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关于促进新区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7-10-28 浏览:54 海淘人物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商务部关于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商电发〔2011〕490号)和《北京市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方案》(京政函〔2011〕171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促进新区产业发展指导意见》(京兴政发〔2012〕19号)的总体要求,推进发展方式转型升级,加快形成与实体经济融合互促的电子商务产业格局,促进新区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区发展电子商务的必要性 随着信息技术应用的不断深化,电子商务通过更大范围、更高效率配置实体经济的订单流、资金流、信息流、商务流和物流,成为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产业。从全市乃至全国电子商务发展情况来看,新区电子商务应用门类齐全,产业综合配套优势突出,具备做大做强电子商务的全产业链基础。建设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是顺应电子商务提速实体经济的发展趋势,是推进产业发展转型升级、促进区域国际开放的重要支撑;是顺应电子商务技术融合发展趋势,发挥新区云计算、物联网、移动通信技术、移动互联网等高端产业优势的时代要求;是顺应电子商务专业化、精细化发展趋势,发挥电子商务全产业链优势,构筑有利于电子商务做大做强承载体系的战略要求;是新区助力北京市增强世界城市影响力、控制力和辐射力,发挥世界500强聚集带动和北京新机场建设的国际平台优势,强化国际交流交易的重要选择。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以促进电子商务的全产业链发展为特色,以电子商务与实体经济的融合互促发展为主线,突出北京电子商务中心区(CED)品牌,推进电子商务应用技术创新、服务模式创新和行业管理创新,夯实电子商务全产业链发展示范功能、技术创新枢纽功能、实体经济服务功能,建成高端资源汇聚、创新创业活跃、实体经济带动明显的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 (二)基本原则。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高效优势,加快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和政策先行先试,坚持政府推动与企业主导相结合、积极促进与规范发展相结合、培育龙头与普及应用相结合、营造环境与加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强化电子商务带动实体经济发展作用,以创新驱动、示范引领推动新区电子商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发展目标。 到2015年,形成竞争力强、辐射力广的电子商务全产业链发展格局,产业聚集区建设取得新突破,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和应用示范再上新台阶,电子商务交易额总量突破1000亿元,带动云计算、物联网、物流等产业产值达1000亿元,在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和商贸领域形成一批具有影响力的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在电子商务与云计算、物联网、下一代互联网的技术融合创新形成一批典型示范项目,建设成为电子商务全产业链总部聚集区、电子商务技术创新创业中心区、全国实体经济供应链交易中枢区。 三、重点工作 (一)优化空间布局,强化载体建设。 打造“一区、两线、三园、多点”的电子商务聚集区。以实体经济应用为动力,带动一批电子商务总部项目落地,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区形成电子商务总部聚集区。推进地铁大兴线、亦庄线的商务楼宇优先吸纳电子商务企业,打造电子商务全产业链为特色的主题楼宇群。以南海子公园、新媒体基地、京东总部为带动,打造绿色、生态、智慧的电子商务全产业链承载平台。积极发挥云产业园、京南物流基地、保税物流中心等专业园区的支撑配套作用,打造开放、融合、便捷、高效的电子商务服务体系。统筹安排电子商务产业园用地空间,优先保障重大电子商务项目用地。 (二)促进电子商务全产业链发展。 加快形成多样化、多功能的电子商务服务业态,促进电商总部与金融、信息、信用、支付等服务业态共同形成电商生态圈。 1.做大做强电子商务服务业态。坚持引进和培育相结合,做强做优一批基础好、潜力大的电子商务第三方服务平台,着力引进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服务企业设立区域运营中心、结算中心及研发中心,发掘培育一批基础好、潜力大的电子商务企业,打造从创业孵化到企业上市,涵盖金融、技术、物流、认证、支付等方面的电子商务全产业链模式。 2.强化电子商务支撑服务体系建设。积极争取国家、市级资金支持,支持开展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电子商务应用关键技术研究,重点发展基于移动互联网的供应链管理等商务服务平台。优化以电子商务为导向的物流体系布局,不断完善物流基地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形成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物流配送体系。支持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与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深化对接,探索新型电子商务支付模式,鼓励开发面向电子商务发展需求的信用贷款、贸易融资、租赁融资、物流保险等新型金融产品和服务。 (三)推进电子商务创新应用。 1.推进电子商务与实体经济融合互促。积极推进电子商务与先进制造业相结合,支持总部企业深化供应链电子商务应用,鼓励龙头企业建立行业交易平台,带动上下游关联企业一体化整合。支持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等大宗供应链产品交易服务平台建设。着力提升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汽车制造领域电子商务服务能力。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强化电子商务应用宣传,引导扶持传统企业开拓互联网市场。 2.推动电子商务与传统商贸对接。促进电子商务与传统商贸融合发展,培育一批大宗商品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扶持日用消费品、数字内容、旅游、农副产品等一批电商交易平台建设。探索“实体市场+网上交易”的农副产品流通新模式,发展以“农超对接”为特色的网上交易平台,构建与市场接轨的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 3.加快民生服务领域电子商务应用。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培育面向养老、教育、医疗、家政等领域的电子商务服务业态。支持发展社区电子商务,建立家政服务信息平台,加强社区服务网点建设,扶持培育一批便民、利民、惠民的社区服务平台。 (四)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 1.推进电子商务服务模式创新。推进电子商务专业服务平台建设,加强针对电子商务的政策创新和改革试验力度,建立与电子商务业态创新相适应的公共服务体系。积极申请设立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项目,助推电子商务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2.加强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实施宽带布局、无线覆盖、通信枢纽、三网融合等重大专项工程,着力增强信息网络综合承载能力、设施资源综合利用能力和信息通信集聚辐射能力。推进采用TD-LTE等技术的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试点部署,加快建设下一代互联网。 3.推进电子商务运行环境建设。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标准联盟等中介组织建设,深化电子支付、现代物流、信用服务和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加强针对电子商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探索建立网上投诉、纠纷调解和仲裁等交易处理机制。支持行业领军企业参与建立电子商务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统计监测体系和统计监测网络。 4.加大电子商务宣传推广力度。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体验活动,鼓励各类企业加强国内外业务合作,引进先进技术和新型商务模式,开拓国内外市场。依托中国(北京)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简称:“京交会”)等交流平台,积极推进会议会展的市场化运作。开展电子商务知识普及和应用技能培训,增强企业和公众的电子商务应用意识。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建立由新区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新区商务、发改、经信、农业、招商、财政、税务、工商、人保、科技、统计、公安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新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明确职责、细化分工,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形成产业推进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电子商务空间布局及重大项目建设,协调解决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政策保障。 加快出台新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实施细则,由新区促进产业发展资金予以支持,加大对电子商务企业、基地、平台的扶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市级政策支持,完善电子商务服务产业在财税、技术、融资、应用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将电子商务相关新技术、新产品和服务纳入国家级开发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参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试点。 (三)安全保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参照相关行业法律及规定,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创新监管模式。建立诚信体系,增强电子商务企业诚信规范经营意识,树立诚信企业形象。营造健康、安全、有序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有效防控网络交易风险,保障信息安全,保护企业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附件1 新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谈绪祥 区委副书记、代区长,开发区工委副书记 张伯旭 区委副书记、副区长,开发区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 副组长:绳立成 区人大副主任,开发区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喻华锋 副区长 成 员:张丽英 区商务委主任 李 旭 开发区发改局局长 吴志成 区发改委主任 刘士忠 区经信委主任 贺 锐 区农委主任 叶 斌 区产促局局长 安春玲 开发区财政局局长 郭金江 区财政局局长 蒙玉英 开发区国税局局长 尚 旭 区国税局局长 王炯宁 开发区地税局局长 冯守利 区地税局局长 赵 敏 开发区工商分局局长 高建明 区工商分局局长 常 辰 开发区人劳局局长 吴山良 区人力社保局局长 李群虹 开发区科技局局长 王自学 区科委主任 张 虹 开发区统计局局长 李德强 区统计局局长 邹燕平 开发区公安分局局长 高 军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王延卫 开发区产促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新区商务部门,办公室主任由新区商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附件2 新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成员部门职责 区商务委、开发区发改局:统筹协调各部门工作,编制电子商务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负责指导电子商务企业与其它商务服务业的沟通合作。 区发改委、区经信委、开发区发改局:负责电子商务项目立项、审查和追踪,安排专项扶持资金,促进电子商务业发展。 区经信委:负责推进电子商务同其它行业信息资源的共享利用,引导区内工业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区农委:负责引导农民合作组织、农副产品龙头企业同电子商务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新区联合招商办:负责电子商务及相关产业发展的促进工作,做好电子商务项目招商工作,加强电子商务企业同国内外知名企业交流学习。 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负责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资金保障。 区国税局、开发区地税局、区地税局、开发区国税局:负责贯彻国家关于扶持电子商务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区工商分局、开发区工商分局:负责指导电子商务及相关企守法经营,规范网络交易行为,做好服务电子商务及相关企业年检手续、营业执照办理等工作。 区人力社保局、开发区人劳局:负责为新区电子商务企业做好人才专项服务,积极引进电子商务高层次人才,优先享受相关政策。 区科委、开发区科技局:负责指导电子商务企业争取高新技术企业扶持资金,帮助电子商务企业同科研机构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指导企业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区统计局、开发区统计局:负责指导电子商务企业入统手续办理,做好电子商务企业相关数据的统计。 区公安分局、开发区公安分局: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与保护工作。 附件3 新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商务部关于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商商贸发〔2009〕540号),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优化新区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参照《促进新区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新区依法注册、纳税,并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电子商务企业。(一)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利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进行产品展示、信息发布、价格指导等商务活动,实现网上交易、在线或移动支付等服务功能且正常运营六个月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 (二)电子商务应用企业:包括加入第三方平台实现网上交易的企业、自建或共建电子商务渠道的企业。 (三)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为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提供数字认证、云计算、数据服务、营销推广、业务流程外包、第三方支付、教育培训等服务的专业服务商。 第三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同时申请享受多项新区产业政策体系中规定的支持和奖励政策,但奖励总额不能超过该企业当年对新区所作贡献。 第二章 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优化 第四条 鼓励行业领军企业入驻新区。对迁入新区的国内外知名B2B(企业对企业)、B2C(企业对消费者)等领域电子商务领军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 鼓励打造电子商务主题楼宇和聚集区。对办公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电子商务企业入驻率达到60%以上的电子商务主题楼宇业主单位和电子商务聚集区,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用于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和改造。 第六条 鼓励企业入驻电子商务主题楼宇和聚集区。对入驻电子商务主题楼宇和聚集区、电子商务相关业务收入不低于总营业收入80%的企业,给予不超过房屋租金总额20%的房租补贴。该补贴自企业正常经营满一年后,于次年对其上年度的租金给予补贴,最多补助三年;经营不满一年的企业,不享受此政策。 第七条 支持企业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年交易额在1亿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可申报10%的数据专线租用费和宽带使用费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最多补贴不超过三年。 第八条 支持电子商务企业上市。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并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电子商务企业,主板给予800-1000万元支持资金;中小板给予600-800万元支持资金;创业板给予400-600万元支持资金。具体政策参照《新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意见》(京兴政发〔2012〕18号)执行。 第三章 电子商务应用推广 第九条 鼓励实体经济应用电子商务。鼓励高技术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龙头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开展业务,投资单位可按照电子商务项目实际投资额(基建和土地款除外)的20%申报资金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条 支持传统专业市场应用电子商务。支持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购物中心等传统专业市场发展“实体市场+网上交易平台”的综合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对于新区确定的重点项目,给予其总投资额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行业组织引导企业应用电子商务。鼓励新区行业协会、企业联盟等服务机构引导中小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对于带动电子商务应用企业100家以上且年交易总额达到50亿元以上的,给予该机构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推广和公共服务。 第四章 电子商务服务业培育 第十二条 鼓励电子商务服务企业聚集。对于面向电子商务企业提供认证支付、数据服务、物流服务、咨询策划、运营推广等服务且年纳税超过1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金融机构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对电子商务企业的贷款融资、信用担保等给予扶持,具体政策参照《新区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 支持电子商务领域专业人才培训。加强对电子商务相关领域专业培训机构的扶持,经培训后每有一名人才在新区电子商务企业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奖励培训机构2000元,奖励资金累计不超过50万元。 第五章 电子商务创新要素支持 第十五条 鼓励电子商务重大项目入驻新区。对于被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研发中心等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对于被认定为北京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等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对于被认定为新区企业研发机构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获得本款支持的,按照分级补差的原则累计最高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六条 鼓励新区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科研项目。鼓励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相关领域的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等创新活动,对商业模式创新项目和技术创新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七条 鼓励电子商务人才引进。对于经新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认定的“重点电子商务企业”内新引进高层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新区在《北京市工作居住证》、落户手续以及居住、就医、子女就学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具体政策参照新区《关于深入推进人才工作的意见》、《关于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专项服务的意见》、《关于鼓励高层次人才来大兴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创业的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 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宣传推广活动。对于参加国家级电子商务领域专业展会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展位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年。 第六章 评审与管理 第十九条 新区商务部门负责组织电子商务项目的申报、立项与评审工作,最后上报新区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第二十条 新区电子商务扶持资金在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由新区财政和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支持资金的申报单位,经新区商务部门认定后,立即追回资金,三年内不得享受各项奖励和扶持政策,并由相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于促进新区电子商务发展的高端项目、核心项目以及国家和北京市的重点项目,可采取“一企一策”方式给予特殊支持。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新区商务部门负责解释,细则中的新区指大兴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如遇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政策变动,将作相应调整。(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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