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海关监管方案》全文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0-09-23  浏览:76  海淘人物

为积极推进“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建设,推进海关监管模式创新,优化海关通关作业流程,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5〕44号)和《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浙政函〔2015〕65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紧紧围绕“综试区”建设要求,在认真总结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城市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适应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规律的海关监管模式和管理制度,营造公平竞争、规范发展的良好通关环境,有效发挥“综试区”的示范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加强对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货物、物品实际监管,加强稽查管理,有效防控风险,依法打击走私,维护和保障“综试区”良好的发展环境。  坚持制度创新。健全完善与“综试区”相适应的海关监管模式和管理制度,优化通关作业流程,加大新技术运用,推动实现跨境电子商务监管的安全与便利。  坚持协调推进。加强与“综试区”其他管理部门之间的政策衔接和沟通协作,以“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为抓手,形成管理合力,共同推进“综试区”健康发展。  三、总体要求  进一步创新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货物、物品监管模式,优化通关作业流程,简化出口商品归类,完善统计制度,通过“综试区”的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逐步形成可向全国海关复制、推广的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规范发展的通关监管新模式。  四、监管模式  按照严密监管与高效运作相统一的要求,对跨境电子商务实行“清单核放、汇总申报、集中纳税、代扣代缴”通关监管模式;完善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货物、物品转关方式;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商品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五、通关作业流程  (一)出口通关作业流程。  ——申报  1.电子商务企业(以下简称“电商企业”)或个人、物流企业应在电子商务出口货物申报前,分别向海关提交订单、支付、物流等信息。订单信息应包括订单号、运单号、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等信息,支付信息应包括支付金额等信息,物流信息应包括运单号、承运货物的订单号、运抵国等。  2.以电商企业对企业(以下简称“B2B”)模式出口的货物,电商企业应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出口货物报关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以下简称《出境备案清单》),办理出口货物通关手续。《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出境备案清单》中相应增加“电子商务”字段,以示区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货物。  3.以电商企业对个人(以下简称“B2C”)模式出口的货物,电商企业应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申报清单》(以下简称《货物清单》),办理出口货物通关手续,海关不再将《货物清单》汇总成《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境备案清单》,《货物清单》数据在放行结关后纳入统一的海关数据归口管理。对不涉及出口征税、出口退税、许可证件管理且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以内的电子商务出口货物,电商企业可以按照《进出口税则》4位品目进行申报;对超过5,000元以及涉及出口征税、出口退税、许可证件管理的电子商务出口货物,按现行通关管理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4.电商企业需修改或者撤销《货物清单》的,按照海关现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有关规定办理。  5.以B2B模式出口货物的转关手续,按照海关现行货物转关管理规定办理;以B2C模式出口货物的转关手续,采用直接转关方式,品名以总运单形式输入“跨境电子商务商品一批”,并附商品清单,出口货物舱单按照总运单进行管理和核销。  6.除特殊情况外,《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境备案清单》和《货物清单》应采取通关无纸化作业方式进行申报。  ——查验  7.海关按照现行风险管理和查验管理规定的要求,通过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对出口货物进行布控和查验,同时实施不限时间、不限频率的机动查验。海关实施查验时,电商企业、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便利,配合海关查验。电商企业、物流企业、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发现涉嫌违规或走私行为的,应主动报告海关。  ——征税  8.以B2B、B2C模式出口的货物,出口关税及出口环节代征税按照现行规定征收。  ——放行  9.电子商务出口货物的查验、放行手续应在海关监管场所内实施。  10.电子商务出口货物放行后,电子商务企业应按照规定接受海关后续管理。  11.以B2B模式出口的货物发生退换货等情况,按照海关现有规定办理;以B2C模式出口的货物发生退换货等情况,退运货物应通过原出口的海关监管场所退回,并接受海关监管。  (二)进口通关作业流程。  ——申报  1.电商企业或个人、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在电子商务进口货物、物品申报前,分别向海关提交订单、支付、物流等信息。订单信息应包括订单号、运单号、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等,支付信息应包括支付类型、支付人、支付金额等,物流信息应包括运单号、承运物品的订单号、收件人、启运国等。  2.以B2B模式进口的货物,电商企业应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以下简称《进境备案清单》)办理进口货物通关手续。《进口货物报关单》及《进境备案清单》中应相应增加“电子商务”字段,以示区分跨境电子商务进口货物。  3.以B2C模式进口的物品,物品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电商企业、物流企业应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物品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物品清单》),采取《物品清单》方式办理电子商务进口物品通关手续。  4.电商企业、物流企业或个人需修改或者撤销《物品清单》,按照海关现行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等有关规定办理。  5.以B2B模式进口货物的转关手续,按照海关现行的货物转关管理规定办理,其中进境指运地为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的,按照直接转关方式办理;以B2C模式进口物品的转关手续,采用直接转关方式,品名以总运单形式输入“跨境电子商务商品一批”,并随附物品清单,进口舱单按总运单进行管理和核销。  6.除特殊情况外,《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境备案清单》和《物品清单》应采取通关无纸化作业方式进行申报。  ——查验  7.海关按照现行风险管理和查验管理规定的要求,通过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对进口货物、物品进行布控和查验,同时实施不限时间、不限频率的机动查验。海关实施查验时,电商企业或个人、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便利,配合海关查验。电商企业或个人、物流企业、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发现涉嫌违规或走私行为的,应主动报告海关。  ——征税  8.以B2B模式进口的货物,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代征税按照现行规定征收;以B2C模式进口的物品,以实际成交价格作为完税价格,按照行邮税计征税款。  海关凭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出具的保证金或保函按月集中征税。  ——放行  9.电子商务进口货物、物品的查验、放行均应在海关监管场所内实施。  10.电子商务进口货物、物品放行后,电商企业应按照规定接受海关后续管理。  11.以B2B模式进口的货物发生退换货等情况,按照海关现行规定办理;以B2C模式进口的物品发生退换货等情况,退运物品应通过原进口的海关监管场所退回,并接受海关监管。  (三)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保税进出境货物、物品的监管和进出区管理。  1.电子商务进出口货物、物品在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辅助管理系统上备案商品料号级账册,实施料号级管理。  2.B2B模式通过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进出口的电子商务货物,按照本监管方案规定的进出口通关作业流程办理申报、查验、征税和放行手续。  3.B2C模式电子商务进口物品,一线进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申报、查验和放行手续按现有规定办理,二线出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按照本监管方案规定的进口通关作业流程办理申报、查验、征税和放行手续。  4.B2C模式电子商务出口货物,二线进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申报、查验、征税和放行手续按现有规定办理,一线出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按照本监管方案规定的出口通关作业流程办理申报、查验和放行手续。  六、配套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复中“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以及“先行先试”的要求,建立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通关监管新模式,保障“综试区”建设工作的运行,应采取如下配套措施:  (一)“综试区”内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如需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应按照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电商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二)对“综试区”内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照《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信用等级管理。  (三)对“综试区”内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货物、物品实施信息收集、风险研判、布控和处置等综合性风险防控管理。  (四)对“综试区”内备案的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实施日常稽查管理。  (五)本方案未提及的其他海关监管事项,按现行规定执行。(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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