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县推进“电商换市”奖励办法(试行)》全文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0-09-28  浏览:23  海淘人物

为深入贯彻县委、县政府“电商换市”发展战略,推动实体经济和电商经济的融合与提升,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引导企业借助电子商务拓展国内外市场,促进玉环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在本县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经认定以互联网为依托、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支撑,开展电子商务、软件、信息服务业等的贸易企业、个体户、电商服务企业和电商园区运营企业或组织;本县户籍在本县从事电商业务的个人和在本县登记的电商相关社会团体。  二、设立电子商务发展专项奖励基金  奖励基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解决,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总额控制、结余滚动使用的办法。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可适当调整本办法各项奖励的幅度。  三、奖励内容和标准  (一)积极培育电子商务经营主体。  1.电子商务企业自成立之日起3年内,每年度经营实现的地方财政贡献超过1万元的,按其地方财政贡献60%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限奖10万元。  2.企业在“天猫”新建旗舰店的,每个店铺奖励2万元;在“天猫”新建专卖店或专营店的,每个店铺奖励1万元;农业企业或合作社在淘宝“特色中国”新建产品销售店铺的,每个店铺奖励1万元。该项奖励资金年度总额上限100万元,如实际奖额超过100万元,则按比例相应折减。  3.个人开展电子商务自主创业,在淘宝网上实名注册认证,从事电子商务(网店)经营,卖家信用积分累计达到1万分以上的,在其网店存续期间每年给予5000元网上创业补助,连续补助3年。  4.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服务企业注册会员首次突破500户、1000户、2000户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奖励。  5.推动企业设立网上店铺、建立电商团队、制定企业电商运行管理制度(包括为企业提供网络销售“全托”服务)的电子商务第三方服务商,在一个年度内其服务的企业网上年销售额超100万元首次突破30家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6.电子商务企业参加境内外专业电子商务展会的,经县商务局认定后,按参展摊位费50%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次最高限补2万元。  7.由县政府授权建设阿里巴巴“玉环产业带”的企业,实现“玉环产业带”注册会员超过200户后,根据产业带建设情况,每年最高限补运营费200万元,连续补助3年。  8.省内外知名度和信用度高、成长性好的电商企业在我县设立全国性总部、区域性总部或投资重大项目的,以及对我县电子商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基础设施建设,采取“一事一议”奖补政策。  (二)鼓励企业向电子商务产业园区集聚。  1.鼓励玉环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工业功能区以及企业建设电商园区;鼓励将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商务楼宇、沿街商铺等改造为电商楼宇,发展电子商务。对实施“电商换市”,不改变用地性质、不改变产权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的用房,经批准后可加层改造,适当提高容积率,5年内可不征收原产权单位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金。  2.对于统一招商运营、统一物业管理,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电商企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经县商务局初审、县政府审定的重点电子商务产业园:  (1)按园区公共平台新增投资额和招商费用20%的标准,给予园区运营单位一次性补助,最高限补45万元。  (2)自园区投用之日起3年内,入园电商企业正常经营的,其办公用房租金由园区运营单位给予全免。县财政按入园企业实际租用面积,给予园区运营单位每年不超过250元/平方米的补助。  3.对于统一招商运营、统一物业管理,电商企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在3000—10000平方米之间,经县商务局初审、县政府审定的电子商务孵化园区(电子商务大楼):  (1)电子商务企业入驻率超过80%,按园区(大楼)公共平台新增投资额和招商费用20%的标准,给予园区(大楼)运营单位一次性补助,最高限补30万元。  (2)自园区(大楼)投用之日起3年内,入园(大楼)电商企业正常经营的,其办公用房租金由园区(大楼)运营单位减半收取。县财政按入园(大楼)企业实际租用面积,给予园区(大楼)运营单位每年不超过100元/平方米的补助。  (三)营造电子商务发展环境。  1.每年开展“玉环县电子商务十佳企业”评选,并积极推荐企业参加上级政府的评选活动。电子商务企业获得县级、市级、省级荣誉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  2.每年拨出一定经费用于各种类型的电商知识普及宣传活动,营造电商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根据工作推进情况,适时制定我县电商发展长远规划,促进电商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3.县级电商行业协会活动开展正常的,每年补助经费2万元;评为2A级及以上社会组织后,每年补助经费3万元;开展重大活动的,另行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4.经认定的人才培训机构或组织,每半年向县商务局报送电子商务从业人员培训计划,经县商务局审核批准后,按实际培训人数予以补助,最高限补1000元/人。  5.从县外引进的电子商务人才,年薪在20万元以上且聘用时间超过1年(含1年)的,按其个人所得税县得部分100%的标准给予引进人才全额奖励。  四、其他事项  (一)当年度发生偷税、监督抽查不合格、侵权、欺诈、商业贿赂或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不得享受本优惠政策。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对象按同类别从优、从高、不重复计算原则享受奖励和补助。涉及电子商务的奖励以本办法为准,不重复享受《关于推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玉政发〔2012〕28号)的有关扶持和奖励,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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