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要适应新政,新政也要适应电商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7-06-08 浏览:129 海淘指南
国务院刚刚出台的《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中特别强调,要加大包括跨境电商在内的对外贸易新业态支持力度。事实上,积极发展跨境电商并不仅仅是为了应对当前的外贸下行压力而开出的急救药方,而且也是转变对外贸易发展方式的重要战略举措。
应当看到,国家对跨境电商的支持不仅指的是跨境电商出口,而且也包括跨境电商进口。然而,4月8日财政部实施了一系列跨境电商新政,其中包括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税的同时,单次交易限额由行邮税政策中的1000元提高到2000元,同时设置20000元的个人年度交易限额。
对于这一次的跨境电商新政,虽然有关部门一再解释对跨境电商业务冲击有限,但事实表明,有些影响还是超出了许多人的想象。例如,跨境电商新政实施一个月,整个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进口邮包138.12万件,日均出货4.6万件,环比下降57%,受到的冲击较大。因而,前不久杭州市就召集国税、检验检疫局、海关、商务、发改等十来个职能部门开会研讨,分析跨境电商新政的影响。要知道,作为阿里巴巴总部所在地,全国第一个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就位于杭州市。面对跨境电商新政,杭州市尚且受到如此剧烈的冲击,国内其他地方跨境电商的发展想必也不会不受影响。各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的统计显示,仅从4月8日新政实施到4月15日的短短一周时间内,位于郑州、深圳、宁波的三个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进口单量分别比之前下降70%、61%和62%。
应当看到,有关部门之所以出台跨境电商新政,并不是为了打压跨境电商,而是为了规范跨境电商的发展,维护进口贸易的公平秩序。仅就进口关税而言,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跨境电商在一些商品进口上比一般进口贸易相对来说要轻一些。如果总靠着各种事实上的“优惠”来发展,跨境电商既做不大,也做不长。而且,长此以往,也会造成进口贸易发展的不公平。对于跨境电商企业而言,面对着新政,也需要从积极调整经营战略入手,增强对跨境电商新政的适应能力。应当看到,随着可支配收入的增加,国内居民的最终消费水平也必然会不断升级,对于消费品的进口需求也会有更多选择。如果新政带来的关税负担增加有限,消费者在一定程度上还是愿意接受因政策改变而造成的成本增长的。对于这一点,相信许多电商企业都知道,但关键是眼下的日子怎么办?我想,既要凉办,扎扎实实打好基础,做到“避短”;又要热办,想方设法强化对新政的适应性,做到“扬长”。
从杭州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不难看出,某些跨境电商企业原来以保税为主、直购为辅,现在则在继续从事跨境保税的同时,通过建立海外仓,大力发展跨境直购及一般贸易。从这个意义上讲,未来国内跨境电商的发展必然要强化对有关部门新政的适应。
说罢电商要适应新政,接下来再说一说新政也要适应跨境电商的发展。有关部门这一回出台电商新政初衷是正确的,特别是在电子商务发展的初期,更要强调加以规范,否则,一些问题遗留到跨境电商成长壮大后,再想要规范就会付出相当大的成本。不过,规范跨境电商也要讲求方式方法。现在给人的感觉是,有关部门用管理一般贸易的方法管理跨境电商业务的发展。应当指出的是,跨境电商虽然属于货物贸易的一部分,但却有别于一般贸易方式。否则,海关总署也不会在前些年将跨境电商从一般贸易中剥离出来,专门设立税号为9610的贸易方式。
相比国内贸易中电商发展对实体店构成的挤压,跨境电商的发展虽与一般贸易存在某种程度的替代性,但两者关系更多体现在差异性的一面。就消费品进口贸易而言,一般贸易的主渠道地位想必一时半会儿是改变不了的,说永远改变不了也未尝不可。不过,对于一些差异化的小商品来说,买卖成交与否往往更强调供求双方互动,而跨境电商的发展恰恰可以更充分满足这一诉求。近一段时间,有关中国人去日本买马桶盖的话题受到广泛关注。事实上,如果通过发展跨境电商,许多消费者也就可以不用漂洋过海去日本买马桶盖之类的消费品。对于这部分特定消费需求而言,即使没有跨境电商这条渠道,也很少会从一般贸易渠道去进口消费品。实事求是说,一般贸易更多被用于动辄几百万美元的批量业务,而对于零售或小批量业务来说,一般贸易方式在灵活性、差异性、互动性等方面显然不如跨境电商有优势。
也要看到,即使进口同样的商品,跨境电商与一般贸易比较也会有经济学上的“消费者剩余”差别。相比一般贸易,一方面消费者有更多机会通过跨境电商渠道“挑挑拣拣”,以此获得消费满足的最大化;另一方面消费者也有机会在不同海外商家那里“货比三家”,降低成本,以此获得消费成本的最小化。不难看出,消费满足的最大化与消费成本的最小化之间总会有这样一个位置会让消费者红利最大化。然而,就一般贸易而言,无论是“挑挑拣拣”还是“货比三家”,这些活儿都被进口商“承包”了。如果在进口税上对跨境电商不“照顾”点,谁还有心思在网上“挑挑拣拣”与“货比三家”。
一般而言,同样一种商品的进口关税应当统一,但也有例外。有的例外体现在进口国别上,如我国在某些商品进口贸易上还对一些最不发达国家减免进口关税。也有的例外体现在贸易方式上,像边民互市小额贸易就在大范围内享受某种程度的税收优惠。对于跨境电商的发展,我不主张过分依赖税收优惠来促进跨境电商发展,但我也不主张在进口关税上与一般贸易没有一点点差别,特别是在跨境电商发展的初级阶段,还是要体现出国家的呵护。
我们看到,相对于一般贸易而言,跨境电商毕竟是“后起之秀”,有关部门无论出台什么样的新政,也需要考虑到现阶段的跨境电商依然是“帮扶对象”。跨境电商新政出台后,随着一系列问题的出现,有关部门也算是应对及时。4月15日,财政部、发改委、商务部等13个部门沟通发布了第二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从这个意义上讲,也体现出新政对于跨境电商的发展开始有所适应吧。
总的来看,新政的出台是为了使跨境电商能够健康发展,跨境电商企业要积极适应。也要承认,新政中也有一些需要磨合的地方。至于怎样磨合,自然要体现出新政对于跨境电商发展的适应。
应当看到,国家对跨境电商的支持不仅指的是跨境电商出口,而且也包括跨境电商进口。然而,4月8日财政部实施了一系列跨境电商新政,其中包括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税的同时,单次交易限额由行邮税政策中的1000元提高到2000元,同时设置20000元的个人年度交易限额。
对于这一次的跨境电商新政,虽然有关部门一再解释对跨境电商业务冲击有限,但事实表明,有些影响还是超出了许多人的想象。例如,跨境电商新政实施一个月,整个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进口邮包138.12万件,日均出货4.6万件,环比下降57%,受到的冲击较大。因而,前不久杭州市就召集国税、检验检疫局、海关、商务、发改等十来个职能部门开会研讨,分析跨境电商新政的影响。要知道,作为阿里巴巴总部所在地,全国第一个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就位于杭州市。面对跨境电商新政,杭州市尚且受到如此剧烈的冲击,国内其他地方跨境电商的发展想必也不会不受影响。各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的统计显示,仅从4月8日新政实施到4月15日的短短一周时间内,位于郑州、深圳、宁波的三个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进口单量分别比之前下降70%、61%和62%。
应当看到,有关部门之所以出台跨境电商新政,并不是为了打压跨境电商,而是为了规范跨境电商的发展,维护进口贸易的公平秩序。仅就进口关税而言,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跨境电商在一些商品进口上比一般进口贸易相对来说要轻一些。如果总靠着各种事实上的“优惠”来发展,跨境电商既做不大,也做不长。而且,长此以往,也会造成进口贸易发展的不公平。对于跨境电商企业而言,面对着新政,也需要从积极调整经营战略入手,增强对跨境电商新政的适应能力。应当看到,随着可支配收入的增加,国内居民的最终消费水平也必然会不断升级,对于消费品的进口需求也会有更多选择。如果新政带来的关税负担增加有限,消费者在一定程度上还是愿意接受因政策改变而造成的成本增长的。对于这一点,相信许多电商企业都知道,但关键是眼下的日子怎么办?我想,既要凉办,扎扎实实打好基础,做到“避短”;又要热办,想方设法强化对新政的适应性,做到“扬长”。
从杭州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不难看出,某些跨境电商企业原来以保税为主、直购为辅,现在则在继续从事跨境保税的同时,通过建立海外仓,大力发展跨境直购及一般贸易。从这个意义上讲,未来国内跨境电商的发展必然要强化对有关部门新政的适应。
说罢电商要适应新政,接下来再说一说新政也要适应跨境电商的发展。有关部门这一回出台电商新政初衷是正确的,特别是在电子商务发展的初期,更要强调加以规范,否则,一些问题遗留到跨境电商成长壮大后,再想要规范就会付出相当大的成本。不过,规范跨境电商也要讲求方式方法。现在给人的感觉是,有关部门用管理一般贸易的方法管理跨境电商业务的发展。应当指出的是,跨境电商虽然属于货物贸易的一部分,但却有别于一般贸易方式。否则,海关总署也不会在前些年将跨境电商从一般贸易中剥离出来,专门设立税号为9610的贸易方式。
相比国内贸易中电商发展对实体店构成的挤压,跨境电商的发展虽与一般贸易存在某种程度的替代性,但两者关系更多体现在差异性的一面。就消费品进口贸易而言,一般贸易的主渠道地位想必一时半会儿是改变不了的,说永远改变不了也未尝不可。不过,对于一些差异化的小商品来说,买卖成交与否往往更强调供求双方互动,而跨境电商的发展恰恰可以更充分满足这一诉求。近一段时间,有关中国人去日本买马桶盖的话题受到广泛关注。事实上,如果通过发展跨境电商,许多消费者也就可以不用漂洋过海去日本买马桶盖之类的消费品。对于这部分特定消费需求而言,即使没有跨境电商这条渠道,也很少会从一般贸易渠道去进口消费品。实事求是说,一般贸易更多被用于动辄几百万美元的批量业务,而对于零售或小批量业务来说,一般贸易方式在灵活性、差异性、互动性等方面显然不如跨境电商有优势。
也要看到,即使进口同样的商品,跨境电商与一般贸易比较也会有经济学上的“消费者剩余”差别。相比一般贸易,一方面消费者有更多机会通过跨境电商渠道“挑挑拣拣”,以此获得消费满足的最大化;另一方面消费者也有机会在不同海外商家那里“货比三家”,降低成本,以此获得消费成本的最小化。不难看出,消费满足的最大化与消费成本的最小化之间总会有这样一个位置会让消费者红利最大化。然而,就一般贸易而言,无论是“挑挑拣拣”还是“货比三家”,这些活儿都被进口商“承包”了。如果在进口税上对跨境电商不“照顾”点,谁还有心思在网上“挑挑拣拣”与“货比三家”。
一般而言,同样一种商品的进口关税应当统一,但也有例外。有的例外体现在进口国别上,如我国在某些商品进口贸易上还对一些最不发达国家减免进口关税。也有的例外体现在贸易方式上,像边民互市小额贸易就在大范围内享受某种程度的税收优惠。对于跨境电商的发展,我不主张过分依赖税收优惠来促进跨境电商发展,但我也不主张在进口关税上与一般贸易没有一点点差别,特别是在跨境电商发展的初级阶段,还是要体现出国家的呵护。
我们看到,相对于一般贸易而言,跨境电商毕竟是“后起之秀”,有关部门无论出台什么样的新政,也需要考虑到现阶段的跨境电商依然是“帮扶对象”。跨境电商新政出台后,随着一系列问题的出现,有关部门也算是应对及时。4月15日,财政部、发改委、商务部等13个部门沟通发布了第二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从这个意义上讲,也体现出新政对于跨境电商的发展开始有所适应吧。
总的来看,新政的出台是为了使跨境电商能够健康发展,跨境电商企业要积极适应。也要承认,新政中也有一些需要磨合的地方。至于怎样磨合,自然要体现出新政对于跨境电商发展的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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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人网购都用什么支付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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