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全文)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7-10-05  浏览:41  海淘人物

申报须知  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2014〕111号)、《关于印发〈东莞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4〕73号)制定本指南。  一、申请条件  (一)依法在东莞市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或单位法人,实行独立核算。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管理制度,且依法纳税。  (三)按要求上报统计数据,规上工业企业、重点服务业企业同时要向市统计局填报《企业科技统计年报》,且已发生研发投入。  (四)申请个人所得税奖励的,须由其所服务企业(单位)集中申报。  (五)符合本专项资金适用范围以及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其他要求。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1、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2、因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正在接受调查的;  3、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被取消申请资格的;  4、其他不应给予资助的情形。二、责任义务  (一)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单位)要严格落实专账管理制度,收到资助或奖励资金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对资助或奖励资金的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单独核算,确保接受财务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二)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单位)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子商务统计工作,定时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三)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单位)须按照《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45号)及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支出的绩效和预定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于资金下达次年3月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市商务局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并接受市商务局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的绩效考核。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申请单位再次申请扶持的重要评审依据。  三、注意事项  (一)企业网上申报以后,即可在“项目信息”中打印资料(包括:1、封面;2、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申报表;3、项目资金拨付情况表),连同本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相关纸质资料,提交至所属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商务等部门初审;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商务等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复审。申报时间以提交完整纸质资料时间为准,只进行网上申报而未提交纸质资料的,视为未申报。  (二)纸质材料复印件的内容必须清晰明确,按顺序装订成册,每页加盖公章,如文件内容为外文,必须后附中文翻译件。递交材料时,银行汇款凭证和发票需提供原件到市商务局财务室核查,其他原件备查。  (三)资助项目不能重复申报,同一项目被列入国家和省多个电子商务类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只能申请一项配套奖励。单个项目获得国家、省、市补助最高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市财政配套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金额的25%,且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四)每个纳入资助范围的项目,费用支出超过1万元的,须通过企业银行账户付款。以货款抵扣、折让等方式支付费用的,不予纳入资助的范围。  (五)企业申报专项资金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资助项目、追缴项目资助资金和取消3年内申请资格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13〕23号)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拨款公示请6个月内登录市商务局网站公告栏或市财政局网站(业务专栏-外经金融科专栏)查询。如果申报企业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应在审核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向市商务局提出复核申请。经复核属资助范围的,纳入下一期项目资助计划内;逾期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七)电子商务专项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由市财政局提供。  (八)涉及与税费收入挂钩的资助政策暂缓受理。  (九)业务咨询电话:12345  (十)业务受理科室: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联系电话:22420006,22985110  四、申报项目  本申报指南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一、市委、市政府决定推动发展的电子商务项目和工作,按市委、市政府“一事一议”批复执行  (一)奖励实施重大电子商务项目招引工程。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以“一事一议”方式,研究支持引进电子商务产业链关键环节缺失项目、行业龙头企业项目和战略性新业态项目,鼓励国内外知名的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或结算中心。  (二)支持电子商务重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以“一事一议”方式,支持电子商务重大公共服务平台落户和建设。  (三)支持创建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以“一事一议”方式,支持镇街、园区内产业特色鲜明、辐射效应突出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基地),创建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  (四)根据新业态发展需要,需增加支持的有关项目。包括鼓励在境内外办展,共建海外仓、公共监管仓、集货点、备货点等。  二、电商销售和服务企业奖励(该项目暂缓受理)  三、专业园区奖励  (一)奖励对象  办公使用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电子商务企业在园区注册入驻数量达20家以上且同期入驻企业中电子商务企业占比60%以上的电子商务园区(基地、楼宇)的主办方。  (二)奖励标准  按入驻电子商务企业实际租售面积以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核定,每个园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1、登录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平台(121.10.6.221/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法人签字盖章的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申请表、项目资金拨付情况表纸质文件原件;2、园区所有企业清单及电子商务企业清单;  3、园区内纳入国家统计制度统计范围的企业,由市统计局出具报送电子商务统计报表情况的证明(市统计局提供);  4、入驻电子商务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含租售面积的租售合同复印件;  5、园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电子商务企业缴纳租赁、出让费用后的发票复印件(需核发票原件);  7、《关于缴交路桥年票费情况说明》(见附件1)及路桥年票复印件。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联系电话:22420006,22985110  四、电商专才奖励(该项目暂缓受理)  五、电商结算企业法人机构奖励  (一)奖励对象  注册地和结算地在我市,或将注册地和结算地从其他市迁入我市,且已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互联网支付(全国),含跨境支付业务的法人机构。(二)奖励标准  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获得奖励的企业从获得奖励金次年起3年内不得搬离东莞,否则收回奖励资金。  (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1、登录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平台(121.10.6.221/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法人签字盖章的东莞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申请表、项目资金拨付情况表纸质文件原件;  2、支付业务许可证(需核对原件);3、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企业银行基本户资金来往账目明细;  5、纳入国家统计制度统计范围的企业,由市统计局出具报送电子商务统计报表情况的证明(市统计局提供);  6、电商结算企业法人机构的《承诺函》(见附件2);  7、《关于缴交路桥年票费情况说明》(见附件1)及路桥年票复印件。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联系电话:22420006,22985110  六、物流设施提供商引进在莞结算电商销售企业奖励(该项目暂缓受理)  七、电商物流公共服务平台资助  (一)资助对象  电子商务企业入驻数量达20家以上且同期入驻企业中电子商务企业占比60%以上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基地、楼宇)中,物流场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物流服务、仓储用地、物流信息发布等功能的电子商务物流公共服务平台,给予资助。  (二)资助标准  按不超过其设备设施投资额的2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1、登录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平台(121.10.6.221/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法人签字盖章的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申请表、项目资金拨付情况表纸质文件原件;  2、含租售面积的租售合同复印件、入驻电子商务企业清单(合同需提供原件核对);  3、平台上线界面复印件和网址;  4、物流平台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设备设施购置清单;  6、设备设施购置发票的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7、入驻电子商务企业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8、平台开具服务费发票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9、与电商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10、纳入国家统计制度统计范围的企业,由市统计局出具报送电子商务统计报表情况的证明(市统计局提供);  11、《关于缴交路桥年票费情况说明》(见附件1)及路桥年票复印件。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联系电话:22420006,22985110  八、跨境电商企业奖励  (一)奖励对象  1、参与东莞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城市业务测试的试点企业(以市跨境办提供的企业名单为准);  2、纳入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监管平台统计,在我市年度出口额超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销售企业(以市跨境办提供的企业名单为准)。  (二)奖励标准  1、跨境电商业务试点企业资助标准: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2、纳入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监管平台统计电商销售企业资助标准:在我市年度出口额超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销售企业,分别给予人民币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1、跨境电商业务试点企业资助申报资料:  (1)登录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平台(121.10.6.221/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法人签字盖章的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申请表、项目资金拨付情况表纸质文件原件;(2)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纳入国家统计制度统计范围的企业,由市统计局出具报送电子商务统计报表情况的证明(市统计局提供);  (4)由市跨境办出具企业名单推荐函(须由市跨境办签字盖章);  (5)《关于缴交路桥年票费情况说明》(见附件1)及路桥年票复印件。  2、纳入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监管平台统计电商销售企业申报资料:  (1)登录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平台(121.10.6.221/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法人签字盖章的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申请表、项目资金拨付情况表纸质文件原件;  (2)使用“9610”监管代码的报关单复印件;  (3)纳入国家统计制度统计范围的企业,由市统计局出具报送电子商务统计报表情况的证明(市统计局提供);  (4)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电子商务专项审计报告;  (6)销售产生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7)由市跨境办出具企业名单推荐函(须由市跨境办签字盖章);  (8)《关于缴交路桥年票费情况说明》(见附件1)及路桥年票复印件。  (四)注意事项  电子商务专项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由市财政局提供。  (五)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联系电话:22420006,22985110  九、跨境电商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  (一)资助对象  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且自上一年度1月1日起有直接出口(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所缴纳的保险费。企业当年发生的保险费以一个项目申报。  (二)资助标准  按企业实缴保险费的3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最高资助50万元。  (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1、登录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平台(121.10.6.221/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法人签字盖章的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申请表、项目资金拨付情况表纸质文件原件;  2、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保险费通知书复印件;  4、相关费用的银行汇款证明(必须具有银行盖章)及发票复印件;  5、使用“9610”监管代码的报关单复印件;  6、纳入国家统计制度统计范围的企业,由市统计局出具报送电子商务统计报表情况的证明(市统计局提供);  7、《关于缴交路桥年票费情况说明》(见附件1)及路桥年票复印件。  注:以上资料由各相关保险公司统一收集汇总后报送。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联系电话:22420006,22985110  十、在莞融资电商企业资助  (一)资助对象  从本市金融服务机构或经批准可开展相关业务的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经市金融局认定,具有融资资质的机构)获得融资的在莞注册、纳税电子商务企业。  (二)资助标准  按照不超过其贷款(贷款发生时间至企业申报时间段内)实付利息的50%给予贴息资助,每家企业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50万元。  上述资助将根据每年专项资金的预算规模和申报数量,按比例调整核定最终资助额。  (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1、登录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平台(121.10.6.221/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法人签字盖章的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申请表、项目资金拨付情况表纸质文件原件;  2、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贷款合同复印件;  4、由贷款银行或者第三方平台出具的已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相应利息的证明文件(贷款收款凭证、银行利息支付凭证、银行划款凭证等,需加盖银行或第三方平台公章);  5、纳入国家统计制度统计范围的企业,由市统计局出具报送电子商务统计报表情况的证明(市统计局提供);  6、《关于缴交路桥年票费情况说明》(见附件1)及路桥年票复印件。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联系电话:22420006,22985110  十一、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奖励  (一)奖励对象  获得国家级和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电子商务企业(以商务部和省商务厅官网公布名单为准)。  (二)奖励标准  获得国家级和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电子商务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  (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1、登录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平台(121.10.6.221/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法人签字盖章的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申请表、项目资金拨付情况表纸质文件原件;  2、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认定批复文件;  4、纳入国家统计制度统计范围的企业,由市统计局出具报送电子商务统计报表情况的证明(市统计局提供);  5、《关于缴交路桥年票费情况说明》(见附件1)及路桥年票复印件。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联系电话:22420006,22985110  十二、知名电商企业总部落户的资助  (一)资助对象  注册资金或净资产1000万元及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上年度在我市纳税地方分成部分300万元及以上的国内外知名、市场占有率高的电子商务企业在莞设立企业总部,或将企业总部迁移至莞,并经专家评审认定的企业总部。  (二)资助标准  每年按其实际租用办公场所面积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元/平方米),连续补助三年,三年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1、登录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平台(121.10.6.221/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法人签字盖章的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申请表、项目资金拨付情况表纸质文件原件;  2、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3、含租售面积的租售合同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4、缴纳租赁费用发票的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5、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纳入国家统计制度统计范围的企业,由市统计局出具报送电子商务统计报表情况的证明(市统计局提供);  7、《关于缴交路桥年票费情况说明》(见附件1)及路桥年票复印件。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联系电话:22420006,22985110  十三、国家、省电子商务项目配套奖励  (一)资助对象  由我市各部门组织推荐并获国家、省相关部门立项资助的各类电子商务专项资金项目。  (二)资助标准  经专家评审,对项目实际绩效评价结果优良等级的项目进行事后配套奖励。其中,对国家立项并获得国家电子商务类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市财政按1:1的比例用以奖代补的形式进行配套奖励;对省立项并获得省电子商务类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市财政按1:0.5的比例用以奖代补的形式进行配套奖励。单个项目获得国家、省、市补助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同时市财政配套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金额的25%,且市配套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1、登录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平台(121.10.6.221/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法人签字盖章的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申请表、项目资金拨付情况表纸质文件原件;  2、国家、省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3、国家、省项目下达文件、任务书或合同书复印件;  4、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5、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获得国家、省拨款经费进账凭证或者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7、纳入国家统计制度统计范围的企业,由市统计局出具报送电子商务统计报表情况的证明(市统计局提供);  8、《关于缴交路桥年票费情况说明》(见附件1)及路桥年票复印件。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联系电话:22420006,22985110  十四、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商会)资助  (一)资助对象  1、我市依法登记并获市商务局备案的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商会),在我市举办且向市商务局报备的培训或研讨会。  2、市商务局组织或委托协会进行的论坛、培训活动。  (二)资助标准  1、我市依法登记并获市商务局备案的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商会),在我市举办且向市商务局报备的培训或研讨会按项目实际支出的场地及设备租赁费、专家劳务费(含交通费和住宿费)的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5万元;每个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商会)全年累计最高资助20万元。专家资讯费和讲课费的资助分别按《东莞市行政事业单位聘请专家有关费用支出标准暂行办法》中第四条及第五条标准执行。  2、市商务局组织或委托协会进行的论坛、培训活动按项目实际支出的场地及设备租赁费、专家劳务费(含交通费和住宿费)的10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5万元;全年累计最高资助50万元。专家资讯费和讲课费的资助分别按《东莞市行政事业单位聘请专家有关费用支出标准暂行办法》中第四条及第五条标准执行。  (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1、登录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平台(121.10.6.221/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法人签字盖章的团体(单位)资助申请表、项目资金拨付情况表纸质文件原件;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培训通知或研讨会方案,主讲专家简介;  4、培训或研讨会的总结报告;  5、参与企业、嘉宾名单和会场照片原件一份;  6、相关费用的合同或协议(须列出场地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住宿费支出情况);7、场地设备租赁费、专家交通费、住宿费等银行汇款证明复印件、发票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8、《关于缴交路桥年票费情况说明》及路桥年票复印件。  (四)注意事项  凡申请本项目资助的,需在项目发生前一个月以上向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办理备案手续(纸质和网上备案)。未事先提前备案的,不受理资助申请。提供备案资料如下:1、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2、申请报告;  、参加企业名单和嘉宾名单;  4、主讲专家简介;  5、费用明细。  (五)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联系电话:22420006,22985110  十五、附则(一)市商务局保留就《申报指南》在实际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对内容作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的权利。修改完善后形成补充文件另外公布。  (二)本指南自发布日开始实施,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来源:电商御林军 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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