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 (二)面向企业间交易的专业电子商务平台。面向一个或多个行业,为企业之间开展农产品、日用工业品和生产资料的网上批发交易提供产品展示、信息发布、交易磋商、物流支撑、资金结算、安全认证、征信授信等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的第三方专业化电子商务平台。 (三)传统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平台。由传统企业自主建设运营,发展网络销售和采购业务,实现“线上市场”与“线下市场”购销互动结合的电子商务平台(传统企业指具有实体销售网点,成立时只从事实体市场购销业务,且目前仍以实体市场购销业务为主的生产和流通企业)。 (四)服务类电子商务企业。通过服务企业运营电子商务提供信息、咨询、培训、支付、诚信、法律、纠纷调解、行业公共服务等服务,并以此作为主业的电子商务企业。 (五)电子商务园区(基地、楼宇)。电子商务企业或电子商务服务业企业集聚的园区(基地、楼宇),电子商务交易额占园区(基地、楼宇)企业总交易额比重大于50%,园区(基地、楼宇)提供完善的配套服务,形成良好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园区(基地、楼宇)由注册在龙湾的独立法人运营管理。 三、认定标准 (一)企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电子商务模式规范(SB/T10518-2009)》和《网络交易服务规范》(SB/T10519-2009)等行业标准,电子商务应用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具有较高知名度和一定影响力,对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具有示范意义和推广价值。 (二)企业通过互联网从事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的经营,须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取得相应经营批准证书,并在其电子商务平台公开经营批准证书的信息以及清晰可辨的照片或其电子链接标识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企业已开通独立电子商务平台2年以上(如为传统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平台,开通1年以上),平台运行稳定可靠,已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已通过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取得ICP证号。 (四)企业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应用组织管理机构,制定电子商务应用发展规划,拥有专业的人才队伍,具备充足的资金保障,有健全的管理、技术和财务制度,拥有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保障体系。 (五)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和利税稳定增长,企业应用电子商务的采购额、销售额在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占其总采购额、销售额的比重逐年提高,经济效益明显。 (六)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有创新、有特色,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企业积极开展模式创新、技术创新、经营创新,经营商品有特色、经营方式有特色、服务形式有特色,企业经营的商品品种、市场占有率、用户规模富有成长性。 (七)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的社会效益明显,对相关产业发展具有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改善效益等促进作用,有助于提升相关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带动上下游关联企业协同发展,有利于促进就业和创业,满足社会公众便利、安全的消费需求。 (八)企业在近3年内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九)面向消费者的专业网络购物平台运营企业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平台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如为第三方平台,年交易额在20亿元以上)。 2.企业职工总数100人以上,其中从事电子商务服务、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50%以上。 3.对于传销、欺诈、销售违禁品、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有相应健全的管理防控措施。 (十)面向企业间交易的专业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企业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平台注册法人企业会员3000个以上。 2.电子商务交易额每年在30亿以上,电子商务相关的年服务费收入500万元以上。 3.企业职工总数30人以上,其中从事电子商务服务、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50%以上。 4.没有从事大宗商品标准化合同交易、非法期货及证券交易等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并有相应健全的管理防控措施。 (十一)传统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平台运营企业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应用自建电子商务平台的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年采购额在5000万元以上。 2.企业从事电子商务服务、技术人员在10人以上。 3.能够通过电子方式完成订购、支付过程。 4.对于传销、欺诈、销售违禁品、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有相应健全的管理防控措施。 (十二)服务类电子商务企业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服务企业运营电子商务50家以上。 2.服务企业运营电子商务年销售额收入3亿元以上。 3.经营规模和经营业绩在同类电子商务企业中处领先地位。 4.企业职工总数50人以上,其中从事电子商务服务、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50%以上。 (十三)电子商务园区(基地)应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有关政策要求。参与创建区域规范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已出台的电子商务政策规定,符合城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 2.集约程度高,规模效益好。参与创建区域用于电子商务相关产业的总体办公建筑面积不低于1.5万平方米。实际运行一年以上并给予入驻电子商务企业租金优惠。园区(基地)内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数量达到园区(基地)企业总量的60%以上。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5亿元以上,占园区(基地)总交易额50%以上。 3.创新能力强,与我市优势产业结合度高。以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为主要目标之一,具备相应的促进电子商务应用的政策。在模式创新、技术创新、经营理念创新、服务创新等方面有突出表现,为区域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和营销创新方面发挥关键作用。 4.配套服务体系完善。建立较为完善的人才评价、流动、激励等工作机制,在战略咨询、技术开发、人才培养、企业孵化、金融服务、市场开拓、现代物流等服务方面功能完善、配套齐全,具备完善的硬件、软件、网络和电子商务基础设施,优良的系统维护体系。 (十四)电子商务楼宇应满足以下条件: 1.对正式投入运营的电子商务楼宇,实际运行一年以上并给予入驻电子商务企业租金优惠。 2.单一产权楼宇
上一页:
分析:阿里发放出口红包的深意:突破天花板
部分图片内容来自于网友投稿
0/300
微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