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7-11-03 浏览:62 海淘人物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加快“电商换市”步伐,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培育壮大电子商务主体 1.积极引进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对省级以上百强电子商务企业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越城区行政区域,经认定后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其中迁入前两年按企业地方财政贡献额给予全额奖励,第三至五年按企业地方财政贡献的80%给予奖励。 2.鼓励企业建设电商网络交易平台。对投资额不少于50万元的独立电子商务网络交易平台,按项目实际投资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3.鼓励企业做优做强。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荣誉称号(包括示范企业、百强企业等)的企业(包括平台、园区、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 4.引导实体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实体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形式,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 二、推进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发展 5.鼓励盘活存量资源发展电子商务。对实施“退二进三”、“电商换市”,利用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商务楼宇等存量资源兴办电子商务企业和园区的,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的前提下,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暂不征收原产权单位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金。 6.积极推进园区建设。对于市级以上电子商务园区(楼宇、创业园)使用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入驻的电子商务企业20家以上且有经营实绩的,经认定后给予园区主办方一次性补贴30万元。对市级以上电子商务园区(楼宇、创业园)吸纳20家以上电子商务企业(注册和经营场所在园区内)入驻经营且有经营实绩的,自2014年起三年内分别按照每家10000元、5000元、5000元给予园区主办方奖励,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7.引导企业入驻园区。对入驻市级以上电子商务园区且有经营实绩的电子商务及配套企业,其用于经营(办公、物流、仓储等)用房的租金(不得高于周边同类房租市场平均价),自2014年起三年内分别按照年租金的70%、50%、3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3万元、1万元。 8.推进商品网络营销体系建设。结合产业集群和专业批发市场,积极推进省政府创导的“特色馆”和“产业带”建设。承建单位支付给阿里巴巴、淘宝和第三方运营主体的平台运行维护费和宣传推广费用,经考核认定,三年内每年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和500万元的补助。考核认定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三、加大电子商务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 9.鼓励引进和培养高端电子商务人才。对引进和培养的电子商务企业高层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经认定可享受我市各项人才引进政策。大学生创办电子商务企业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10.大力培养电子商务实用型人才。对当年按市商务局确定的计划组织培训电子商务专业人员超过500人次且经过市级以上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培训机构,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对越城区行政区域电子商务企业按市商务局确定的计划,参加由市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培训机构开展的人才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按培训费用的50%给予企业补助,每人最高为1000元。对电子商务企业选送中高级管理人员首次参加全国各类能力提升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经认定按培训费用的50%给予企业补助,每人最高为2000元。 四、优化改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 11.推进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对于承建绍兴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的服务机构或企业,经考核认定给予不超过300万的补助。考核认定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12.鼓励电商进农村、社区。对于获得上级财政资助的“电子商务进万村工程”项目的农村电子商务网点和“电子商务进社区”项目的社区电子商务网点,分别给予上级财政资助额50%的配套奖励,其中社区网点奖励每个不超过5000元,农村网点奖励每个不超过1000元。 五、大力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13.鼓励企业利用速卖通、易趣、亚马逊、敦煌网等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开展跨境营销。对于与第三方跨境平台已签订服务协议,且B2B(企业对企业网上销售)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或B2C(企业对消费者网上销售)销售额超过300万元的企业,自2014年起三年内按每年入网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5万元。 14.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首次实现年销售额5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六、促进电子商务相关重点工作 15.对全市电子商务产业创新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电子商务相关建设项目,上级政府和部门(单位)确定的重点项目,以及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在越城区行政区域投资电商企业、园区等相关项目或设立全国性、区域性总部的,可实施“一事一议”政策。 七、附则 16.市政府每年安排5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越城区行政区域电子商务发展。本意见适用于在越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子商务及配套企业或电子商务园区(楼宇、创业园)。本意见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认定办法由市商务局牵头另行制订。 17.本意见对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优惠的,按最高标准执行。企业地方财政贡献计算口径为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或因偷税漏税行为被立案查处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优惠。本意见实施后,其他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扶持政策停止执行。 18.本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市区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试行)》(绍政办发〔2013〕123号)同时停止执行。 19.本意见适用于越城区行政区域,其他区、县(市)可参照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1日 (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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