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电子商务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0-09-28 浏览:26 海淘人物
各市(县)、区商务(服务业发展)局、发改局(委)、财政局: 为进一步优化无锡市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推进电子商务重点领域的应用突破和创新发展,根据《无锡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工作指导意见》(锡政办发〔2013〕115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13〕168号),在整合现有专项资金的基础上,统筹安排电子商务发展支持资金,为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促进电子商务应用和创新发展 (一)对首次加入我市重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络营销活动的实体企业,签订2年以上服务协议,在其支付服务费用正常运营一年后,且BtoB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或BtoC销售额超过300万元,按平台2年服务费用的30%给予应用企业一次性补贴,最高金额不超过2万元(分别补贴给进入BtoB、BtoC平台排名前100位的企业)。 (二)对本市经认定的“100家重点骨干企业”、“100家高成长科技型企业”、“30家重点商贸企业”等重点企业成立独立的电子商务法人单位,开展电子商务业务一年以上,且年销售额首次达到300万元以上,一次性给予企业平台建设实际投资额30%的补贴,最高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三)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电子商务独立应用企业或电商代运营企业销售额1亿以上且连续2年增幅在50%以上的,一次性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销售额10亿以上且连续2年增幅在30%以上的,一次性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 (四)支持电子商务创新发展,对电子商务模式创新或突破电子商务交易、信息、征信、安全、支付等关键技术的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最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培育电子商务重点企业 (五)支持电子商务重大项目建设。对于特别重大项目或特殊种子型企业,经市发改委、商务局和财政局认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特别支持。根据《无锡市服务业(综合)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最高可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补贴,最高补助额度200万元;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最高可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补贴,最高补助额度300万元。 (六)引进、设立和经认定为总部企业,并将总部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本市的国内百强电子商务企业(以商务部发布名单为准),根据《无锡市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享受相应补贴或奖励。 (七)对于获评商务部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单位,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评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单位,给予最高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获评商务部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单位,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评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单位,给予最高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促进电商服务平台建设 (八)对以产业集群、商品市场、商业联盟、旅游景点、特色商贸街区、公共物流配送等实体为依托,建立的本市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且平台入驻商家数200家以上,平台交易额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给予平台建设方一次性投资补贴最高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九)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园建设。重点支持建设电子商务专业楼宇,对经认定的各园区新建成的、整栋楼宇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统一物业管理,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且电子商务经营企业入驻面积率达60%(含)以上的,按照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园区主办方一次性补贴,最高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四、附则 (十)本办法适用于无锡市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上缴本地区财政、主营业务是应用电子商务或提供电子商务服务的企业单位。 (十一)按照“重点突破,突出特色,鼓励创新,提高效率”的原则支持我市重点电商平台和应用企业。电子商务发展支持资金在市商务发展资金和服务业等相关资金中统筹安排。支持企业的数量、金额受年度专项资金规模限制。主管部门可视当年资金规模和发展需要,在政策限额内,对申报条件和支持金额进行调整,实行择优支持。 (十二)本办法所需资金市、区分级承担。其中:三城区由市级财政承担80%;滨湖区、锡山区、惠山区、新区由市级财政承担50%。 (十三)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电子商务发展支持资金的使用管理、绩效评价和解释工作。其中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做好第五、六条的申报和解释工作,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做好其余条款的申报和解释工作。 (十四)本办法与市政府制定的其他政策不得重复享受(专项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内容),且一个企业当年只能申报一项内容。 (十五)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无锡市商务局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无锡市财政局 (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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