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跨境电子商务实施方案》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7-11-12  浏览:45  海淘人物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89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的有关要求,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思路。按照“市场运作、政策推动、机制创新、分步实施”的总体思路,大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服务商、产业基地和境外服务网点,创新报关、检验检疫、结汇和退税管理方式,健全完善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和管理机制,逐步推进外贸出口营销手段创新,促进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全面提升浙货国际市场占有率和品牌影响力,推动外贸转型升级。  (二)主要目标。按照省委、省政府干好“一三五”、实现“四翻番”的决策部署,结合“电商换市”和“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建设目标,加快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争取到2017年,全省实现跨境电子商务年交易额(指注册地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实现的交易额)500亿美元,总体发展水平居全国前列。  二、重点工作  (一)确定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根据国办发〔2013〕89号文件列出的跨境电商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类别,结合我省实际,本方案中的经营主体分为三类:一是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自建平台企业”),二是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含个体商户,以下简称“电商应用企业”),三是为电商应用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物流仓储、报关、检验检疫、退税等专项服务或综合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或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电商服务企业”)。  为保障电商应用企业和买家合法权益,加强交易信用和安全保障,对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对经备案的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其业务需要分别予以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报关、检验检疫、退税和结汇主体资格的相关手续。同时选择一批电商服务企业进行试点,为自建平台企业、电商应用企业统一办理报关、检验检疫、结汇等业务。相关办法由省商务厅会同海关、外汇、国税和检验检疫等部门联合制订。  (二)健全跨境电商业务体系。按照多层次、多方式和全球化的思路,大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积极构建中小网商、专业化跨境电商、传统外贸企业积极参与,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和自建平台同步推进,境内外电商服务企业互动发展,卖出去和买进来有序结合,多种模式并存的浙江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格局。  对以行邮、包裹等方式开展的跨境电子商务,积极创造条件,解决其支付、结汇、仓储和售后服务等问题;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进驻海关集中监管区,通过正式报关等环节开展业务;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设境外服务网点或依托电商服务企业,通过一般贸易等方式出口后,再根据网上订单销售给境外消费者;推动企业间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B2B)由信息发布向在线交易发展;稳步发展进口型的跨境电商业务,逐步建立完整的跨境电商业务体系。  (三)建设跨境电商服务体系。根据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内容和政策实施要求,加强跨境电商发展配套支撑,推进服务体系建设。  1.建设跨境电商仓储物流中心(跨境电子商务园区)。根据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需要,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在保税物流园区、综合保税区等区域内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仓储物流中心(跨境电子商务园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设立具备海关特殊监管、检验检疫监管和物流仓储功能的跨境电子商务仓储物流中心,为经营主体提供入区即退税、仓储、配送、分拣、加工和邮递等服务,完善跨境电商的货物监管流程。加强示范创新,由省商务厅牵头,会同财政、海关、检验检疫、国税、外汇等部门,创建若干省级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园区。  2.建设跨境电商的物流服务体系。省商务厅会同交通、海关、外汇等部门择优遴选一批国际物流、快递等企业与跨境电商物流仓储中心(跨境电子商务园区)进行业务对接,为入驻中心(园区)的跨境电商企业提供国际物流服务。加强跨境电商平台与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对接,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物流信息一体化服务。鼓励传统货代、物流等企业拓展电商服务等业务,为广大中小跨境网商提供统一采购、仓储和配送等服务,逐步形成与跨境电商相适应的物流体系。  3.发展跨境电商的支付服务体系。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鼓励银行为跨境电商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推动银行、支付机构加快产品创新,改进跨境支付服务,提高跨境支付效率。鼓励符合条件的支付机构和银行机构作为试点,通过进入跨境电商仓储物流中心等方式,为我省跨境电商经营主体提供支付服务。  4.发展跨境电商境外服务体系。根据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发展需要,及早谋划浙江电子商务的全球布局,鼓励跨境电商企业建设境外服务网点。支持有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开展境外浙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我省其他中小跨境电商企业提供贸易、仓储、配送和售后等服务。鼓励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在指导和帮助跨境电商企业建立完善售后服务体系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5.建设完善全省跨境电商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开通外贸备案、报关、检验检疫、结汇和退税等业务管理接口,为浙江企业开展跨境电商提供一站式的服务。  (四)落实和完善跨境电商管理机制。认真贯彻国办发〔2013〕8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跨境电商发展需要,建立完善电子商务进出口报关、检验检疫、收结汇、支付服务、税收等相关管理机制。  1.逐步建立并完善电子商务模式下的报关监管方式。对通过海关集中监管,并以邮寄、快递等形式送达的出口商品,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方式办理通关手续。经营主体可在网上提交相关电子文件,并在货物实际出境后,按照外汇和税务部门要求,向海关申请签发报关单证明联。  2.不断完善电子商务进出口检验监管模式。切实贯彻对一般出口工业制成品不再实行法检等政策,对电子商务出口产品以检疫监管为主,探索建立基于风险分析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机制。创新和完善电商检验监管机制,可采取包括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合格评定在内的各种措施,有效控制质量安全风险。具体申报方式、法检商品检验检疫监管和费用减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支持跨境电商经营主体正常收结汇。对通过海关集中监管、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经营主体,凭海关报关信息办理货物出口收结汇业务。对继续采取行邮、包裹直接寄送出口商品的中小经营主体,可通过纳入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试点的我省第三方支付机构办理收结汇。同时,积极争取适时扩大试点范围。  4.加强对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监管,规范其跨境支付服务行为。支付机构办理电子商务外汇资金或人民币资金跨境支付业务,应分别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并按照支付机构有关管理政策执行。  5.实施适应电子商务出口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或退税政策,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6.开展电子商务进口业务流程和管理机制研究。探索开展进口型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建设,制订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具体办法由省商务厅会同财政、国税、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另行制订。  三、组织实施  (一)建立跨境电商工作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跨境电子商务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商务厅要会同发改、财政、交通、工商、质监、统计、国税、人行、外汇、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组织实施全省跨境电子商务工作。实施过程中有关业务流程、推进计划和目标考核等由省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落实。各市及义乌市政府也要因地制宜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快推进当地跨境电子商务工作。  (二)统筹部署全省跨境电商工作。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各市分步推进”的思路发展全省跨境电子商务。省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地跨境电子商务工作的指导,统筹安排全省各地跨境电子商务推进计划,合理布局跨境电商仓储物流中心(跨境电子商务园区),确保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工作取得实效。杭州、宁波市要按照本方案要求,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工作。其他各市及义乌市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跨境电子商务工作方案。  省商务厅要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推进全省跨境电商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各地商务部门要会同财政、国税、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加强对当地跨境电商仓储物流中心(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建设的指导和支持。  (三)建立跨境电商的统计机制。完善海关统计工作,对通过海关集中监管、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出口商品的相关指标纳入贸易统计范畴。同时,省商务厅要会同统计、外汇等部门对各类经营主体的各种跨境电商业务方式进行全口径统计,真实反映我省跨境电商发展状况。  (四)落实对跨境电商的财政支持政策。各级财政要加大对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优秀电商服务商培育、跨境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培训、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建设,并对跨境电商企业为出口货物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支付的保费给予一定补助。将跨境电子商务海外贸易和服务网点建设纳入我省境外投资的重点支持领域,落实相应支持政策。  (五)加强对跨境电商的业务指导。省商务厅要会同相关部门明确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操作流程;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制订管理工作流程,并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各地要根据省级部门明确的业务流程,由商务部门会同国税、人行、外汇、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对跨境电商企业进行相关管理业务流程的培训,确保业务顺利开展。同时,针对跨境电子商务人才严重短缺的现状,尽快落实一批培训机构和实践基地,加快培养综合掌握电子商务、外贸业务和市场营销等知识的专业性人才。  (六)广泛发动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针对我省大多数企业对跨境电子商务了解不够的现状,各地要通过举办业务对接会、培训会等形式,积极推动第三方平台、电商服务企业等经营主体与当地企业的业务对接;加大宣传和推广工作力度,积极营造跨境电商发展的良好氛围,推动我省外贸方式转型升级。  (七)积极营造良好的跨境电商市场环境。完善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严肃查处商业欺诈、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加强浙江企业产品质量监管,推进以机构代码和商品编码为基础的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努力在境外市场打响浙江制造品牌。(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屈旻;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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