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关于杭州海关跨境电商方案的3点解读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0-09-23 浏览:42 海淘人物
10月20日,杭州海关公布了经海关总署批复同意的《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海关监管方案》。从具体内容来看,这个方案是操作性非常强的。 我们知道,在去年7月底,海关总署发布了56号文《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在56号文中,监管模式是“清单核放、汇总申报”,进口和出口未作区分表述,且并没有特别强调B2B跨境电商和B2C跨境电商。在杭州的这份监管方案中,虽然总体上是以56号文为基础,但却根据实际监管流程,做了相应的调整和细化。我们从三个方面来解读下: 第一,监管模式的变化 在56号文中,监管模式是“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然而,实际操作中,“清单核放”确实是创新,但“汇总申报”显得多余。原文规定如下: 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于每月10日前(当月10日是法定节假日或者法定休息日的,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第12月的清单汇总应于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完成。),将上月结关的《货物清单》依据清单表头同一经营单位、同一运输方式、同一启运国/运抵国、同一进出境口岸,以及清单表体同一10位海关商品编码、同一申报计量单位、同一法定计量单位、同一币制规则进行归并,按照进、出境分别汇总形成《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在进口方面,商品最终是以“物品”放行的,因而只需要《物品清单》就能通关,也即“清单核放”就行。反倒是出口方面,电商企业向海关递交了《货物清单》后,还得按照上述流程进行汇总申报,明显增加了出口企业的工作量。在当前出口形势如此严峻的情况下,这无疑不利于出口跨境电商企业。因此,在杭州的《方案》中,监管模式改为“清单核放、集中纳税、代扣代缴”(考虑到政策的衔接性,杭州方案文件写的是“清单核放、汇总申报、集中纳税、代扣代缴”,实际上是没有“汇总申报”的)。具体如下: 以电商企业对个人(以下简称“B2C”)模式出口的货物,电商企业应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申报清单》(以下简称《货物清单》),办理出口货物通关手续,海关不再将《货物清单》汇总成《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境备案清单》,《货物清单》数据在放行结关后纳入统一的海关数据归口管理。 可见,“汇总申报”是取消了。此外,在出口跨境电商的品目简化申报方面,杭州《方案》也有重大突破,具体如下: 对不涉及出口征税、出口退税、许可证件管理且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以内的电子商务出口货物,电商企业可以按照《进出口税则》4位品目进行申报;对超过5,000元以及涉及出口征税、出口退税、许可证件管理的电子商务出口货物,按现行通关管理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出口B2C电商中大部分订单金额都在5000元以内,且很少涉及出口征税、退税及许可证管理。因此,该规定让企业免去10位海关商品编码归类的麻烦,有助于减轻出口跨境电商企业的“阳光化”成本。 监管模式中增加了“集中纳税、代扣代缴”,这主要针对进口跨境电商,免去个人纳税的麻烦,也方便电商企业按月集中纳税,而不用逐票纳税。 第二,进口与出口的区分表述 在56号文中,进口和出口是按照同一套监管体系对待的。实际上,出口跨境电商和进口跨境电商在参与主体、通关流程等方面还是存在很大不同的。在杭州《方案》中,对进口和出口进行了区分表述,主要表现在通过作业流程上。其中,最为显著的是三单信息的推送。 根据56号文,不管是进口还是出口,三单信息都必须由电商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分别推送。具体规定如下: 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在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申报前,分别向海关提交订单、支付、物流等信息。 然而,在出口跨境电商中,终端支付是由国外的企业完成的,例如Paypal。显然,要求这些国外支付企业向中国海关推送支付信息是不现实的。因此,在杭州《方案》中,出口方面的支付信息由电商企业来推送。具体如下: 电子商务企业(以下简称“电商企业”)或个人、物流企业应在电子商务出口货物申报前,分别向海关提交订单、支付、物流等信息。订单信息应包括订单号、运单号、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等信息,支付信息应包括支付金额等信息,物流信息应包括运单号、承运货物的订单号、运抵国等。 对于进口跨境电商,支付企业是中国企业,那么三单信息就严格由电商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分别推送。具体规定如下: 电商企业或个人、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在电子商务进口货物、物品申报前,分别向海关提交订单、支付、物流等信息。订单信息应包括订单号、运单号、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等,支付信息应包括支付类型、支付人、支付金额等,物流信息应包括运单号、承运物品的订单号、收件人、启运国等。 显然,杭州《方案》对进口、出口的区分表述更有助于方案的落地操作。 第三,B2B与B2C的全覆盖 海关总署的56号文虽然未明确指出B2C或B2B,但总体上是基于跨境电商B2C出发的,其中的“货物”针对出口跨境电商B2C,“物品”针对进口跨境电商B2C。 在跨境电商发展至今,传统的基于信息平台的B2B模式也逐渐攘括进来。虽然这个B2B不算是严格的电商闭环交易,但当前国家监管部门也将其称为跨境电商B2B。例如,通过阿里巴巴、环球市场等网站进行的国际贸易交易,称为出口B2B跨境电商。 基于这样的情况,杭州《方案》明确了B2B和B2C两种跨境电商方式。针对B2B,其监管方式与传统的一般贸易进出口没有很大差异,只不过会在报关单上增添“电子商务”字段,以作区分,便于海关数据统计。针对B2C,杭州《方案》根据是否保税又做了进一步细分: B2C模式电子商务进口物品,一线进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申报、查验和放行手续按现有规定办理,二线出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按照本监管方案规定的进口通关作业流程办理申报、查验、征税和放行手续。 B2C模式电子商务出口货物,二线进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申报、查验、征税和放行手续按现有规定办理,一线出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按照本监管方案规定的出口通关作业流程办理申报、查验和放行手续。 显然,保税下的“B2C模式电子商务进口物品”就是我们现行的进口跨境电商网购保税模式(BBC模式),保税下的“B2C模式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就是我们现行的出口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出口模式。需要注意的是,前者发展的如火如荼,以至于海关总署在去年和今年都分别下发了紧急文件进行“规范”[1];后者则还在摸索阶段,并没有实现此前某些城市试点方案中提出的“入区退税”等目标[2]。 小结 综合以上三点可以看出,杭州海关的《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海关监管方案》是一个经过实践探索的方案,操作性强,不仅细化了56号文,而且对56号文中的一些监管流程做出了调整。杭州的这个文件是经过海关总署批复同意的,未来很有可能在其他试点区域推广。或许,这就是杭州作为综试区的优势所在吧。(来源:跨境电商研究中心 文/李鹏博 系上海哦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总裁,业内畅销书《揭秘跨境电商》作者,跨境电商研究中心创始人 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1]两份文件分别是《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网购保税进口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加强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监管工作的函》。 [2]根据我的观察,一些试点城市在推的这种特殊区域出口模式,其监管代码为“9610”,与跨境电商一般出口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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