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宝关于对外投资消费金融公司公告》全文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0-09-27 浏览:32 海淘人物
证券代码:002095 证券简称:生意宝 公告编号:2014-024 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投资标的名称: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下同) 2.投资金额:公司作为一般出资人以现金出资5000万元,占10%股份 3.特别风险提示:本投资项目本身存在操作经营风险、市场竞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公司作为该投资项目的参股公司,存在投资损益的可能;本投资项目以及公司作为一般出资人的主体资格尚需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的批准,能否取得相关批准及批准的时间都存在不确定性。 为满足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业务拓展和战略发展的要求,公司拟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银行”)等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经营业务主要是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 一、对外投资概述 1、公司计划与杭州银行等出资人共同设立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亿元人民币,其中公司为一般出资人,以现金出资5000万元,占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10%。 2、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消费金融公司的议案》。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目前相关投资协议尚未最终签署,具体进展情况公司将另行公告。本投资项目以及公司作为一般出资人的主体资格尚需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的批准。 3、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主要投资主体介绍 主要出资人杭州银行成立于1996年9月,是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注册资本为20.056992亿元;注册地址为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46号;法定代表人为吴太普;经营范围为: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1、名称: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 2、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 3、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4、出资人的出资情况:杭州银行作为主要出资人;公司和其他出资人作为一般出资人。公司以现金出资5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 5、经营范围:发放个人消费贷款;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境内同业拆借;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四、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风险控制措施 1、投资目的 (1)为更好地促进中国境内居民个人的消费,更好地满足公司互联网金融业务拓展和战略发展的要求,公司拟参股的消费金融公司,主要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以培养新型消费模式,提高人民生活品质,促进公司业务拓展,从而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发展和提高整体竞争力。 (2)公司目前的自有现金比较充裕,本次对外投资无需借助贷款或融资,全部是公司的自有资金,不但可以提高公司整体资金的使用效率,还可以缓解资金闲置的压力。 2、存在的风险 (1)本项目本身存在的风险 操作经营风险:随着金融产品复杂化,个人信用体系仍在不断完善,消费金融公司贷款不需要抵押和担保,故而操作风险管理和控制的难度加大。 市场竞争风险:目前信用卡的普及和使用优势,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以及虚拟信用卡的出现、P2P领域的不断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消费金融公司的市场竞争力,消费金融业务方面的竞争日益激烈。 流动性风险:由于消费金融公司禁止吸收公众存款,融资渠道较为单一,对短期流动性管理带来不便。同时,由于利率市场变化,如果出现资产负债期限错配,可能会造成消费金融公司运营资本的流动性障碍,从而影响盈利能力,形成流动性风险。 (2)公司自身的投资风险 公司作为一般出资人参股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运营风险由该公司自行承担,公司存在投资损益的可能。 (3)未能获得有权部门批准的风险 本投资项目以及公司作为一般出资人的主体资格尚需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的批准,能否取得相关批准及批准的时间都存在不确定性。 3、风险控制措施 (1)杭州银行是拟投资设立的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鉴于杭州银行不断增强的金融服务、相对可靠的业务操作流程及积极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从而实现拟投资设立公司风险控制的专业化。 (2)拟投资设立的消费金融公司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同时依法受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架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制定业务经营规则,建立全面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 (3)公司自有资金比较充裕,本次投入消费金融公司的资金全部是自有资金,不但可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还可以缓解资金闲置的压力。 五、独立董事意见 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消费金融公司,该投资项目能够促进中国境内居民个人的消费,产生社会效应,同时能够更好地满足公司互联网金融业务拓展和战略发展的要求,有利于提升服务能力和整体竞争力,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益,使公司获得强有力的持续经营和发展的能力。因此,我们认为该项投资有利于提升公司经营业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 六、备查文件 1、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本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消费金融公司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来源:证券时报网 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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